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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織材控股:建議授出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重選董事、採納新組織章程細則及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日期:2024-05-13 12:35:10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02418) 用户喜爱度:等级968 本文被分享:998次 互动意愿(强)

    中國織材控股:建議授出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重選董事、採納新組織章程細則及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1. 此乃要件請即處理閣下如對本通函任何方面或應採取之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閣下之股票經紀或其他註冊證券交易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2. 閣下如已售出或轉讓所有名下之中國織材控股有限公司股份,應立即將本通函及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買主或承讓人或經手買賣或轉讓之銀行、股票經紀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3.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4. CHINAWEAVINGMATERIALSHOLDINGSLIMITED中國織材控股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3778)建議授出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重選董事、採納新組織章程細則及股東週年大會通告中國織材控股有限公司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星期四)上午十時三十分假座中國江西省奉新縣馮田經濟開發區江西金源紡織有限公司行政樓二樓會議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召開大會之通告載於本通函第N1至N5頁。

    5. 無論閣下能否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務請儘快將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及無論如何須於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或之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證券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

    6. 閣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屆時仍可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

    7.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目錄頁次釋義...............................................................1董事會函件緒言...........................................................4發行授權.......................................................5購回授權.......................................................5擴大授權.......................................................5重選董事.......................................................6建議採納新組織章程細則.........................................6股東週年大會...................................................7於股東週年大會以投票方式表決...................................7推薦建議.......................................................7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8責任聲明.......................................................8附錄一-說明函件................................................9附錄二-重選董事的資料..........................................13附錄三-建議修訂現行組織章程細則................................16股東週年大會通告...................................................N11釋義於本通函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二零二三年年報」指根據上市規則向股東寄發的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之本公司年報「股東週年大會」指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星期四)上午十時三十分假座中國江西省奉新縣馮田經濟開發區江西金源紡織有限公司行政樓二樓會議室舉行的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組織章程細則」指本公司不時修訂之組織章程細則「聯繫人」指具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董事會」指董事會「公司法」指開曼群島公司法第22章(一九六一年第3號法案,經綜合及修訂),經不時修訂、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本公司」指中國織材控股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於聯交所上市「核心關連人士」指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董事」指本公司董事「擴大授權」指建議授予董事的一般及無條件授權,以藉增加數額為根據購回授權購回股份的股份總股數,擴大根據發行授權可配發及發行的股份總股數「現行組織章程細則」指本公司現行經修訂及重列之組織章程細則「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港元」指香港法定貨幣港元2釋義「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授權」指建議授予董事的一般及無條件授權,以行使本公司權力配發、發行及處理未發行股份,惟不得超過於股東週年大會通過相關決議案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股數的20%「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指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為確定本通函所載若干資料的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上市規則」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新組織章程細則」指擬於股東周年大會上通過的本公司第二次經修訂及重列組織章程細則「通告」指本通函第N1至N5頁所載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通函而言,並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購回授權」指建議授予董事的一般及無條件授權,以行使本公司權力於聯交所購回股份,惟不得超過於股東週年大會通過相關決議案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股數的10%「人民幣」指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證券及期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普通股「股東」指股份持有人「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3釋義「主要股東」指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附屬公司」指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收購守則」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出的收購及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及不時之修訂「%」指百分比4董事會函件CHINAWEAVINGMATERIALSHOLDINGSLIMITED中國織材控股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3778)執行董事:鄭永祥先生非執行董事:鄭洪先生(主席)獨立非執行董事:許貽良先生李國興先生黃德盛先生註冊辦事處:CricketSquareHutchinsDriveP.O.Box2681GrandCaymanKY1-1111CaymanIslands香港主要營業地點:香港九龍荔枝角道888號南商金融創新中心22樓B5室敬啟者:建議授出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重選董事、採納新組織章程細則及股東週年大會通告緒言本通函旨在向閣下提供有關建議(i)授出發行授權、購回授權及擴大授權(統稱「授權」);(ii)重選行將退任董事;以及(iii)採納新組織章程細則;並提請閣下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批准該等事項的決議案。

    8. 5董事會函件發行授權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本公司將提呈一項普通決議案,授予董事一般及無條件授權,以行使本公司權力,配發、發行及處理未發行股份,惟不得超過於股東週年大會通過相關決議案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股數的20%。

    9.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合共已發行1,252,350,000股股份。

    10. 倘建議向董事授出發行授權的決議案獲得通過,並假設於股東週年大會前本公司再無發行或購回股份,則本公司根據發行授權獲准發行最多250,470,000股股份。

    11. 購回授權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本公司將提呈一項普通決議案,授予董事一般及無條件授權,以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於聯交所或股份上市的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股份,惟不得超過於股東週年大會通過相關決議案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股數的10%。

    12. 倘建議向董事授出購回授權的決議案獲得通過,並假設於股東週年大會舉行前本公司再無發行或購回股份,則本公司根據購回授權將獲准購回最多125,235,000股股份。

    13. 根據上市規則,本公司須向股東提供所有合理必需的資料,讓股東可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就投票贊成或反對有關購回授權的決議案作出知情決定。

    14. 為此而作出之說明函件載於本通函附錄一。

    15. 擴大授權此外,本公司亦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一項普通決議案,以藉增加數額為根據購回授權購回的股份總股數,擴大發行授權。

    16. 購回授權及發行授權將於以下最早者屆滿:(a)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或(b)細則或開曼群島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的期限屆滿時;或(c)本公司股東於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舉行前在股東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時。

    6董事會函件重選董事根據細則第83(3)條,由董事會新委任的任何董事任期僅至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為止,屆時可膺選連任。

    因此,黃德盛先生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退任董事,並將膺選連任。

    根據細則第84(1)條規定,於每屆股東週年大會上,按當時在任董事人數計三分之一(倘人數並非三或三的倍數,則取最接近但不少於三分之一的整數)的董事須輪值退任,而每位董事須至少每三年輪值告退一次。

    根據細則第84(2)條規定,退任董事有資格膺選連任及於其退任的整個大會上繼續以董事身份行事。

    因此,鄭永祥先生及許貽良先生將於股東週年大會輪值告退,惟符合資格並將膺選連任。

    鄭永祥先生及許貽良先生之資料載於本通函附錄二。

    建議採納新組織章程細則董事會建議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上以特別決議案批准修訂現行組織章程細則,以(其中包括)(i)更新現行組織章程細則並使之符合有關擴大無紙化上市機制及上市發行人通過電子方式傳播公司通訊的最新監管要求,以及針對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的上市規則相關修訂;(ii)為便利舉行混合或電子股東大會;及(iii)就章程細則進行若干後續及內務修訂。

    建議就現行組織章程細則修訂之詳情載於本通函附錄三。

    本公司已獲法律顧問告知,建議修訂分別符合上市規則之規定,且與開曼群島之法律並無抵觸。

    董事會擬於股東週年大會向股東提呈一項特別決議案,以批准採納新組織章程細則。

    建議採納新組織章程細則須待特別決議案獲通過並于通過時生效。

    7董事會函件股東務請注意,新組織章程細則僅提供英文版本,而載於本通函附錄三的建議就現行組織章程細則修訂之詳情之中文翻譯僅供參考。

    如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概以新組織章程細則英文版本為準。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N1至N5頁。

    根據上市規則,二零二三年年報(其中包括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以及董事會報告及核數師報告)已寄發予股東。

    本通函隨附股東週年大會適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無論閣下能否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務請按代表委任表格所印列的指示將代表委任表格填妥,並盡快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證券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惟無論如何最遲須於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舉行時間48小時前交回。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閣下仍可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

    於股東週年大會以投票方式表決根據上市規則第13.39條,股東於股東大會上的表決必須以投票形式進行。

    因此,股東週年大會主席將根據細則第66條要求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的每項決議案以投票形式表決。

    推薦建議董事認為,建議授出授權、重選上述退任董事以及採納新組織章程細則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因此,董事建議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投票贊成批准授出授權、重選退任董事以及採納新組織章程細則的決議案。

    8董事會函件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為確定股東有權出席並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投票,本公司將由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星期一)起至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星期四)止(包括首尾兩天)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期間概不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為符合資格出席本公司將舉行的應屆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所有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須不遲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五)下午四時三十分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室)以辦理登記手續。

    責任聲明本通函之資料乃遵照上市規則而刊載,旨在提供有關本公司之資料;董事願就本通函之資料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

    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所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準確完備,沒有誤導或欺詐成分,且並無遺漏任何事項,足以令致本通函或其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此致列位股東台照承董事會命中國織材控股有限公司主席鄭洪謹啟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9附錄一說明函件本附錄一乃按上市規則規定而提供的說明函件,以提供有關建議購回授權的所需資料。

    1.上市規則有關購回股份的條文上市規則允許以聯交所為第一上市地的公司在聯交所及公司證券上市並經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認可的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股份,惟須受若干限制所規限。

    其中,上市規則規定,上述公司的股份須已繳足,且公司購回任何股份,均須事先以一般購回授權或就某一項交易作出特定批准,由股東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案批准。

    2.股本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合共已發行1,252,350,000股股份。

    待授出購回授權的建議決議案獲通過後,假設於股東週年大會前再無發行或購回股份,本公司根據購回授權將獲准購回最多125,235,000股股份,相當於本公司於通過決議案當日至以下日期最早者全部已發行股本的10%:(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或(ii)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或開曼群島的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的期限屆滿時;或(iii)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時。

    3.購回的理由董事認為,尋求股東授予一般授權,讓本公司可在聯交所或股份上市的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股份,乃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最佳利益。

    視乎當時市況及資金安排而定,股份購回或會提高每股股份資產淨值及╱或每股盈利,並僅於董事認為有關購回將對本公司及股東整體有利的情況下方會進行。

    4.購回的資金於購回股份時,本公司僅可動用依照細則及公司法的規定可合法撥作此用途的資金。

    10附錄一說明函件有鑒於本公司目前的營運資金狀況,董事認為,倘購回授權獲全面行使,與二零二三年年報所載最近期財務報表披露本公司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務狀況相比,可能對本公司的營運資金及╱或資本負債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然而,倘董事認為於當時購回任何股份將對本公司的營運資金需求或資本負債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則不會進行任何購回。

    購回股份的應付溢價金額僅可自溢利或自本公司的股份溢價或自本公司資本中撥付。

    5.股價股份在聯交所買賣。

    於下列緊接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前各月,股份於聯交所買賣的最高價及最低價如下:最高價最低價港元港元二零二三年五月0.4600.455二零二三年六月0.4600.425二零二三年七月0.4600.405二零二三年八月0.4300.400二零二三年九月0.4150.375二零二三年十月0.3300.300二零二三年十一月0.3950.300二零二三年十二月0.3350.300二零二四年一月0.3200.300二零二四年二月N/AN/A二零二四年三月0.3150.280二零二四年四月0.2500.240二零二四年五月一日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0.2500.24011附錄一說明函件6.收購守則及最低公眾持股量倘本公司根據購回授權行使其權力購回股份,引致某一股東所佔本公司投票權比例有所增加,則按照收購守則第32條的規定,該項增加將被視為一項收購。

    因此,一名股東或多名一致行動的股東可能取得或合併本公司控制權,從而須根據收購守則第26或32條提出強制收購建議。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就董事所知,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10%或以上的本公司主要股東如下:股東姓名權益性質擁有權益的股份數目於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的權益概約百分比鄭洪先生受控制法團權益514,305,000(附註)41.07%鄭永祥先生實益擁有人167,025,20013.34%附註:該等股份由PopularTrendHoldingsLimited(其全部已發行股本由鄭洪先生擁有)持有。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就董事所知,本公司控股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鄭洪先生及PopularTrendHoldingsLimited(「控股股東」),共同控制行使本公司股東大會的41.07%投票權。

    倘董事全面行使根據購回授權建議授出的購回股份權力,則本公司控股股東的應佔權益將增至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45.63%。

    因此,鄭洪先生及PopularTrendHoldingsLimited(及彼等各自之一致行動人士)可能須根據收購守則第26條提出強制收購建議。

    倘購回股份將導致須根據收購守則提出全面收購建議之責任,則本公司現時無意購回股份。

    倘行使購回授權將導致公眾持有的股份數目低於規定的最低比例25%,則董事將不會行使購回授權。

    12附錄一說明函件7.本公司購回股份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前六個月,本公司並無購入(不論於聯交所或其他證券交易所)其任何股份。

    8.一般事項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就董事所知,彼等或彼等的任何聯繫人現時概無意於購回授權獲股東大會批准後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董事彼等會遵照上市規則、開曼群島適用法例及本公司細則所載規例及根據購回授權行使本公司的權力購回股份。

    董事彼等已確認本說明函件或建議購回授權並無不尋常特徵。

    概無本公司的核心關連人士知會本公司,若購回授權獲授出,彼等現時有意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亦無核心關連人士承諾不會向本公司出售所持有的任何股份。

    13附錄二重選董事的資料符合資格並願意於股東週年大會重選連任的董事資料如下:黃德盛先生黃德盛,61歲,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黃先生於會計、企業融資、人事及行政方面累積逾30年經驗。

    黃先生現時擔任聯交所上市公司北京市春立正達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858)之獨立非執行董事。

    黃先生曾擔任中國海洋集團發展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047)之執行董事、百信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0574)及數字王國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0547)之獨立非執行董事,該等公司均於聯交所上市。

    彼曾擔任中國數碼文化(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175)之獨立非執行董事,該公司已於二零二三年五月於聯交所除牌。

    於二零一一年三月至二零一九年八月,黃先生任職於綠科科技國際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95),離職前擔任區域首席財務官。

    於二零一零年一月至二零一一年二月,黃先生為環球能源資源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192)之首席財務官。

    於二零零六年四月至二零零七年五月,黃先生為中國海洋集團發展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047)之執行董事、首席財務官及公司秘書。

    於二零零四年一月至二零零六年四月,黃先生為朱龍海會計師事務所之顧問。

    於二零零零年三月至二零零三年十一月,黃先生為陽光文化媒體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307)之公司秘書及副總裁。

    於一九九一年七月至一九九九年四月,彼任職於亞洲電視有限公司,離職前擔任人事及行政總監。

    於一九九零年一月至一九九一年六月,彼任職於玉郎企業有限公司,離職前擔任會計經理。

    於一九八九年一月至一九八九年六月,彼為香港DeloitteHaskins&Sells(其後重新命名為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之中級會計師。

    於一九八五年十一月至一九八八年一月,彼於香港羅兵咸會計師事務所(其後重新命名為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擔任核數助理。

    黃先生於一九八九年畢業於澳洲新英格蘭大學(UniversityofNewEngland,Australia),持有金融管理學文憑,並於一九八五年畢業於英國南開普頓大學(UniversityofSouthampton,U.K.),持有工商經濟及會計社會科學理學士學位。

    黃先生現為澳洲會計師公會及香港會計師公會之會員。

    除上文所披露外,黃先生於過去三年並無擔任其他公眾上市公司任何董事職務,亦無擔任本公司及本集團其他成員公司任何其他職務。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黃先生並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涵義於任何股份或相關股份中擁有或視為擁有權益。

    黃先生已與本公司签订委任函,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計為期三年,及可由本公司向其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予以終止。

    黃先生在二零二三年錄得的酬金約為人民幣9,000元,其薪酬待遇乃參考彼之經驗、工作量及投入本集團的時間而定。

    14附錄二重選董事的資料鄭永祥先生鄭永祥,55歲,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四日獲委任為執行董事。

    鄭永祥先生擁有逾19年紡織行業經驗。

    彼分別於二零零五年,二零一一年,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擔任本公司附屬公司江西金源紡織有限公司(「江西金源」),JollySuccessInternationalLimited,珍源有限公司及江西鑫源特種纖維有限公司董事。

    彼自二零零五年起加盟江西金源擔任總經理,主要負責制定集團的政策及監察本集團的營運。

    加盟江西金源前,鄭永祥先生於二零零一年至二零零五年期間曾任紹興港泰針紡有限公司總經理。

    鄭永祥先生於二零零八年獲宜春市人民政府頒授二零零七年度優秀企業家獎。

    彼於二零零八年獲頒改革開放30年宜春市優秀建設者稱號及於二零零九年獲頒十佳宜春人稱號。

    彼於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五年期間曾任江西省奉新縣工商業聯合會主席。

    彼於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二二年期間為江西省奉新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鄭永祥先生於二零一零年畢業於中央廣播電視大學,獲會計學(財務會計)文憑。

    彼為本公司主席兼非執行董事鄭洪先生的胞兄。

    除上文所披露外,鄭先生於過去三年並無擔任其他公眾上市公司任何董事職務,亦無擔任本公司及本集團其他成員公司任何其他職務。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鄭先生持有167,025,200股股份,約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3.34%。

    除上述者外,鄭先生並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涵義於任何股份或相關股份中擁有或視為擁有權益。

    鄭先生已與本公司訂立服務合約,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計為期三年,及可由其中一方向另一方發出不少於三個月的書面通知予以終止。

    鄭先生在二零二三年錄得的酬金約為人民幣1,108,000元,包括薪金和退休金計劃供款,其薪酬待遇乃參考彼之經驗、工作量及投入本集團的時間而定。

    15附錄二重選董事的資料許貽良先生許貽良,63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許先生於銀行及金融方面擁有逾40年經驗。

    彼曾於一九八二年至二零一六年期間在中國人民銀行奉新縣支行擔任多個職位,及在中國工商銀行奉新縣支行、靖安縣支行擔任多個營銷和管理崗位,包括信貸員、副股長、股長、副行長、行長,以及宜春市分行個貸中心主任。

    許先生一九八二年畢業於江西省銀行學校,取得中專文憑,及一九八七年畢業於江西省人民銀行職工大學城市金融專業,取得專科文憑,及二零零一年畢業於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取得大學本科學歷。

    彼於二零一二年獲得高級經濟師資格。

    除上文所披露外,許先生於過去三年並無擔任其他公眾上市公司任何董事職務,亦無擔任本公司及本集團其他成員公司任何其他職務。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許先生並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涵義於任何股份或相關股份中擁有或視為擁有權益。

    許先生已與本公司签订委任函,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起計為期三年,及可由本公司向其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予以終止。

    許先生在二零二三年錄得的酬金約為人民幣91,000元,其薪酬待遇乃參考彼之經驗、工作量及投入本集團的時間而定。

    其他事項除上文所披露外,概無其他有關上述董事的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條予以披露,亦無任何其他事宜須股東垂注。

    16附錄三建議修訂現行組織章程細則建議對現行組織章程細則作出之修訂詳情如下:2.(1)於細則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表第一欄所列詞彙具有各自對應的第二欄所載涵義。

    詞彙涵義「公司法」指開曼群島法律第22章公司法(一九六一年第3號公司法,並經合併和修訂)及其不時生效的任何修訂或重新制定,並包括據此納入或取代其的每項其他法律。

    「公告」指本公司正式刊發通知或文件,包括在上市規則的規限下及在其准許的範圍內,以電子通訊或以在報章刊登廣告或以上市規則及適用法律指定及准許的方式或方法刊發。

    「緊密聯繫人」指就任何一位董事而言,具有不時修訂的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上市規則」)所賦予的含義,惟就第100條而言,倘將由董事會批准的交易或安排屬上市規則所述的關連交易,則「緊密聯繫人」將具有上市規則下有關「聯繫人」的含義。

    「元」或「港元」指香港法定貨幣港元。

    「電子通訊」指以有線、無線電、光學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以任何形式透過任何媒介發送、傳輸、傳送和接收的通訊。

    「電子會議」指股東及╱或受委代表完全及純粹藉電子設施虛擬出席及參與而舉行及進行的股東大會。

    「混合會議」指按以下方式召開的股東大會:(i)股東及╱或受委代表實體出席主要會議地點及(如適用)一個或多個會議地點;及(ii)股東及╱或受委代表藉電子設施虛擬出席及參與。

    17附錄三建議修訂現行組織章程細則詞彙涵義「上市規則」指指定證券交易所之規則及規例。

    「會議地點」指具有於細則第64A條所賦予之涵義。

    「實體會議」指以股東及╱或受委代表實體在主要會議地點及╱或(如適用)一個或多個會議地點出席及參與的方式舉行及進行的股東大會。

    「主要會議地點」指具有於細則第59(2)條所賦予之涵義。

    「主要股東」指有權在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或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上市規則可能不時指定的其他比例)投票權的人士。

    (2)於細則內,除非主題或內容與該解釋不相符,否則:(e)書面的表述應(除非出現相反意向)解釋為包括打印刷、平版印刷、攝影及以其他視象形式的反映詞彙或數字可供閱讀及非短暫形式表達或複製文字或數字的方法,或(在規程及其他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允許的範圍內以及根據規程及其他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任何可見的書面替代品(包括電子通訊),或部分以一種可見形式及部分以另一種可見形式表達或複製文字的方法,並包括電子展現形式,惟相關文件或通告及股東選擇須符合所有適用規程、規則及規例;(h)對經簽署或所簽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書面決議案)的提述包括提述親筆簽署或簽立或蓋章或電子簽署或電子通訊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簽署的文件,而對通告或文件的提述包括提述以任何數碼、電子、電氣、磁性及其他可取回方式或媒體及視象資料(無論實體與否)記錄或儲存的通告或文件。

    ;(i)開曼群島電子交易法(二零零三年)第8條和第19條(經不時修訂)所加超越於本細則載列的責任或規定將不適用。

    ;18附錄三建議修訂現行組織章程細則(j)凡提述股東於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上發言的權利,須包括藉電子設施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會議主席提出問題或作出陳述的權利。

    如果所有或只有部分出席會議的人(或只有會議主席)可聽到或看到有關問題或陳述,則須視為已經妥為行使該權利,在此情況下,會議主席須使用電子設施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將提出的問題或作出的陳述逐字逐句地轉告出席會議的所有人;(k)凡提述會議均:(a)指以此等細則允許的任何方式召開及舉行的會議,而就規程及此等細則而言,任何股東或董事以電子設施方式出席及參與會議須視為已出席該會議,而出席及參與須如此理解;及(b)(如情況合適)包括董事會根據細則第64E條延期的會議;(l)提述某人參與股東大會的事務包括(但不限於)(如有關)(包括就法團而言,透過妥為獲授權的代表)發言或溝通、表決及由受委代表代表以及以印刷版或電子形式取覽規程或此等細則規定須於會上提供的所有文件的權利,而參與股東大會的事務須如此理解;(m)提述電子設施包括(但不限於)網站地址、網絡研討會、網絡廣播、視頻或任何形式的電話會議系統(電話、視像、網絡或其他);及(n)如股東為法團,在此等細則內凡提述股東,如文義要求,均指有關股東之妥為獲授權代表。

    3.(1)本公司股本於細則生效日期分為每股面值0.10港元的股份。

    (2)在公司法、本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及(倘適用)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及╱或任何具規管權的機構的規則及規例的規限下,本公司有權購買或以其他方式購入其本身股份,而該權力應由董事會按其全權酌情認為適當的方式、條款及條件行使,而董事會就購買方式的決定應被視為就公司法而言獲本細則授權。

    本公司謹此獲授權就購買其股份自股本或根據公司法就此目的可獲授權的任何其他賬目或資金撥支。

    19附錄三建議修訂現行組織章程細則(3)在遵從指定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及任何其他主管規管機構的規則及規例規限下,本公司不可就任何人士為或有關對本公司任何股份已作出或將作出的購買提供財務資助。

    8.(1)在不違反公司法及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規定,以及不影響任何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所獲賦予的特別權利的情況下,本公司可由董事會決定發行附有特別權利或限制(無論關於派息、投票權、資本歸還或其他方面)的任何股份(無論是否構成現有股本的一部分)。

    9.(2)在不違反公司法、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上市規則及本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以及在不影響任何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所獲賦予的特別權利的情況下,本公司可發行股份的發行條款容許或(由本公司或其持有人選擇)規定該等股份按以董事會認為適合的條款及方式(包括自股本撥款)選擇贖回。

    9.特意刪除。

    10.在公司法規限下且無損細則第8條情況下,任何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當時附有的一切或任何特別權利,可(除非該類別股份的發行條款另有規定)經由該類已發行股份面值不少於四分三的股份持有人書面批准,或經由該類股份的持有人在另行召開的股東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案批准,不時(無論本公司是否正在清盤)予以更改、修訂或廢除。

    細則中關於股東大會的規定經作出必須修訂後,適用於所有該等另行召開的股東大會,惟:(a)大會(包括續會除外)所需的法定人數為最少持有或由受委代表所代表該類已發行股份面值三分一的兩位人士(或倘股東為公司,則其正式授權人士),而任何續會上,兩位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的持有人(倘股東為公司,則其正式授權人士)(不論其所持股份數目若干)即可構成法定人數;及20附錄三建議修訂現行組織章程細則12.(1)在公司法、細則、本公司可能於股東大會上作出的任何指示,以及(如適用)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上市規則限制下,並在不影響當時附於任何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的特別權利或限制的情況下,本公司所有尚未發行的股份(無論是否構成原有或任何經增加股本的一部分)可由董事會處置,董事會可全權酌情決定按其認為適當的時間、代價以及條款及條件向其認為適當的任何人士提呈售股建議、配發股份、授予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該等股份,然而,任何股份概不得以面值折價發行。

    本公司或董事會在配發股份、提呈售股建議、授予購股權或出售股份時,毋須向其註冊地址在董事會認為倘無註冊聲明或其他特別手續情況下即屬或可能屬違法或不可行的任何特定地區的股東或其他人士配發股份、提呈售股建議、授予購股權或出售股份。

    因上述原因而受影響的股東無論如何不得成為亦不被視為獨立類別的股東。

    17.(2)倘股份以兩位或以上人士名義登記,則於股東名冊內排名首位的人士視為接收通告的人士,並在細則規定下,就有關本公司的全部或任何其他事項(轉讓股份除外)而言,視為該股份的唯一持有人。

    22.對於有關股份已於指定時間作出催繳或有應付的全部款項(無論是否目前應付者),則本公司對每股股份(未繳足股款)擁有首要留置權。

    另外,對於該股東或其承繼人目前應向本公司支付全部款項(無論該等款項於向本公司發出有關該股東以外任何人士的任何衡平或其他權益的通知之前或之後產生,及無論付款或履行付款責任的期間是否已實質到來,且即使該等款項為該股東或其承繼人與任何其他人士(無論是否股東)的共同債務或責任),則本公司對以該股東(無論是否聯同其他股東)名義登記的每股股份(未繳足股款)擁有首要留置權。

    本公司於股份的留置權應延展至有關該等股份的全部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

    董事會可隨時(就一般情況或就任何特定情況而言)放棄已產生的任何留置權或宣佈任何股份全部或部份豁免遵守本細則的規定。

    25.在細則及配發條款規限下,董事會可不時向股東催繳有關彼等所持股份的任何尚未繳付的款項(不論為股份面值或溢價),且各股東應(獲發不少於十四(14)個足日的通知,其中指明繳付時間及地點)向本公司支付該通知所要求繳交的催繳股款。

    董事會可決定全部或部分延後、延遲或撤回催繳,惟股東概無權作出任何的延後、延遲或撤回,除非獲得寬限及優待則另當別論。

    21附錄三建議修訂現行組織章程細則35.倘任何股份遭沒收,則須向沒收前該等股份的持有人送呈沒收通知。

    發出通知方面有任何遺漏或疏忽不會令沒收失效。

    44.在香港保存的股東名冊及分冊(視情況而定)須在辦事處或按照公司法存置的名冊所在其他地點,於營業時間至少騰出兩(2)小時免費供股東查閱;或供已繳交最高費用2.50港元或董事會規定的較低費用的任何人士查閱或(倘適用)在過戶登記處供已繳交最高1.00港元或董事會指定的較低費用的人士查閱。

    於指定報章或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任何其他報章以廣告方式發出通知後,或以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接受的電子方式作出通知後,股東名冊(包括任何海外或當地或其他股東分冊)整體或就任何類別股份暫停登記期間每年合共不得超過三十(30)日(由董事會釐定)。

    就任何一年而言,三十(30)日期間可藉股東通過的普通決議案,延長一段不超過三十(30)日的額外期間,或多於一段合計不超過三十(30)日的額外期間。

    45.受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上市規則所規限,即使細則有任何其他規定亦然,本公司或董事可釐定任何日期為:(a)釐定股東有權收取任何股息、分派、配發或發行的記錄日期;(b)釐定股東有權收取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通告及於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記錄日期。

    46.(2)儘管有上文分段(1)的條文,只要任何股份在指定證券交易所上市,均可按照適用法律及上市規則(適用於或應適用於該等上市股份)證明該等上市股份的所有權及將有關所有權轉讓。

    本公司可透過以可閱形式以外的形式記錄公司法第40條規定的資料(倘有關記錄符合適用法律及上市規則(適用於或應適用於該等上市股份))而存置有關其上市股份的股東登記冊(不論為名冊或分冊)。

    22附錄三建議修訂現行組織章程細則51.以公告或以電子通訊或於任何報章以廣告方式發出通知,或以符合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任何其他方式或電子方式或指定證券交易所可能接受的其他方式作出通知後,可暫停辦理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的過戶登記,其時間及限期可由董事會決定,惟在任何年度內股東名冊的暫停登記期間合共不得超過三十(30)日。

    就任何一年而言,三十(30)日期間可藉股東通過的普通決議案,延長一段不超過三十(30)日的額外期間,或多於一段合計不超過三十(30)日的額外期間。

    55.(2)本公司有權以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方式出售無法聯絡股東的任何股份,惟只在下列情況下,方可進行出售:(c)倘股份上市所在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管規則上市規則有此規定,本公司已經(如適用)(在各情況下)按照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的規定以廣告方式發出通告表示就其有意出售該等有關股份向有關股東或根據細則第54條有權獲得股份的任何人發出通知,也已經致使根據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每日發行的報章以及於該等人士的最後所知地址所屬地區流通的報章上刊登廣告,且自刊登廣告之日起計三(3)個月或指定證券交易所允許的較短期間經已屆滿。

    56.除本公司採納細則的財政年度外,本公司的股東週年大會須就每個財政年度舉行一次,有關股東週年大會須於本公司財政年度結束後六(6)個月內舉行(除非較長期間並無違反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上市規則(如有)),時間和地點由董事會決定。

    股東會議或任何類別股東會議可藉電話、電子或其他通訊設備舉行,其中此等通訊設備須使參與會議的所有人士可同時及即時互相溝通,且以此等方式參與會議須視為出席有關會議。

    57.股東週年大會以外的各屆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股東大會可在董事會決定的世界任何地方舉行。

    所有股東大會(包括股東週年大會、任何續會或延期會議)可由董事會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以如細則第64A條所規定在世界任何地方及在一個或多個地點舉行實體會議,或以混合會議或電子會議的方式舉行。

    23附錄三建議修訂現行組織章程細則58.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的任何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任何一位或以上於遞呈要求日期持有不少於本公司繳足股本(賦有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權)十分之一(按每股一票的基礎)股東於任何時候有權透過向本公司董事會或秘書發出書面要求,要求董事會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以處理有關要求中指明的任何事項或決議;且該大會應於遞呈該要求後兩(2)個月內舉行。

    倘遞呈後二十一(21)日內,董事會未有召開該大會,則遞呈要求人士可自發以同樣方式作出此舉僅於一個地點(其將為主要會議地點)召開實體會議,而遞呈要求人士因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而合理產生的所有開支應由本公司向遞呈要求人士作出償付。

    59.(1)股東週年大會須以最少二十一(21)個足日的通知召開。

    其他股東大會(包括股東特別大會)須以最少十四(14)個足日的通知召開。

    惟依據公司法,倘獲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上市規則允許,在下列人士同意下,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期可能較上述所規定者為短:(a)如為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由全體有權出席及投票的本公司股東;及(b)如為任何其他大會,則由大多數有權出席及投票的本公司股東(即合共佔全體股東於會上總投票權不少於百分之九十五(95%))。

    (2)通告須註明會議時間及地點以及:(a)舉行該會議的日期及時間;(b)(除電子會議外)舉行該會議的地點;如董事會根據細則第64A條決定有多於一個會議地點,則指明舉行該會議的主要會議地點(「主要會議地點」);(c)如股東大會為混合會議或電子會議,則通知須說明如此,並指明以電子方式出席及參與會議的電子設施的詳情,又或本公司於會議前將在何處提供有關詳情;及(d)於會上將予考慮的決議案詳情。

    如有特別事項,則須載述該事項的一般性質。

    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亦須註明上述資料。

    各屆股東大會的通告須寄發予所有股東(惟按照細則或所持股份的發行條款規定無權收取本公司該等通告者除外)、因股東身故或破產或清盤而取得股份的所有人士,及各董事及核數師。

    24附錄三建議修訂現行組織章程細則61.(2)股東大會議程開始時如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不可處理任何事項,惟仍可委任大會主席。

    兩(2)位有權投票並親自出席的股東或(如股東為公司)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受委代表,或僅就法定人數而言由結算所委任作為授權代表或代理人的兩名人士,即組成處理任何事項的法定人數。

    62.倘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後三十(30)分鐘(或大會主席可能決定等候不超過一小時的較長時間),並無法定人數出席,則(倘應股東要求而召開)須予散會。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則須押後至下星期同日同一時間及(如適用)相同地點或董事會可能釐定的其他時間及地點在會議主席(或(如其並無作出有關決定)董事會)可全權決定的有關時間及(如適用)有關地點及按細則第57條所述的有關形式及方式舉行。

    倘於有關續會上,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半小時內並無法定人數出席,則須予散會。

    63.(1)本公司主席(或如有超過一名主席,則為彼等之間可能協定之其中任何一人,或如未能達成有關協議,則為全體出席的董事推選之其中任何一人)須出任主席主持股東大會。

    倘於任何大會上,主席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後十五(15)分鐘內未能出席或不願擔任主席,本公司副主席或(如有多位副主席)副主席之間可能協定的其中任何一位副主席或(如未能達成有關協議)所有在場董事推選出的任何一位副主席應擔任主席主持大會。

    若主席或副主席概無出席或概不願擔任大會主席,則在場董事須推舉其中一位出任,或倘只有一位董事出席,則其須出任主席(如願意出任)。

    倘概無董事出席或出席董事概不願主持,或倘獲選主席已退任,則親自或(倘股東為公司)由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委任代表出席且有權投票的股東須推舉其中一位出任大會主席。

    (2)如果以任何形式舉行的股東大會的主席正使用細則允許的一種或多種電子設施參與股東大會,但變成無法使用有關電子設施參與股東大會,則(根據上文細則第63(1)條所決定的)另一人須以會議主席身份主持,除非及直至原會議主席能夠使用電子設施參與股東大會。

    25附錄三建議修訂現行組織章程細則64.在細則第64C條的規限下,主席在有法定人數出席的任何大會上無須取得大會同意的情況下後主席可(及或倘大會作出如此指示則須)押後大會舉行時間及變更大會舉行地點(時間及地點由大會決定),在會議所決定的不同的時間(或無限期中止待續)及╱或地點及╱或以不同的形式(實體會議、混合會議或電子會議)舉行,惟於任何續會上,概不會處理倘並無押後舉行大會可於會上合法處理事務以外的事務。

    倘大會押後十四(14)日或以上,則須就續會發出至少七(7)個足日的通知,其中指明續會舉行時間及地點細則第59(2)條內所載列的詳情,惟並無必要於該通告內指明將於續會上處理事務的性質及將予處理事務的一般性質。

    除上述者外,並無必要就任何續會發出通告。

    64A.(1)董事會可按其絕對酌情權安排有權出席股東大會的人透過在由董事會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的有關一個或多個地點(「會議地點」)以電子設施同時出席及參與的方式出席股東大會。

    以該方式出席及參與的任何股東或任何受委代表或以電子設施方式出席及參與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的任何股東或受委代表,均被視為已出席會議,並計入會議的法定人數內。

    (2)所有股東大會均受以下所規限,而(如適用)在本第(2)分段內凡提述「股東」均包括受委代表:(a)如股東出席會議地點及╱或如屬混合會議,如會議在主要會議地點開始,則會議被視為已經開始;(b)親自或由受委代表出席會議地點的股東及╱或以電子設施方式出席及參與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的股東須計入有關會議的法定人數內,並有權於有關會議上表決,而該會議屬妥為組成,其程序亦屬有效,但會議主席須信納,會議全程均有足夠的電子設施以確保在各會議地點的股東以及以電子設施方式參與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的股東能夠參與所召開會議的事務;26附錄三建議修訂現行組織章程細則(c)如股東藉出現於其中一個會議地點出席會議及╱或如股東以電子設施方式參與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倘若電子設施或通訊設備(基於任何原因而)出現故障,或讓身處除主要會議地點外的會議地點的人能夠參與召開會議所處理的事務的安排出現任何其他問題,或(如屬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儘管本公司已提供足夠電子設施,一名或多名股東或受委代表無法取用或繼續取用電子設施,均不會影響到會議或所通過的決議案又或在該處進行的任何事務或根據有關事務採取的任何行動的有效性,但會議全程均須達到法定人數;及(d)如任何會議地點並非位於主要會議地點的相同司法管轄區及╱或如屬混合會議,此等細則內有關送達及給予會議通知以及遞交代表委任表格的時間的條文以主要會議地點為準;而如為電子會議,則遞交代表委任表格的時間須在會議通知內述明。

    64B.董事會及(於任何股東大會上)會議主席可不時作出安排以管理在主要會議地點及╱或任何會議地點的出席及╱或參與及╱或表決,及╱或以電子設施的方式參與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不論涉及發出進場票或其他識別方式、通行密碼、留座、電子表決或其他)(按其絕對酌情權認為合適者),並可不時更改任何有關安排,但根據有關安排無權親自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任何會議地點的股東,均有權出席其他會議地點之一;而任何股東到有關一個或多個會議地點出席會議或續會或延期會議的權利,受當時可能有效以及會議或續會或延期會議的通知稱適用於有關會議的任何有關安排所規限。

    64C.倘股東大會主席覺得:(a)主要會議地點或可出席會議的有關其他會議地點的電子設施就細則第64A(1)條所述的目的而言已變成不足夠,或在其他方面不足以讓會議大致按照會議通知內所載的條文進行;或(b)(如屬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本公司所提供的電子設施已變成不足夠;或27附錄三建議修訂現行組織章程細則(c)無法確定出席者的觀點或給予所有有權人士合理的機會在會議上溝通及╱或表決;或(d)會議上出現暴力或暴力威脅、難受管束的行為或其他干擾,或無法確保會議妥善及有秩序地進行;則在不損害會議主席根據此等細則或普通法可能擁有的任何其他權力的原則下,主席可以(按其絕對酌情權及在未獲得會議同意的情況下,於會議開始之前或之後,以及不論是否有法定人數)打斷會議,或將會議中止待續(包括無限期中止待續)。

    於會議上截至有關中止待續時為止所進行的所有事務均屬有效。

    64D.董事會及(於任何股東大會上)會議主席可作出董事會或會議主席(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合適的任何安排以及施加董事會或會議主席(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合適的任何規定或限制,以確保會議的安全以及有秩序進行(包括(但不限於)要求出席會議者出示身份證明、搜查其個人財物以及限制可帶進會議地點的物品,以及決定可於會上提問的數目及次數以及允許的時間)。

    股東亦須遵守舉行會議處所擁有人所施加的所有規定或限制。

    根據本條細則所作出的任何決定均屬最終及不可推翻,拒絕遵守任何有關安排、規定或限制的人士可能會被拒絕進入會議場地或被強迫離開會議(實體或電子上)。

    64E.如果在發送股東大會通知之後但在會議舉行之前,或在會議中止待續之後但在續會舉行之前(無論是否需要續會通知),董事按其絕對酌情權認為,基於任何理由,於召開會議的通知內所指明的日期、時間或地點或以召開會議的通知內所指明的電子設施的方式舉行股東大會屬不合適、不切實可行、不合理或不宜,其可將會議更改或延期至另一個日期或時間及╱或會議的地點及╱或更改有關電子設施及╱或更改有關形式(實體會議、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而無須股東批准。

    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董事有權在每份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內規定有關股東大會無須另行通知即可自動發生上述延期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8號或以上颱風信號、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類似事件在會議當天任何時間生效。

    本條細則受下列規定所規限:(a)當會議如此延期,本公司須努力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在本公司網站刊發有關延期的通知(但未有刊發有關通知不會影響到有關會議的自動延期);(b)當只更改通知內所指明的會議形式或電子設施,董事會須以董事會可能決定的有關方式通知股東有關更改的詳情;28附錄三建議修訂現行組織章程細則(c)當會議根據本條細則延期或作出更改時,在細則第64條的規限下及在不損害細則第64條的原則下,除非會議的原通知內已指明,否則,董事會須訂定延期或更改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如適用)及電子設施(如適用),並須以董事會可能決定的有關方式通知股東有關詳情;此外,所有代表委任表格如根據此等細則的規定在延期會議前不少於48小時收到,則屬有效(除非被撤銷或由新的代表委任表格取代);及(d)無須通知將於延期或更改會議上處理的事務,亦無須再次傳閱任何隨附的文件,但將於延期或更改會議上處理的事務須與已向股東傳閱的股東大會原通知內所載者相同。

    64F.尋求出席及參與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的所有人須負責維持足夠的設施以讓其能夠出席及參與。

    在細則第64C條的規限下,任何人無法以電子設施方式出席或參與股東大會,均不會使該會議的程序進行及╱或於會上通過的決議案失效。

    64G.在不損害細則第64條內其他條文的原則下,亦可以允許所有參與會議者可同時及即時相互溝通的有關電話、電子或其他通訊設施的方式舉行實體會議,而參與如此的會議構成親自出席有關會議。

    66.(1)在任何股份根據或依照細則的規定而於當時附帶關於投票的特別權利或限制規限下,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投票方式表決,每位親自出席的股東或其委派代表或(如股東為公司,則其正式授權的代表)就其持有的每股繳足股份可投一票,惟催繳或分期付款前實繳或入賬列作實繳股款就上述目的而言將不被視為已實繳股份。

    任何提呈大會表決的決議案將以投票方式表決,惟(如為實體會議)主席可真誠准許就純粹與程序或行政事宜有關的決議案以舉手方式表決,在該情況下,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倘為公司,則由正式授權代表)或受委代表均可投一票,惟倘屬於結算所(或其代理人)的股東委任超過一位受委代表,每位受委代表將在舉手表決時獲得一票投票權。

    就本條細則而言,程序及行政事宜指(i)並無列入股東大會議程或本公司可能向其股東刊發的任何補充通函的事宜;及(ii)有關主席維持會議有序進行的職責及╱或令會議事項獲適當有效處理,同時讓全體股東均有合理機會表達意見的事宜。

    投票(不論為以舉手或投票方式進行)可按董事或會議主席可能決定的有關方式(電子或其他)作出。

    29附錄三建議修訂現行組織章程細則(2)倘准許以舉手方式表決,當宣佈舉手表決結果時或之前,下列人士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a)至少三名親身(或如股東為公司,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委派代表出席及有權於會上表決的股東;或(b)任何一名或多名親身(或如股東為公司,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委派代表出席,及佔所有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表決的股東的總表決權不少於十分一的股東;或(c)任何一名或多名親身或如股東為公司,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委派代表出席,及持有賦予權利出席大會並於會上表決且實繳股款總額相等於全部賦予該項權利的股份實繳股款總額不少於十分一的本公司股份的股東。

    身為股東委派代表的人士或股東如為公司,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所提出的要求,須視作等同股東所提出的要求。

    67.倘決議案以舉手方式表決,主席宣佈一項決議案獲通過或一致通過或以特定大多數通過或未能獲特定大多數通過或未獲通過,並記錄於本公司的會議記錄後,即為具決定性的事實證據,而毋須提供所記錄的有關贊成或反對決議案的票數或比例作為證據。

    倘正式要求投票表決,則投票表決的結果須視為於要求投票表決的大會上通過的決議案。

    倘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上市規則規定,本公司僅須披露投票表決的投票數字。

    72.(1)倘股東為有關精神健康的病人或已由任何具司法管轄權(可保護或管理無能力管理其本身事務人士的事務)法院頒令,則可由其財產接管人、監護人、財產保佐人或獲法院委派具財產接管人、監護人及財產保佐人性質的人士投票,而該等財產接管人、監護人、財產保佐人或其他人士可委派代表投票,亦可以其他方式行事及就股東大會而言,視作猶如該等股份的登記持有人,惟須於大會或續會或延期會議(視情況而定)舉行時間不少於四十八(48)小時前,向辦事處、總辦事處或過戶登記處(倘適用)遞呈董事會可能要求的授權聲稱將投票人士的證據。

    30附錄三建議修訂現行組織章程細則(2)根據細則第53條有權登記為任何股份持有人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以相同於該等股份持有人的方式就該等股份投票,惟其須於擬投票的大會或續會或延期會議(視情況而定)舉行時間至少四十八(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對該等股份的權利,或董事會已事先批准其就該等股份投票的權利。

    73.(3)倘本公司知悉任何股東根據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上市規則須就本公司任何特定決議案放棄投票,或被限制僅可投票贊成或反對本公司某一項決議案,該股東或其代表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投下的任何票數將不予計算。

    74.倘:(a)對任何投票者的資格問題提出任何反對;或(b)原不應予以點算或原應予否決的任何票數已點算在內;或(c)原應予以點算的任何票數並無點算在內;除非該反對或失誤於作出或提出反對或發生失誤的大會或(視情況而定)續會或延期會議上提出或指出,否則不會令大會或續會或延期會議有關任何決議案的決定失效。

    任何反對或失誤須交由大會主席處理,且倘主席裁定該情況可能已對大會決定產生影響,方會令大會有關任何決議案的決定失效。

    主席有關該等事項的決定須為最終及具決定性。

    76.委任代表的文件須以董事會可能決定的有關形式作出,如並無有關決定,則須以書面方式作出,並由委任人或其正式書面授權人親筆簽署或(倘委任人為公司)則須蓋上公司印章或由主管人員、授權人或其他有權簽署人士簽署。

    由其主管人員聲稱代表公司簽署的代表委任文件乃假設(除非出現相反的情況)該主管人員已獲正式授權代表公司簽署代表委任文件,而毋須提供進一步的事實證據。

    31附錄三建議修訂現行組織章程細則77.(1)本公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提供電子地址,以供接收有關股東大會委任代表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包括任何委任代表的文書或委任代表的邀請、顯示受委代表的委任屬有效或在其他方面與其有關的任何所需文件(不論此等細則有否規定),以及終止受委代表授權的通知)。

    如提供有關電子地址,則本公司須被視為已同意,任何有關文件或資料(如上文所述有關受委代表者)可以電子方式發送至該地址,惟須受下述條文以及本公司在提供地址時所指明的任何其他限制或條件所規限。

    本公司可不時決定任何有關電子地址可一般性地用於有關事宜或專門用於特定會議或用途而並無限制,如屬後者,則本公司可就不同用途提供不同電子地址。

    本公司亦可就有關電子通訊的傳輸及其接收施加任何條件,包括(為免生疑問)施加本公司可能指明的任何保安或加密安排。

    如果根據本條細則須發送予本公司的任何文件或資料乃以電子方式發送予本公司,則除非本公司根據本條細則所提供的指定電子地址收到,或倘若本公司並無就接收有關文件或資料如此指定任何電子地址,有關文件或資料不會被視為已有效交付予本公司或存放在本公司。

    77.(2)委任代表文件及(倘董事會要求)簽署委任代表文件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的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須於大會或其續會或延期會議(該文件內列名的人士擬於會上投票)指定舉行時間不少於四十八(48)小時前送達召開大會通告或其附註或隨附的任何文件內就此目的可能指定的有關地點或其中一個有關地點(如有),或(倘並無指明地點)於過戶登記處或辦事處(倘適用),或如本公司已根據上一段提供電子地址,則須於所指明的電子地址收到。

    其內指定的簽立日期起計十二(12)個月屆滿後,委任代表文件即告失效,惟原訂於由該日起十二(12)個月內舉行大會的續會或延期會議則除外。

    交回委任代表文件後,股東仍可親自出席所召開的大會並於會上投票,在此情況,委任代表文件視為已撤銷。

    32附錄三建議修訂現行組織章程細則78.委任代表文件須以任何一般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的其他格式(惟不可使用兩種表格)及倘董事會認為適當,董事會可隨任何大會通告寄出大會適用的委任代表文件。

    委任代表文件須視為賦予權力,受委代表可就於大會(就此發出委任代表文件)上提呈有關決議案的任何修訂投票。

    委任代表文件須(除非其列明相反的規定)對與該文件有關大會的任何續會或延期會議同樣有效。

    即使並無根據此等細則之規定收到受委代表委任或根據此等細則所規定之任何資料,董事會仍可(一般性地或就任何特定情況而言)決定將受委代表委任視為有效。

    除上文所述者外,倘受委代表委任以及根據此等細則所規定之任何資料並無以此等細則內所載之方式收到,則獲委任的人無權就有關股份進行表決。

    79.即使主事人早前身故或精神失常或撤銷委任代表文件或撤銷簽立委任代表文件所根據的授權,惟並無以書面將有關身故、精神失常或撤銷於委任代表文件適用的大會或續會或延期會議開始前至少兩(2)小時前告知本公司辦事處或過戶登記處(或獲送交召開大會通告內所載委任代表文件或隨附寄發的其他文件指明的有關其他地點),則根據委任代表文件的條款作出的投票屬有效。

    81.(2)倘身為公司的結算所(或其代理人)為股東,則可授權其認為適合的人士擔任於本公司任何大會或任何類別股東大會的代表,惟倘多於一名人士如此獲授權,該授權須指明獲授權各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數目及類別。

    根據本細則的規定獲授權的各人士須視為已獲正式授權,而毋須提供進一步的事實證據,並有權行使結算所(或其代理人)可行使的同等權利及權力(包括發言及投票的權利以及於准許以舉手方式表決時個別舉手表決的權利),猶如該人士為結算所(或其代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登記持有人。

    82.就細則而言,由當時有權收取本公司股東大會通告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所有人士或其代表簽署的書面決議案(以有關方式明確或隱含地表示無條件批准)須視為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獲正式通過的決議案及(倘適用)獲如此通過的特別決議案。

    任何該等決議案應視為已於最後一位股東簽署決議案當日舉行的大會上獲通過,及倘決議案聲明某一日期為任何股東的簽署日期,則該聲明應為該股東於當日簽署決議案的表面證據。

    該決議案可能由數份相同格式的文件(均由一位或以上有關股東簽署)組成。

    33附錄三建議修訂現行組織章程細則83.(3)董事有權不時或隨時委任任何人士出任董事,以填補董事會臨時空缺或出任現時董事會新增的董事席位。

    以此獲委任的任何董事任期僅直至本公司在其獲委任後的首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為止,屆時可膺選連任。

    (4)董事或替任董事均毋須持有本公司任何股份以符合資格,而並非股東的董事或替任董事(視情況而定)有權收取通告及出席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及本公司任何類別股份的任何股東大會並於會上發言。

    (5)股東可於根據細則召開及舉行的任何股東大會上,透過普通決議案隨時將未任滿董事(包括董事總經理或其他執行董事)撤職,即使細則有任何相反規定或本公司與該董事有任何協議(惟無損根據任何該等協議提出的任何損害賠償申索)亦然。

    111.董事會可舉行會議以處理業務、休會或延期及按其認為適合的其他方式處理會議。

    董事會會議上提出的問題必須由多數票通過。

    倘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會議主席可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112.董事會會議可應一名董事要求由秘書召開或由任何董事召開。

    秘書應在任何董事要求時召開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會議通知是以向董事發出書面或口頭通知(包括親身或以電話)或以電郵電子方式發送至有關董事不時通知本公司的電子地址,或(如收件人同意在網站上提供)藉在網站上提供或電話或其他不時由董事會釐定的方式發出,則被視為已向董事正式發出董事會會議通知。

    34附錄三建議修訂現行組織章程細則119.由所有董事(因健康欠佳或身體殘障暫時未能行事者除外)及所有替任董事(如適用,而其委任人如上所述暫時未能行事)簽署的書面決議案(有關人數須足以構成法定人數,以及一份該決議須已發給或其內容須已知會當其時有權按細則規定的發出會議通告方式接收董事會會議通告的所有董事),將猶如在妥為召開及舉行的董事會會議上通過的決議案般具有同等效力及作用。

    就本條細則而言,董事以任何方式(包括以電子通訊方式)給予董事會其同意有關決議案的書面通知須視為其簽署有關書面決議案。

    該決議案可載於一份文件或形式相同的數份文件,每份經由一位或以上董事或替任董事簽署,就此目的而言,董事或替任董事的傳真簽署應視為有效。

    儘管上文有所規定,就考慮本公司主要股東或董事於其中有利益衝突且董事會已確定該利益衝突屬重大的事宜或業務而言,不得以通過書面決議案取代召開董事會會議。

    150.在須妥為符合所有適用的規程、規則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上市規則)的規限下,以及在須取得當中所要求的所有必要同意(如有)的規限下,以規程並無禁止的任何方式向任何人士送交其形式及所載資料符合適用法律及規例要求的摘錄自本公司年度賬目的財務報表概要以及董事會報告,即視為已就該人士履行細則第149條的規定,惟倘任何原有權取得本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及相關董事會報告的人士向本公司送達書面通知提出要求,其可要求本公司在財務報表概要以外另向其送交一份本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及相關董事會報告的完整印本。

    151.如本公司按照所有適用的規程、規則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上市規則)在本公司的電腦網絡或以任何其他認可的方式(包括發出任何形式的電子通訊)刊載細則第149條所述的文件及(如適用)符合細則第150條的財務報告概要,而且該人士同意或視為同意把上述方式刊載或接收該等文件當作為本公司已履行向其送交該等文件的責任,則應視為已履行須向細則第149條所述的人士送交該條所述的文件或根據細則第150條的財務報表概要的規定。

    152.(1)在每年股東週年大會上或其後的股東特別大會上,股東須藉普通決議案委任一位核數師對本公司的賬目進行審核,該核數師的任期直至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為止。

    該核數師可以是股東,但董事或本公司高級人員或僱員在任職期間無資格擔任本公司核數師。

    35附錄三建議修訂現行組織章程細則154.核數師酬金須由本公司藉在股東大會上通過的普通決議案或以股東可能藉普通決議案決定的有關方式釐定。

    158.(1)任何通知或文件(包括根據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上市規則獲賦予的涵義之內的「公司通訊」),不論是否由本公司根據細則向股東提交或發出,均應屬書面形式或是經由電報、電傳或傳真傳輸的信息或其他電子傳輸或電子通訊形式。

    任何該等通知及文件在由本公司向股東送達給予或交付發出時,可採用面交方式或下列方式:(a)親身向相關人士送達;(b)以預付郵資方式郵寄,信封須註明股東在登記冊的登記地址或股東就此目的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其他地址,或可按股東就向其發出通知而向本公司提供者或按傳輸通知的人士合理及真誠相信在有關時間傳輸即可使股東適當收到通知者,傳輸至任何其他地址或傳輸至任何電傳或傳真號碼或電子號碼或地址或網址(視屬何情況而定),;(c)交付或留在上述地址;(d)亦可於適當報章或其他刊物及(如適用)按照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則藉於適當報章刊登公告而送達,或以適用法律許可為限,亦可把通知登載於本公司網頁或指定證券交易所的網頁,並向股東發出通知,說明該通知或其他文件在該處可供查閱(「可供查閱通知」)。

    可供查閱通知可藉以上任何方式(不包括將通知登載於網頁)提供予股東。

    ;(e)在本公司遵守不時生效的規程及任何其他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有關取得有關人士同意(包括隱含或視作同意)的任何規定的情況下,以電子通訊發送或傳送至有關人士根據細則第158(3)條可能提供的電子地址;(f)將通知放在本公司網站或指定證券交易所的網站,惟本公司必須就有關取得有關人士同意(包括隱含或視作同意)的任何規定遵從規程及不時生效的任何其他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或36附錄三建議修訂現行組織章程細則(g)根據規程及其他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之規定並在其允許的範圍內,寄送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予有關人士。

    (2)在聯名股份持有人的情況下,在登記冊排名最先的該位聯名持有人應獲發給所有通知,而如此發出的通知視為向所有聯名持有人充份送達或交付。

    (3)根據規程或此等細則的條文有權自本公司接收通知的各股東或人士,可向本公司登記能夠向其送達通知的電子地址。

    (4)在任何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及此等細則的條款的規限下,任何通知、文件或刊物(包括(但不限於)細則第149、150及158條所述文件)可以只提供英文版,或同時提供英文版及中文版,或(在任何股東同意或選擇的情況下)只提供中文版予有關股東。

    159.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b)如以電子通訊傳送,應視為於通知或文件從本公司或其代理的伺服器傳輸當日發出。

    刊載於本公司網頁或指定證券交易所的網頁的通知、文件或刊物,在可供查閱通知視為送達股東其首次如此出現於有關網站之日的翌日(除非上市規則指明不同日期)視為由本公司發給或送達股東。

    在該情況下,視作送達日期為上市規則所規定或要求者;(c)如以細則所述的任何其他方式送達或交付,應視為於面交或交付之時或(視屬何情況而定)有關發送或傳輸之時送達或交付,而在證明送達或交付時,由秘書或本公司其他高級人員或董事會委任的其他人士簽署的證明書,表明該送達、交付、發送或傳輸的行為及時間,即為不可推翻的證據;及(d)可以英文或中文發給股東,惟須妥為符合所有適用的規程、規則及規例。

    如於此等細則允許之報章或其他刊物中作為廣告刊登,則視為已於廣告首次如此出現當日送達。

    37附錄三建議修訂現行組織章程細則160.(2)因股東身故、精神紊亂或破產而享有股份權利的人士,本公司可藉預付郵資的信函及在信封或封套上以其姓名註明其為收件人而把通知郵寄給該人士,或以身故者代表或破產者受託人的稱謂或類似稱謂而享有股份權利的人士,本公司可把通知寄交聲稱如上所述享有權利的人士就此目的所提供的地址(如有),或(直至獲提供地址前)藉如無發生該身故、精神紊亂或破產時原來的方式發出通知。

    161.就細則而言,聲稱來自股份持有人或(視屬何情況而定)董事或替任董事或身為股份持有人的法團的董事或秘書或獲正式委任受權人或正式獲授權代表的傳真或電子傳輸信息,在倚賴該信息的人士於有關時間未有獲得相反的明確證據時,應被視為該持有人或董事或替任董事按收取時的條款簽署的書面文件或文書。

    本公司提供的任何通知或文件的簽名可以書面、打印或電子方形式進行。

    162.(2)除非公司法另有規定,否則,有關本公司在法院頒令下清盤或自動清盤的決議案均須以特別決議案通過。

    163.(1)按照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於分派清盤後所餘資產的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如(i)本公司清盤而可向本公司股東分派的資產超逾償還開始清盤時全部已繳股本,則餘數可按股東就其所持股份的已繳股本的比例平等向股東分派,及(ii)本公司清盤而可向本公司股東分派的資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已繳股本,則資產的分派方式為盡可能由股東按開始清盤時所持股份的已繳及應繳股本比例分擔虧損。

    164A5.除董事另有訂明者外,本公司財政年結日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656.任何細則的撤銷、更改或修訂及新增任何細則均須經股東特別決議案批准方可作實。

    公司組織章程大綱任何規定的更改或變更公司名稱須經特別決議案通過。

    1667.有關本公司營運或任何與本公司經營業務有關的及董事認為就本公司股東的權益而言不宜向公眾透露的屬於商業秘密或秘密工序性質的事宜的詳情,股東不得要求作出披露或提供任何資料。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N1CHINAWEAVINGMATERIALSHOLDINGSLIMITED中國織材控股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3778)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茲通告中國織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星期四)上午十時三十分假座中國江西省奉新縣馮田經濟開發區江西金源紡織有限公司行政樓二樓會議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藉以考慮並酌情處理以下事項:普通事項1.省覽及批准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以及本公司董事會報告及核數師報告;2.重選鄭永祥先生為本公司執行董事;3.重選許貽良先生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4.重選黃德盛先生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5.授權本公司董事會釐定本公司董事酬金;6.續聘羅申美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核數師並授權本公司董事會釐定其酬金;及作為額外普通事項,考慮及酌情通過以下決議案作為普通決議案(不論作出修訂與否);7.「動議:(a)在下文(c)段的規限下,依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一般及無條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d)段)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未發行股份,並作出或授出可能須行使有關權力的售股建議、協議或購股權,包括可認購股份的認股權證;股東週年大會通告N2(b)上文(a)段所述的批准將授權本公司董事於有關期間作出或授出可能須在有關期間到期後行使上述權力的售股建議、協議或購股權;(c)本公司董事根據上文(a)段所述批准而配發及發行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配發及發行(不論是否根據購股權及其他情況)的股份總股數不得超過下列兩者的總和,惟以下情況除外:(i)供股(定義見下文(d)段);或(ii)行使根據本公司按上市規則不時採納的所有購股權計劃而授出的任何購股權;或(iii)根據本公司不時生效的組織章程細則,通過任何以股代息計劃或類似安排配發及發行股份,以代替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或(iv)根據本公司任何認股權證或任何可轉換為股份證券的條款,於認購權或換股權獲行使時發行的股份:(i)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股數的20%;及(ii)(倘本公司董事獲本公司股東另行通過的普通決議案授權)本公司於本決議案獲通過後購回的本公司任何股份總股數(最多相當於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股數的10%),而根據本決議案(a)段的授權亦受相應限制;及(d)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ii)本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或開曼群島的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的期限屆滿時;或(iii)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授予本公司董事的授權。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N3「供股」指於本公司董事指定的期間內,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的股份持有人,按其當時所持股份比例提呈發售股份、或發售或發行認股權證、購股權或可認購股份的其他證券,惟本公司董事有權就零碎股權,或香港境外任何司法管轄區法例規定、或香港境外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任何限制或責任,或可能涉及決定任何該等限制或責任的存在或情況的費用或延誤,作出彼等認為必要或適當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8.「動議:(a)在下文(b)段的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c)段)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與聯交所的規則及規定、開曼群島法例第22章公司法(一九六一年第3號法案,經綜合及修訂)及就此所有其他適用法例,於聯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並就此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認可的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或同意購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股份;(b)本公司根據(a)段的批准於有關期間可能購回或同意購回的本公司股份總股數,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股數的10%,而本決議案(a)段授出的批准亦須受相應限制;及(c)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ii)本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或開曼群島的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的期限屆滿時;或(iii)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授予本公司董事的授權。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N49.「動議待通過上文第7項及第8項決議案後,藉將本公司依據或根據上文第7項決議案(a)段授出的權力購回或同意購回的本公司股份總股數的數額,加入本公司董事依據或根據有關一般授權配發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配發的股份總股數,擴大根據上文第7項決議案(a)段向本公司董事授出的一般授權。

    」特別事項及作為特別事項,考慮及酌情通過以下決議案作為特別決議案:10.「動議批准按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三日的通函(「通函」)附錄三所載方式修訂本公司經修訂及重列之組織章程細則(「現行組織章程細則」);批准及採納本公司第二次經修訂及重列組織章程細則(「新組織章程細則」),當中包含通函中提及的所有建議修訂(註有「A」字樣的文件已呈交本屆股東週年大會並經本屆股東週年大會主席簡簽以資識別),作為本公司第二次經修訂及重列組織章程細則,分別替代及廢除本公司現行組織章程細則,並即時生效;及授權董事作出一切必要事項以落實採納本公司新組織章程細則。

    」承董事會命中國織材控股有限公司公司秘書張志輝香港,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為執行董事鄭永祥先生;非執行董事鄭洪先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黃德盛先生、許貽良先生及李國興先生。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N5註冊辦事處:CricketSquareHutchinsDriveP.O.Box2681GrandCaymanKY1-1111CaymanIslands香港主要營業地點:香港九龍荔枝角道888號南商金融創新中心22樓B5室附註:1.凡有權出席上述股東週年大會及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有權委派一位或(倘其為兩股或以上股份持有人)多位代表代其出席大會,並於以投票方式表決時投票。

    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2.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經簽署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由公證人證明的有關文件副本,最遲須於上述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送交至本公司的香港證券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方為有效。

    3.為確定股東有權出席並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投票,本公司將由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星期一)起至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星期四)止(包括首尾兩天)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期間概不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為符合資格出席本公司將舉行的應屆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所有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須不遲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五)下午四時三十分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室)以辦理登記手續。

    4.就上文提呈的第7及第9項決議案而言,現尋求股東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權,根據上市規則配發及發行股份。

    5.就上文提呈的第8項決議案而言,董事謹此聲明,彼等將於其認為對本公司股東利益屬適當的情況下,方會行使獲賦予的權力購回本公司的股份。

    說明函件載有上市規則規定的必需資料,讓本公司股東就提呈決議案投票時作出知情決定。

    該說明函件載於股東週年大會通函附錄一內。

    6.倘屬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均可就有關股份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投票者;惟倘超過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出席大會,則在投票表決時,若排名優先的聯名持有人已投票(不論是親身或委派代表),其他聯名持有人概無權投票。

    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本公司股東名冊內有關該等聯名持有人的排名次序決定。

    7.交回代表委任文書後,股東仍可親身出席召開的大會及於會上投票,在此情況下,代表委任文書將被視為已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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