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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晟经世:公司章程

    日期:2023-02-03 17:37:35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78233) 用户喜爱度:等级968 本文被分享:985次 互动意愿(强)

    华晟经世:公司章程

    1. 公司章程北京华晟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〇二三年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3第三章股份.......................................................4第一节股份发行.................................................4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5第三节股份转让.................................................7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8第一节股东.....................................................8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2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16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8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20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4第五章董事会....................................................29第一节董事....................................................29第二节独立董事................................................34第三节董事会..................................................41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7第七章监事会....................................................50第一节监事....................................................50第二节监事会..................................................52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54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54第二节利润分配制度............................................55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57第九章通知和公告................................................58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9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59第二节解散和清算..............................................61第十一章投资者关系管理..........................................64第十二章修改章程................................................66第十三章附则....................................................6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二条北京华晟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3. 公司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现持有统一信用代码为91110108758708299Y的《营业执照》。

    4. 第三条公司采取整体变更方式设立。

    5.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北京华晟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6. 公司英文全称:BeijingHuatecInformationTechnologyCo.,Ltd第五条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经海五路3号院15号楼3层6-101,邮政编码:101111。

    7.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60,006,000元人民币。

    8.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9.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1.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12.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13.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

    14. 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5.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6.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教育创新不断推动教育发展进步,为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软件开发;销售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教育咨询;教学专用仪器制造、教学专用仪器销售(限外埠从事生产活动);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增值电信业务。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挂牌后,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登记存管。

    股东名册根据证监会及证券登记机构监管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数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表:序号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股份数(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1张勇21,002,10035.00%净资产折股2020-04-162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6,201,62027.00%净资产折股2020-04-163郭炳宇8,700,87014.50%净资产折股2020-04-164姜善永6,343,05810.57%净资产折股2020-04-165北京合力信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2,800,2804.67%净资产折股2020-04-166深圳市达晨创联股权投1,333,4672.22%净资产折股2020-04-16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北京德丰杰龙升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666,7331.11%净资产折股2020-04-168北京正和兴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66,7130.78%净资产折股2020-04-169新疆正和高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200,0200.33%净资产折股2020-04-1610深圳经世知行咨询中心(有限合伙)1,701,2252.84%净资产折股2020-11-3011深圳经世求实咨询中心(有限合伙)589,9140.98%净资产折股2020-11-30合计60,006,000100.00%--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60,006,000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上市后,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除第二十四条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及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挂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监管机构对股票限售期另有限制性规定的,需遵从相关规定。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三条公司挂牌后,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供股东查阅。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公司挂牌前,股东名册出具日以股东根据有效的增资协议或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实际取得股东权利之日与相关文件报备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孰晚者为准。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证股东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导致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转移的,应遵循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战略规划、投资计划和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批准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五)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发生的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为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七)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本条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而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审议本条第(六)项担保时,与该关联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而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挂牌后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电话、视频会议等通讯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发生如下情形的,公司挂牌后,还应当提供网络投票:(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二)当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章程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公司挂牌后,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包括公告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确需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十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股东名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三)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公司年度报告;(五)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七)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

    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

    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能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三)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由现任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七条当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一)任免董事;(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五)公开发行股票;(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七)被证券监管机构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二)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一百〇一条如因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董事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按照董事与公司签署的保密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内容和期限执行。

    第一百〇三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独立董事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应为三分之一。

    第一百〇六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最多在5家境内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应当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〇五条所述的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一百〇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挂牌及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三)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〇九条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事项);(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证券监管规则,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的方法(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任职年限自公司挂牌之日起计算。

    (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二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规则赋予独立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在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五)提议召开董事会;(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挂牌后,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如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一)提名、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六)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八)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九)承诺相关方变更承诺事项;(十)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十一)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十二)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十三)公司拟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拟申请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十四)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十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其中重要资料公司保存的期限为永久,一般资料公司保存的期限不少于10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挂牌后,在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节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经营方针、战略规划和投资计划;(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融资、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签订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等事项;(十)决定公司的组织架构、一级部门职责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设置;(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公司的一般管理制度;(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制订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八)决定将公司拥有的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上资产无偿或低于市场价格对外提供使用及租赁;(十九)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1、授权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作出;2、授权事项、权限、内容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3、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前款第(十九)项职权规定的讨论、评估事项,董事会每年至少在一次会议上进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融资、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四)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五)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包括不限于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及微信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

    董事会会议分为现场方式、通讯方式(借助电话、视频会议等通讯设备)以及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

    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出董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与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三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一般管理制度;(五)决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本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除董事会秘书外,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生效。

    但下列情况除外:(一)董事会秘书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补选。

    (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于辞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章程第九十五条不得担任公司高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负责机构。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但下列情况除外:(一)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监事职责。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监事发生本章程第九十五条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为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一名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会主席应当提前10日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提前3日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分为现场方式、通讯方式(借助电话、视频会议等通讯设备)以及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与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挂牌后,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年度报告并披露,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半年度报告。

    公司挂牌后,发生依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需要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时,应依法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编制并披露。

    公司挂牌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利润分配制度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权益分派事项。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如下:(一)基本原则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加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期间间隔1、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时,公司分配利润应当采取现金方式。

    2、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情况提议在中期进行现金分红。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利润分配条件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比例公司决定进行利润分配的,当年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公司当年实现税后净利润的20%。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递、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及微信等方式送出;(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递送出的,快递签收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送出的,发送之日的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八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百九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规则,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百条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信息;(二)股东大会;(三)网络沟通平台;(四)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五)现场参观和座谈及一对一的沟通;(六)业绩说明会和路演;(七)媒体采访或报道;(八)邮寄资料。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策略和经营方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提供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五)企业文化建设;(六)公司的其它相关信息。

    第二百〇二条对于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等方式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

    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其股东主动、积极的协商解决方案。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第二百〇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五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六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十三章附则第二百〇七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五)挂牌,是指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以外”、“高于”、“低于”、“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挂牌公司适用的相关条款于公司挂牌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外,其余条款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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