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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红墙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日期:2023-02-03 00:49:41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53726) 用户喜爱度:等级963 本文被分享:994次 互动意愿(强)

    红墙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 红墙股份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确保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延长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的全部事宜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 鉴于上述审议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安排,为合法、高效地完成相关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重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包括但不限于:(1)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授权的框架内,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和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和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或调整债券票面利率的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确定或调整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确定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的具体发行方式、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条款、票面利率,决定本次发行时机、确定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款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宜;根据有关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审核、相关市场条件变化、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在本次发行前调整本次募集资金项目;(2)就本次发行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与保荐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公司公告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文件等),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回复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反馈意见;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文件等,并决定向对应中介机构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3)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授权董事会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4)根据本次公开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5)如遇国家或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审核要求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监管部门要求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公开的具体方案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宜作相应调整;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虽可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6)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7)全权负责办理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流通有关的其他事项。

    5. 本次上述授权的事项,除第(4)项授权有效期为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外,其余事项的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

    6. 经核查,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确保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延长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授权有效期,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8.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9.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李玉林师海霞王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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