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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博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日期:2024-05-14 17:35:02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38878) 用户喜爱度:等级967 本文被分享:990次 互动意愿(强)

    苏博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1. 三维丝预审意见保荐总结报告书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编号Z26774000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4.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主要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1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江禹联系人周明杰、易博杰联系电话025-83387723三、发行人基本情况保荐总结报告书2情况内容发行人名称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916.SH注册资本42,031.10万元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醴泉路118号主要办公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醴泉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毛良喜实际控制人缪昌文、刘加平联系人许亮联系电话025-5283768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7月1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7月28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0日披露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四、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1、尽职推荐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2、持续督导期间(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进行了审阅。

    6. (2)现场检查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3年1月10日、2023年12月27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7.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8. 保荐总结报告书3项目工作内容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

    9. 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10.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为78,705.75万元,投资于“年产37万吨高性能土木工程材料产业化基地项目”、“苏博特高性能土木工程新材料建设项目(一期)”、“高性能建筑高分子材料产业化基地项目(一期)”、“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11.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46,317.98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32,939.25万元(含已结算利息)。

    12.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主要通过事前或事后审阅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会议文件的形式,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13.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2022年8月26日,保荐机构对苏博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苏博特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公开披露并承诺的募集资金计划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已获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经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14.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宜无异议。

    15. 2022年8月26日,保荐机构对苏博特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

    16. 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同时,公司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本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保荐总结报告书4项目工作内容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2022年10月26日,保荐机构对苏博特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通过开展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2023年4月20日,保荐机构对苏博特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苏博特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无异议。

    2023年4月20日,保荐机构对苏博特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苏博特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2年12月31日,苏博特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苏博特在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023年8月25日,保荐机构对苏博特2020年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公司的客观需要做出的,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募集资金收益,符合提升公司整体利益的目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无异议。

    保荐总结报告书5项目工作内容2023年10月26日,保荐机构对苏博特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苏博特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未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也未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且上述冻结股份已于2023年10月17日解除冻结,目前未发现上述事实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

    2023年10月26日,保荐机构对苏博特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通过开展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2024年4月25日,保荐机构对苏博特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苏博特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无异议。

    2024年4月25日,保荐机构对苏博特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苏博特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3年12月31日,苏博特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苏博特在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相关人员等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9)其他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保荐总结报告书6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保荐总结报告书7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截至2023年12月31日,苏博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完全转股完毕,且本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及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持续督导责任。

    保荐总结报告书8(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签字):周明杰易博杰法定代表人(签字):江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年月日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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