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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鸿路钢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日期:2024-05-14 13:25:25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39744) 用户喜爱度:等级977 本文被分享:989次 互动意愿(强)

    鸿路钢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1. 证券代码:002541证券简称:鸿路钢构公告编号:2024-045债券代码:128134债券简称:鸿路转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特别提示:1、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

    3. 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账户股份数后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2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57,427,929.04元,具体金额以实际派发为准,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4. 2、因公司回购股份专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

    5. 因此,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即0.5180029元/股=357,427,929.04元÷690,011,402股。

    6. 3、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5180029元/股。

    7.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4月22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1、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具体内容为:公司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公司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20元(含税,暂以董事会审议时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已回购股份计算。

    8. 公司总股本690,011,220股,扣除当前回购股份2,650,000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687,361,220股),分红总额357,427,834.40元。

    9. 剩余未分配利润897,594,775.46元结转至下一年度。

    10. 本年度不以资本公积金转股,不派送红股。

    11. 自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至实施前,公司股本如发生变动,将公司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具体金额以实际派发为准。

    12. 2、公司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13. 3、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14.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90,011,402股,扣除公司回购账户2,650,000股后,即以687,361,40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2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4.68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15.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04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52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16.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21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2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2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101*****319商晓波201*****624邓烨芳301*****996商晓红401*****743商晓飞501*****094邓滨锋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10日至登记日:2024年5月20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1、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2,650,000股不参与2023年度利润分配分派,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现金分红的股本×分配比例,即687,361,402股×0.52元/股=357,427,929.04元。

    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

    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即357,427,929.04元÷690,011,402股=0.5180029元/股(结果取小数点后七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5180029元/股。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鸿路转债;债券代码:128134)的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前“鸿路转债”转股价格为32.96元/股,调整后“鸿路转债”转股价格为32.44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5月21日起生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鸿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七、咨询机构咨询联系人:吕庆荣咨询电话:0551-66391405传真电话:0551-66391725咨询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八、备查文件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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