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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海洋石油:202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說明函件及建議修訂組織章程細則

    日期:2024-05-14 18:03:21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22844) 用户喜爱度:等级960 本文被分享:990次 互动意愿(强)

    中國海洋石油:202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說明函件及建議修訂組織章程細則

    1. 閣下對本文件任何方面或應予採取的行動如有任何疑問,應諮詢閣下的股票經紀或其他註冊證券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2. 閣下如已出售或轉讓閣下所持有的中國海洋石油有限公司股份,應立即將本文件送交買主或經手買賣的銀行、股票經紀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主。

    3.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文件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4. CNOOCLimited0088380883202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說明函件及建議修訂組織章程細則中國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下午二時於香港金鐘道八十八號太古廣場香港JW萬豪酒店舉行202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股東周年大會」)。

    5. 本函件僅用於向香港股份持有人提供關於股東周年大會安排及審議內容的通知。

    6. 有關股東周年大會的通告載於本函件的附錄三。

    7. 倘閣下並不擬親自出席股東周年大會,務請盡快按本函件隨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備的指示填妥代表委任表格並最遲須於股東周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三十六小時前交回。

    8.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香港股份持有人仍可依願親自出席股東周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在此情況下,有關代表委任表格將被視為已經撤銷。

    9. 人民幣股份持有人應參閱本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se.com.cn)和本公司網站()刊載的有關適用於人民幣股份持有人的股東周年大會會議材料。

    10.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重要文件頁次釋義.......................................................1董事會函件..................................................31.緒言...............................................32.將於股東周年大會上決議的事項............................43.股東周年大會.........................................84.建議...............................................9附錄一回購授權之說明附註......................................10附錄二建議修訂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的詳情............................13附錄三股東周年大會通告.......................................26-i-目錄於本函件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語具有以下涵義:「組織章程細則」指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經不時修訂)「股東周年大會」指將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下午二時於香港金鐘道八十八號太古廣場香港JW萬豪酒店舉行之202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董事會」指本公司董事會「《公司條例》」指《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經不時修訂)「本公司」指中國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股份在香港聯交所(股票代號:00883(港幣櫃台)及80883(人民幣櫃台))及上交所(股票代號:600938)上市「董事」指本公司董事「香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上市規則》」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香港股份」指於香港聯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香港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指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為本函件付印前的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建議修訂」指本函件附錄二所載對本公司現行組織章程細則的建議修訂「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股份」指於上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證券及期貨條例》」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經不時修訂)釋義「上交所」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指本公司股份的持有人「股份」指本公司的已發行股份,包括香港股份及人民幣股份「《收購守則》」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頒佈的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經不時修訂)釋義CNOOCLimited0088380883於本函件刊發日期,董事會由以下成員組成:非執行董事汪東進(董事長)溫冬芬執行董事周心懷(副董事長)獨立非執行董事趙崇康邱致中林伯強李淑賢註冊辦事處:香港中環花園道1號中銀大廈65樓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致各位股東尊敬的先生和女士:202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說明函件及建議修訂組織章程細則1.緒言本函件旨在向閣下提供將於股東周年大會提呈以供閣下考慮並批准的決議案詳情以及相關資料,使閣下能就對該等決議案投票贊成或反對或放棄投票作出知情決定。

    11. 該等決議案(其中包括)重選董事、續聘獨立核數師、宣派末期股息、授權董事會決定中期董事會函件派息、有關授出發行股份及回購股份之一般性授權,以及組織章程細則的建議修訂。

    12. 該等決議案及有關資料詳情載列於董事會函件內。

    13. 202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將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下午二時於香港金鐘道八十八號太古廣場香港JW萬豪酒店舉行。

    14. 2.將於股東周年大會上決議的事項(A)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獨立核數師報告及董事會報告書茲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在香港聯交所網站()公開披露的二零二三年年報以及本公司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在上交所網站()披露的《中國海洋石油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報告》。

    15. 股東周年大會上將提呈一項普通決議案,建議省覽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獨立核數師報告及董事會報告書。

    16. 有關財務報表、獨立核數師報告及董事會報告書詳情請參見本公司的二零二三年年報。

    (B)建議重選董事根據組織章程細則第102條的規定,汪東進先生(「汪先生」)及邱致中先生(「邱先生」)將於本次股東周年大會卸任並合資格重選。

    汪先生及邱先生已獲董事會推薦並擬參與重選。

    為決定提議重新選舉邱先生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提名委員會及董事會審閱了邱先生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3.13條做出的獨立性確認,並考慮了董事會所採納的董事多元化政策,基於他的誠信、有關銀行及金融行業的知識、背景和廣泛實踐經驗,他現時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提名委員會成員及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成員所付出的時間以及他通過在國際銀行及金融機構近三十年的經驗而汲取的國際視野,評估了他在股東周年大會上是否適合膺選連任。

    提名委員會及董事會均確認邱先生具備繼續履行獨立非執行董事一職所需的品格、誠信、經驗及獨立性。

    此外,鑒於邱先生有關銀行及金融行業的豐富知識、專業技能及經驗,董事會認為重選邱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整體的最佳利益,且邱先生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有助於增強董事會的多元化。

    董事會函件股東周年大會上將就汪先生及邱先生之重選分別提呈一項普通決議案。

    根據《香港上市規則》之規定須要披露之汪先生及邱先生之詳細資料,載於本函件附錄三。

    (C)建議授權董事會釐定各位董事之酬金股東周年大會上將提呈一項普通決議案,建議授權本公司董事會釐定各位董事酬金。

    (D)建議續聘核數師並授權董事會釐定其酬金股東周年大會上將提呈一項普通決議案,建議續聘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分別作為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二零二四年度境內及境外獨立核數師,任期自本次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起至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為止,並授權董事會釐定上述獨立核數師酬金。

    (E)建議宣派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股息股東周年大會上將提呈一項普通決議案,建議本公司向股東宣派每股0.66港元(含稅)的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末期股息」)。

    末期股息將以港元計值和宣派,其中人民幣股份的股息將以人民幣支付,折算匯率按股東周年大會宣派股息之日前一周的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港元對人民幣中間價平均值計算;港股股息將以港元支付。

    人民幣股份派息的具體情況參見本公司於上交所網站()及本公司網站()披露的《中國海洋石油有限公司2023年末期股息分配方案的公告》。

    (F)建議授權董事會決定二零二四年中期股息派發方案本公司二零二四年中期股息應不超過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歸屬於本公司股東的淨利潤,其中現金股息在中期股息中所佔比例上限為100%。

    中期股息的派發應同時滿足條件:本公司未分配利潤及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歸屬於本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正,現金分紅後本公司現金流仍可以滿足本公司持續董事會函件經營和長期發展的需要;並且,滿足適用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現金分紅條件(「中期股息授權」)。

    根據組織章程細則第99條規定,董事會只可以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行使批准中期派息的權力。

    股東周年大會上將提呈一項普通決議案,建議授權董事會在中期股息授權範圍內決定本公司二零二四年中期股息派發方案,並授權由董事會及董事會授權人士全權處理一切與本公司派發二零二四年中期股息相關事宜。

    (G)建議發行股份及回購股份之一般性授權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的通函及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的公告。

    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舉行之本公司2022年度股東周年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案,給予董事一般性授權,其中包括(i)回購本公司不超過截至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已發行香港股份總數10%之香港股份,以及以不超過當時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淨利潤20%的金額回購本公司已發行的人民幣股份;(ii)發行、配發及處置本公司不超過截至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本公司已發行香港股份總數20%及已發行人民幣股份總數20%之額外股份;以及(iii)按被回購香港股份之總數目,擴大授予董事授權以發行、配發及處置本公司不超過截至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本公司已發行香港股份總數10%之額外香港股份(統稱「現有一般性授權」)。

    現有一般性授權將於本次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失效。

    誠如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的公告及日期為二零二一年十月四日的通函所披露,本公司為尋求人民幣股份在上交所上市,已申請且香港聯交所已授出一次性豁免,據此在若干條件下毋須尋求將擬發行的人民幣股份於香港聯交所上市。

    上述若干條件中包括就本公司而言修訂《香港上市規則》第13.36(2)(b)條,以使股東(包括香港股份持有人及人民幣股份持有人)可於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授予董事一般性授權,據此(i)配發或同意配發的香港股份總數不得超過於授出一般授權的決議案當日的已發行香港股份數目的20%;及(ii)配發或同意配發的人民幣股份總數不得超過於授出一般授權的決議案當日的已發行人民幣股份數目的20%;及(iii)進一步就本公司而言修訂第13.36(2)(b)條,回購香港股份的最高數目將為授出董事會函件回購授權的決議案當日的已發行香港股份數目的10%,且該10%回購授權僅可用於回購香港股份(而並非所有已發行股份)(「豁免修訂」)。

    鑒於香港聯交所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生效針對中國內地監管更新及有關中國發行人的《香港上市規則》修改,香港聯交所通知本公司已不再被要求遵守豁免修訂。

    故此,股東周年大會上將提呈普通決議案:(i)授予董事會一般性授權,發行、配發及處置本公司不超過於授出一般性授權的決議案當日的已發行股份總數(即已發行的香港股份和人民幣股份的總數)的20%之額外股份;(ii)授予董事會回購授權,回購股份的最高數目將為授出回購授權的決議案當日的已發行股份總數(即已發行的香港股份和人民幣股份的總數)的10%,且用於人民幣股份回購的金額不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淨利潤的20%;以及(iii)在前述授權獲批准的情況下,按依據前述授權被回購的本公司股份總數,擴大授予董事授權以發行、配發及處置本公司額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予要約、協議、期權以及用以認購或轉換任何證券為股份的類似權力之一般授權,惟有關股份數目不超過此決議案獲通過之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即已發行的香港股份和人民幣股份的總數)之10%。

    董事會於本函件之日期並無根據相關授權回購任何股份或發行任何新股份之即時計劃。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已發行及繳足之股份總數為47,566,763,984股,其中包括香港股份44,576,763,984股,人民幣股份2,990,000,000股。

    根據《香港上市規則》之規定,須就回購股份之一般性授權建議向本公司香港股份持有人寄發的說明函件載於本函件附錄一。

    該說明函件須載有全部合理所需資料,使股東能夠於股東周年大會上就表決贊成或反對相關決議案作出知情決定。

    (H)建議組織章程細則修訂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的建議修訂組織章程細則公告。

    董事會函件出於下列原因並考慮到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建議修訂現行組織章程細則部分條文,以便在《公司條例》允許的範圍內:(i)執行《香港上市規則》有關上市發行人以電子方式發佈公司通訊的相關修訂(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ii)增加本公司股東大會的舉行方式,以便本公司可通過虛擬會議科技召開股東大會;及(iii)作出其他細微修改,並建議採納經修訂的組織章程細則,當中反映所有建議修訂,以替代及排除現行組織章程細則。

    本函件附錄二載有組織章程細則的建議修訂詳情。

    據本公司香港法律顧問的意見,納入建議修訂(如獲批准)的經修訂的組織章程細則符合《香港上市規則》附錄A1的相關部分,並且整體而言,不違反《香港上市規則》及公司註冊地香港的法律。

    本公司進一步確認,對於在香港上市的公司而言,建議修訂並無異常之處。

    股東周年大會上將提呈一項特別決議案,以批准建議修訂和採納包含建議修訂的經修訂的組織章程細則。

    3.股東周年大會股東周年大會通告載於本函件的附錄三。

    由於並無股東在有關授出發行及回購股份一般性授權之建議決議案中有重大利益關係,因此並無股東須就該等決議案放棄投票權。

    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3.39(4)條規定,在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上,任何決議案必須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惟主席以誠實信用的原則做出決定,容許純粹有關程序或行政事宜的決議案以舉手方式表決除外。

    隨函附上供香港股份持有人使用之股東周年大會代表委任表格。

    香港股份持有人若不擬親自出席股東周年大會,均須按代表委任表格上的指示將代表委任表格填妥並於不遲於董事會函件股東周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情況而定)之指定舉行時間三十六小時前送抵本公司的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

    香港股份持有人於填妥並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出席股東周年大會及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

    在此情況下,相關代表委任表格將被視為已經撤銷。

    人民幣股份持有人應參閱本公司在上交所網站(www.sse.com.cn)及本公司網站()刊載的適用於人民幣股份持有人之股東周年大會會議材料。

    4.建議董事認為,以上決議案均符合本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最佳利益。

    據此,董事建議股東表決贊成將於股東周年大會提呈之所有有關決議案。

    承董事會命中國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汪東進董事長董事會函件以下乃為就建議回購股份的一般性授權,根據《香港上市規則》須向股東提供的說明附註。

    本附錄亦構成《公司條例》第239條所規定的備忘錄。

    回購股份之一般性授權在股東周年大會上,將會提出一項普通決議案,授予董事一項一般性和無條件授權(「回購授權」),可以行使本公司所有權力,在香港聯交所回購香港股份及在上交所回購人民幣股份。

    根據回購授權,本公司可回購之股份數目不可超過本公司於決議案通過之日已發行股份總數目(即已發行的香港股份和人民幣股份的總數)之10%,且用於人民幣股份的回購金額不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淨利潤的20%。

    股東應注意,回購授權只涵蓋在截至下列兩個日期中較前者止之期間作出之回購。

    兩個日期分別為:本公司下一次股東周年大會之完結日期,及該項授權撤銷或修訂之日期,以較前者為準(「有關期間」)。

    此說明函件附註及建議的回購授權均無異常之處。

    股本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已發行及繳足之股份總數為47,566,763,984股,其中包括香港股份44,576,763,984股,人民幣股份2,990,000,000股。

    董事和關連人士董事作出所有合理查詢後,就其所知及所信,概無董事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定義見《香港上市規則》)現時有意在股東批准回購授權之後向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出售股份。

    概無任何本公司核心關連人士(定義見《香港上市規則》)曾經知會本公司,倘本公司獲股東授權回購股份,則彼等有意向本公司出售股份或已經承諾不向本公司出售其持有之任何本公司股份。

    董事之承諾董事已向香港聯交所作出承諾,彼等將根據《香港上市規則》及香港所有適用法律,依照回購授權行使本公司的權力作出回購。

    附錄一回購授權之說明附註《收購守則》之影響倘若本公司回購股份以致某股東在本公司之投票權之權益比例增加,則就《收購守則》而言,上述增加將被視作為一項收購事項。

    為此,視乎該股東或一致行動之多位股東之持股量增加之幅度而定,該股東或一致行動之多位股東可能取得或鞏固其於本公司之控制權,因而須按照《收購守則》第26條及32條規則作出強制收購要約。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按本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36(1)條規定編存之登記冊之記錄,本公司之直接控股股東CNOOC(BVI)Limited(「CNOOCBVI」)持有28,772,727,268股股份之權益,約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60.49%。

    CNOOCBVI是由OverseasOil&GasCorporation,Ltd.(「OOGC」)全資擁有之附屬公司,OOGC是由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海油集團」)全資擁有之附屬公司。

    因此,CNOOCBVI之權益被視為OOGC及中國海油集團所擁有之權益。

    OOGC亦直接持有5股股份之權益。

    如全面行使回購授權,中國海油集團的持股水準會增長,但該等增長並不會導致CNOOCBVI、OOGC或中國海油集團有義務向本公司所有其他股份持有人根據《收購守則》第26條作出強制要約。

    公眾持股量如果行使回購授權將會致本公司證券之公眾持股量降至低於25%,則董事現不擬行使該項權力。

    回購股份之相關《香港上市規則》回購之理由董事認為回購授權將會為本公司提供靈活性,令本公司可以在對本公司及其股東合適及有利時作出該等回購。

    視乎當時之市場情況及資金安排而定,該等回購事宜可提高本公司之每股資產淨值及╱或每股盈利。

    資金來源任何用作回購股份之款項須為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香港上市規則》以及香港及境內適用法律法規及規則所容許之資金。

    《公司條例》規定與回購相關的支付款只能從本公司的可分派利潤,或於《公司條例》的可允許範圍內以回購為目的從發行新股所得的款項中作出。

    根據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本公司所公佈最新經審計財務報表涵蓋之最後日期)止之綜合財政狀況,並特別根據本公司營運資金狀況及資產負債比率以及已發行股份之數目,董事認為,倘於有關期間之任何時間以授權之回購全數進行,對本公司之營運資金或資附錄一回購授權之說明附註產負債比率概無重大影響。

    倘回購將會對本公司之營運資金產生重大不利影響(與最新公佈經審計財務報表所披露之狀況比較),則不會作出回購,除非董事認為該等回購符合本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最佳利益或為執行人民幣股份發行後三年內穩定人民幣股份股價的預案所需。

    本公司進行之股份回購於緊接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前六個月,本公司並無回購任何股份(無論於香港聯交所或其他交易所)。

    一般事項本公司股份在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前十二個月中之每月在香港聯交所買賣之最高及最低收市價如下:每股價格月份最高價最低價港元港元二零二三年五月13.0611.78六月12.2211.04七月12.5811.42八月13.3812.18九月14.0013.12十月13.7412.68十一月13.2012.50十二月13.0011.98二零二四年一月14.7013.00二月16.8014.32三月18.2216.16四月20.3018.16五月(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20.3019.72附錄一回購授權之說明附註條號現行組織章程細則條文經修訂的組織章程細則條文(顯示修訂之處)經修訂的組織章程細則條文(無顯示修訂之處)2(a)除非文中另有規定,否則本章程細則中下列詞語解釋為:…「結算所」指經不時修訂的《證券及期貨(結算所)條例》(香港法例第420章)第2條或《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條規定的獲認可的結算所,或指本公司股份上市或報價的證券交易所所屬司法管轄權區法律所認可的結算所;…(a)除非文中另有規定,否則本章程細則中下列詞語解釋為:…「結算所」指經不時修訂的《證券及期貨(結算所)條例》(香港法例第420章)第2條或《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條規定的獲認可的結算所,或指本公司股份上市或報價的證券交易所所屬司法管轄權區法律所認可的結算所;…(a)除非文中另有規定,否則本章程細則中下列詞語解釋為:…「結算所」指經不時修訂的《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條規定的獲認可的結算所,或指本公司股份上市或報價的證券交易所所屬司法管轄權區法律所認可的結算所;…62本公司除了該財政年度舉行的任何股東大會以外,須於每個財政年度在條例規定的期限內另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周年大會。

    股東周年大會舉行的時間及地點由董事會決定,但需遵守本章程細則的規定。

    股東大會還包括不是股東周年大會的其他股東大會。

    本公司除了該財政年度舉行的任何股東大會以外,須於每個財政年度在條例規定的期限內另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周年大會。

    股東周年大會舉行的時間及地點由董事會決定,但需遵守本章程細則的規定。

    股東大會還包括不是股東周年大會的其他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舉行的方式、時間、地點由董事會決定,但需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以及本章程細則的規定。

    股東大本公司除了該財政年度舉行的任何股東大會以外,須於每個財政年度在條例規定的期限內另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周年大會。

    股東大會還包括不是股東周年大會的其他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舉行的方式、時間、地點由董事會決定,但需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以及本章程細則的規定。

    股東大會可在一個或多個實體場地、使用虛擬會議科技或同時在實體場地及使用虛擬附錄二建議修訂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的詳情條號現行組織章程細則條文經修訂的組織章程細則條文(顯示修訂之處)經修訂的組織章程細則條文(無顯示修訂之處)會可在一個或多個實體場地、使用虛擬會議科技或同時在實體場地及使用虛擬會議科技召開。

    如股東大會在兩個或以上實體場地召開,應使用適當的科技以便不在同一個地點的成員可在股東大會上聆聽、發言及表決。

    會議科技召開。

    如股東大會在兩個或以上實體場地召開,應使用適當的科技以便不在同一個地點的成員可在股東大會上聆聽、發言及表決。

    65周年大會須在舉行前最少二十一天前發出書面通知,而其他的股東大會須在舉行前最少十四天前發出書面通知,除非條例規定了不同期限的通知期(「規定通知」),此時無論規定通知長於或短於上述通知期,均適用規定通知。

    該通知須列明舉行會議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及列明有關會議須處理的事務的一般性質。

    召集周年大會的通知應說明該會議為周年大會,為通過特別決議而召開的大會的通知須說明將該決議列為一項特別決議的意向。

    每一份此類通知上需要在合理顯眼之處載列一項聲明:說明任何有權周年大會須在舉行前最少二十一天前發出書面通知,而其他的股東大會須在舉行前最少十四天前發出書面通知,除非條例規定了不同期限的通知期(「規定通知」),此時無論規定通知長於或短於上述通知期,均適用規定通知。

    該通知須列明舉行會議的地點實體場地(如採用實體場地方式舉行)、用以舉行該股東大會的虛擬會議科技(如採用虛擬會議科技方式舉行)、日期及時間及列明有關會議須處理的事務的一般性質。

    若會議將於兩個或以上的實體場地舉行,會議通知須指明該會議的主要會場及舉行該周年大會須在舉行前最少二十一天前發出書面通知,而其他的股東大會須在舉行前最少十四天前發出書面通知,除非條例規定了不同期限的通知期(「規定通知」),此時無論規定通知長於或短於上述通知期,均適用規定通知。

    該通知須列明舉行會議的實體場地(如採用實體場地方式舉行)、用以舉行該股東大會的虛擬會議科技(如採用虛擬會議科技方式舉行)、日期及時間及列明有關會議須處理的事務的一般性質。

    若會議將於兩個或以上的實體場地舉行,會議通知須指明該會議的主要會場及舉行該會議附錄二建議修訂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的詳情條號現行組織章程細則條文經修訂的組織章程細則條文(顯示修訂之處)經修訂的組織章程細則條文(無顯示修訂之處)出席會議和表決的成員有權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替他出席並表決,且該代表不需要是本公司的成員。

    對於有關罷免或委任替代該名遭罷免的董事及核數師的決議,本公司必須遵守與會議通知有關的適用法律規定。

    會議的其他一個或多個會場。

    召集周年大會的通知應說明該會議為周年大會,為通過特別決議而召開的大會的通知須說明將該決議列為一項特別決議的意向。

    每一份此類通知上需要在合理顯眼之處載列一項聲明:說明任何有權出席會議和表決的成員有權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替他出席並表決,且該代表不需要是本公司的成員。

    對於有關罷免或委任替代該名遭罷免的董事及核數師的決議,本公司必須遵守與會議通知有關的適用法律規定。

    的其他一個或多個會場。

    召集周年大會的通知應說明該會議為周年大會,為通過特別決議而召開的大會的通知須說明將該決議列為一項特別決議的意向。

    每一份此類通知上需要在合理顯眼之處載列一項聲明:說明任何有權出席會議和表決的成員有權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替他出席並表決,且該代表不需要是本公司的成員。

    對於有關罷免或委任替代該名遭罷免的董事及核數師的決議,本公司必須遵守與會議通知有關的適用法律規定。

    69如果在會議指定的召開時間後三十分鐘內未有法定人數出席,若該會議是按照條例應成員要求而召開,則會議應解散;如屬於任何其他情況,該會議應延期至下一個星期同一日在同一地點舉行,或按會議主席決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

    如果延期會議在指定舉行時間起三十分鐘內仍未有法定人數出席,則親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會議的一名或多名成員將構成法定人數,可處理會議擬議事項。

    如果在會議指定的召開時間後三十分鐘內未有法定人數出席,若該會議是按照條例應成員要求而召開,則會議應解散;如屬於任何其他情況,該會議應延期至下一個星期同一日以在同一地點方式舉行,或按會議主席決定的時間及地點方式舉行。

    如果延期會議在指定舉行時間起三十分鐘內仍未有法定人數出席,則親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會議的一名或多名成員將構成法定人數,可處理會議擬議事項。

    如果在會議指定的召開時間後三十分鐘內未有法定人數出席,若該會議是按照條例應成員要求而召開,則會議應解散;如屬於任何其他情況,該會議應延期至下一個星期同一日以同一方式舉行,或按會議主席決定的時間及方式舉行。

    如果延期會議在指定舉行時間起三十分鐘內仍未有法定人數出席,則親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會議的一名或多名成員將構成法定人數,可處理會議擬議事項。

    附錄二建議修訂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的詳情條號現行組織章程細則條文經修訂的組織章程細則條文(顯示修訂之處)經修訂的組織章程細則條文(無顯示修訂之處)71具有法定人數出席的任何股東大會的主席在獲得大會同意下可以,並且或按照會議的指示應當,延期會議至所決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或無限期地押後會議。

    除非發出適當的通知或按本章程細則規定的方式豁免發出此類通知,否則,除原有會議應予處理的事務外,延期會議不得處理其他事務。

    當會議被延期三十天或以上,或無限期推延時,須按原有會議的方式發出延期會議通知。

    除上述規定外,無需就延期會議或將在延期會議上處理的事項發出任何通知。

    如果會議被無限期推延,董事會應該確定延期會議的時間和地點。

    具有法定人數出席的任何股東大會的主席在獲得大會同意下可以,並且或按照會議的指示應當,延期會議至所決定的時間及地點方式舉行或無限期地押後會議。

    除非發出適當的通知或按本章程細則規定的方式豁免發出此類通知,否則,除原有會議應予處理的事務外,延期會議不得處理其他事務。

    當會議被延期三十天或以上,或無限期推延時,須按原有會議的方式發出延期會議通知。

    除上述規定外,無需就延期會議或將在延期會議上處理的事項發出任何通知。

    如果會議被無限期推延,董事會應該確定延期會議的時間和地點舉行方式。

    具有法定人數出席的任何股東大會的主席在獲得大會同意下可以,並且或按照會議的指示應當,延期會議至所決定的時間及方式舉行或無限期地押後會議。

    除非發出適當的通知或按本章程細則規定的方式豁免發出此類通知,否則,除原有會議應予處理的事務外,延期會議不得處理其他事務。

    當會議被延期三十天或以上,或無限期推延時,須按原有會議的方式發出延期會議通知。

    除上述規定外,無需就延期會議或將在延期會議上處理的事項發出任何通知。

    如果會議被無限期推延,董事會應該確定延期會議的時間和舉行方式。

    85委任代表文書,連同授權書或其他已簽署的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核證之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須最遲在有關文書所列人士可出席並表決的大會或延期會議或投票表決(視乎情況而定)委任代表文書,連同授權書或其他已簽署的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核證之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須最遲在有關文書所列人士可出席並表決的大會或延期會議或投票表決(視乎情況而定)委任代表文書,連同授權書或其他已簽署的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核證之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須最遲在有關文書所列人士可出席並表決的大會或延期會議(視乎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附錄二建議修訂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的詳情條號現行組織章程細則條文經修訂的組織章程細則條文(顯示修訂之處)經修訂的組織章程細則條文(無顯示修訂之處)指定舉行時間前四十八小時(或董事會決定之較晚時間)交存辦事處(或股東大會通知或本公司發出之委任代表文書內所指明之其他地點)。

    否則,除非大會主席批准,文書所列人士無權在該大會上投票(視情況而定)。

    委任代表文書自签订日期起十二個月後失效,舉行延期會議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的會議,或者原定於該日起十二個月內舉行會議的延期會議除外。

    交付委任代表文書不得視為阻止成員親自出席會議並進行表決,在此情況下,委任代表文書將被視為被撤銷。

    就計算上述通知期而言,公眾假期的任何部分不得計算在內。

    指定舉行時間前四十八小時或如屬於提出投票表決要求後超過四十八小時進行之投票表決,則須在指定進行投票表決時間前二十四小時(或董事會決定之較晚時間)交存辦事處(或股東大會通知或本公司發出之委任代表文書內所指明之其他地點)。

    否則,除非大會主席批准,文書所列人士無權在該大會上投票(視情況而定)。

    委任代表文書自签订日期起十二個月後失效,舉行延期會議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的會議,或者原定於該日起十二個月內舉行會議的延期會議除外。

    交付委任代表文書不得視為阻止成員親自出席會議並進行表決,在此情況下,委任代表文書將被視為被撤銷。

    就計算上述通知期而言,公眾假期的任何部分不得計算在內。

    間前四十八小時或如屬於提出投票表決要求後超過四十八小時進行之投票表決,則須在指定進行投票表決時間前二十四小時(或董事會決定之較晚時間)交存辦事處(或股東大會通知或本公司發出之委任代表文書內所指明之其他地點)。

    否則,除非大會主席批准,文書所列人士無權在該大會上投票(視情況而定)。

    委任代表文書自签订日期起十二個月後失效,舉行延期會議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的會議,或者原定於該日起十二個月內舉行會議的延期會議除外。

    交付委任代表文書不得視為阻止成員親自出席會議並進行表決,在此情況下,委任代表文書將被視為被撤銷。

    就計算上述通知期而言,公眾假期的任何部分不得計算在內。

    87(b)按照委任代表文書或授權書的條款作出的表決或由正式授權的公司代表作出的表決,即使其委任人在表決前死亡或精神失常,或先前終止或撤銷委任代表或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或藉以委任代表的有關股份已經轉讓,該表決仍按照委任代表文書或授權書的條款作出的表決或由正式授權的公司代表作出的表決,即使其委任人在表決前死亡或精神失常,或先前終止或撤銷委任代表或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或藉以委任代表的有關股份已經轉讓,該表決仍按照委任代表文書或授權書的條款作出的表決或由正式授權的公司代表作出的表決,即使其委任人在表決前死亡或精神失常,或先前終止或撤銷委任代表或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或藉以委任代表的有關股份已經轉讓,該表決仍附錄二建議修訂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的詳情條號現行組織章程細則條文經修訂的組織章程細則條文(顯示修訂之處)經修訂的組織章程細則條文(無顯示修訂之處)屬有效,但如辦事處或按本章程細則第87(a)條所指定的其他地點在舉行可使用該委任代表文書行使該代表權的大會,或延期會議前最少四十八小時,收到有關該等死亡、精神失常、終止、撤銷或轉讓書面通知的,則屬例外。

    屬有效,但如辦事處或按本章程細則第87(a)條所指定的其他地點在舉行可使用該委任代表文書行使該代表權的大會,或延期會議前最少四十八小時(或如屬於提出投票表決要求後超過四十八小時進行之投票表決,則須在指定進行投票表決時間前最少二十四小時),收到有關該等死亡、精神失常、終止、撤銷或轉讓書面通知的,則屬例外。

    就計算上述通知期而言,公眾假期的任何部分不得計算在內。

    屬有效,但如辦事處或按本章程細則第87(a)條所指定的其他地點在舉行可使用該委任代表文書行使該代表權的大會,或延期會議前最少四十八小時(或如屬於提出投票表決要求後超過四十八小時進行之投票表決,則須在指定進行投票表決時間前最少二十四小時),收到有關該等死亡、精神失常、終止、撤銷或轉讓書面通知的,則屬例外。

    就計算上述通知期而言,公眾假期的任何部分不得計算在內。

    155受限於條例的規定,任何需向成員作出或發出的通知、文件或通信應以書面形式,用一種或多種語言由本公司向所有成員親自遞交或通過郵件、按該成員的註冊地址以預付郵資信件的方式發給該成員;如果該成員註冊地址不在香港,需通過預付郵資航空信件、或通過送達、發往、或通過電子通訊或其他方式送達該成員。

    (1)受限於適用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條例的規定,任何需向成員作出或發出的通知、文件或通信訊應以書面形式,用一種或多種語言寫成,並由本公司通過以下任一或多種方式向所有成員送達、交付或提供:(a)派員親身送達,或以預付郵費(若成員的登記地址在香港以外地區,則預付空郵郵費)方式,以成員為收件人郵寄到其登記地址,或將通知、文件或通訊留於該地址並註明成員(1)受限於適用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任何需向成員作出或發出的通知、文件或通訊應以書面形式,用一種或多種語言寫成,並由本公司通過以下任一或多種方式向所有成員送達、交付或提供:(a)派員親身送達,或以預付郵費(若成員的登記地址在香港以外地區,則預付空郵郵費)方式,以成員為收件人郵寄到其登記地址,或將通知、文件或通訊留於該地址並註明成員附錄二建議修訂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的詳情條號現行組織章程細則條文經修訂的組織章程細則條文(顯示修訂之處)經修訂的組織章程細則條文(無顯示修訂之處)為收件人,又或最少在香港流通的一份英文及一份中文報章刊登啟事;(b)按下文第(2)段所載方式,可以電子形式或經電子方式發送;(c)按下文第(2)及(3)段所載方式,將通知、文件或通訊登載在本公司網站;或(d)按照適用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所允許的其他方式。

    親自遞交或通過郵件、按該成員的註冊位址以預付郵資信件的方式發給該成員;如果該成員註冊地址不在香港,需通過預付郵資航空信件、或通過送達、發往、或通過電子通訊或其他方式送達該成員。

    (2)就上文第(1)(b)及(1)(c)段而言,本公司可以下述方式將通知、文件或通訊交付或提供予任何成員:(a)以電子形式或經電子方式發送至該成員就此向本公司指定的地址,又或將通知、文件或通訊登載在本公司網站,但前提是本公司已按照適用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所容許的方為收件人,又或最少在香港流通的一份英文及一份中文報章刊登啟事;(b)按下文第(2)段所載方式,可以電子形式或經電子方式發送;(c)按下文第(2)及(3)段所載方式,將通知、文件或通訊登載在本公司網站;或(d)按照適用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所允許的其他方式。

    (2)就上文第(1)(b)及(1)(c)段而言,本公司可以下述方式將通知、文件或通訊交付或提供予任何成員:(a)以電子形式或經電子方式發送至該成員就此向本公司指定的地址,又或將通知、文件或通訊登載在本公司網站,但前提是本公司已按照適用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所容許的方式獲得該成員同意以有關形式或方式通訊;或(b)有關成員書面授權的任何其他方式。

    (3)就在本公司網站上提供成員通知、文件或通訊的方式而言,本公司須按照適用的法附錄二建議修訂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的詳情條號現行組織章程細則條文經修訂的組織章程細則條文(顯示修訂之處)經修訂的組織章程細則條文(無顯示修訂之處)式獲得該成員同意以有關形式或方式通訊;或(b)有關成員書面授權的任何其他方式。

    (3)就在本公司網站上提供成員通知、文件或通訊的方式而言,本公司須按照適用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所訂明的方式通知該成員,表示有關通知、文件或通訊已或將登載在本公司網站。

    (4)成員可按適用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所訂明的期間及方式,向本公司發出撤銷通知,撤回其同意可以電子形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所訂明的方式通知該成員,表示有關通知、文件或通訊已或將登載在本公司網站。

    (4)成員可按適用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所訂明的期間及方式,向本公司發出撤銷通知,撤回其同意可以電子形式或經電子方式,或透過本公司網站向其送交或提供有關通知、文件或通訊。

    (5)成員收到本公司以電子形式或經電子方式發送或透過本公司網站提供的通知、文件或通訊後,該成員可要求本附錄二建議修訂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的詳情條號現行組織章程細則條文經修訂的組織章程細則條文(顯示修訂之處)經修訂的組織章程細則條文(無顯示修訂之處)式或經電子方式,或透過本公司網站向其送交或提供有關通知、文件或通訊。

    (5)成員收到本公司以電子形式或經電子方式發送或透過本公司網站提供的通知、文件或通訊後,該成員可要求本公司向其送交或提供該通知、文件或通訊的印刷本。

    本公司在收到成員的有關要求後,須根據適用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免費向該成員送交或提供其所要求的通知、文件或通訊的印刷本。

    公司向其送交或提供該通知、文件或通訊的印刷本。

    本公司在收到成員的有關要求後,須根據適用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免費向該成員送交或提供其所要求的通知、文件或通訊的印刷本。

    156受限於條例的規定,如果成員的註冊地址在香港,在該郵件寄出第二天,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在郵件寄出後第五天,通過郵件寄受限於任何適用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條例的規定,本公司或其代表向成員所送達、交付或發出的通知、文件或通訊:受限於任何適用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本公司或其代表向成員所送達、交付或發出的通知、文件或通訊:附錄二建議修訂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的詳情條號現行組織章程細則條文經修訂的組織章程細則條文(顯示修訂之處)經修訂的組織章程細則條文(無顯示修訂之處)送的任何通知須被視為已送達。

    只須證明該通知上姓名、地址及郵寄無誤,郵資已預付,就足以作為該送達的證據。

    (a)如果以預付郵費郵寄且成員的註冊地址在香港,在該郵件寄出第二天;如以預付郵費郵寄的,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在郵件寄出後第五天,通過郵件寄送的任何通知、文件或通訊須被視為已送達。

    只須證明郵寄所標明該通知上姓名、地址及郵寄無誤,郵資已預付,就足以作為該送達的證據;(b)如本公司派員親身送交成員的登記地址,則視作已在送交當日送達或交付;(c)如以報章刊登啟事形式,則視作已在刊登當日送達或交付;(d)如經電子方式(不包括登載在本公司網站)送交,該通知、文件或通訊於被發出或提供之時即視為送達或交付;(e)如通知、文件或通訊登載在本公司網站則視作在以下兩者的較遲日期送達或交付:(i)如適用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規定須向成員交付該通知、文件或通訊登載在本(a)如果以預付郵費郵寄且成員的註冊地址在香港,在該郵件寄出第二天;如以預付郵費郵寄的任何其他情況下,在郵件寄出後第五天,通過郵件寄送的任何通知、文件或通訊須被視為已送達。

    只須證明郵寄所標明姓名、地址及郵寄無誤,郵資已預付,就足以作為該送達的證據;(b)如本公司派員親身送交成員的登記地址,則視作已在送交當日送達或交付;(c)如以報章刊登啟事形式,則視作已在刊登當日送達或交付;(d)如經電子方式(不包括登載在本公司網站)送交,該通知、文件或通訊於被發出或提供之時即視為送達或交付;(e)如通知、文件或通訊登載在本公司網站則視作在以下兩者的較遲日期送達或交付:(i)如適用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規定須向成員交付該通知、文件或通訊登載在本附錄二建議修訂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的詳情條號現行組織章程細則條文經修訂的組織章程細則條文(顯示修訂之處)經修訂的組織章程細則條文(無顯示修訂之處)公司網站之通知,則於該通知已交付該成員之日;或(ii)於該通知、文件或通訊首次登載在本公司網站之日;及(f)如按有關成員書面授權的任何其他形式送交,則視作在本公司按其為此獲授權採取有關行動時送達或交付。

    凡親身或派代表出席本公司任何會議的成員,就所有目的而言,均被視作已收到該會議的適當通知,以及(如有需要)被視作已收到該會議召開目的之適當通知。

    公司網站之通知,則於該通知已交付該成員之日;或(ii)於該通知、文件或通訊首次登載在本公司網站之日;及(f)如按有關成員書面授權的任何其他形式送交,則視作在本公司按其為此獲授權採取有關行動時送達或交付。

    凡親身或派代表出席本公司任何會議的成員,就所有目的而言,均被視作已收到該會議的適當通知,以及(如有需要)被視作已收到該會議召開目的之適當通知。

    167受限於條例的規定,本公司每位董事或其他職員將有權從本公司資產中獲得彌償,以彌償其因履行其職責或有關的其他職責而蒙受或招致的一切成本、費用、開支、損失和責任。

    尤其是,在不影響前述一般原則的情況下,本受限於條例的規定,本公司每位董事或其他職員將有權從本公司資產中獲得彌償,以彌償其因履行其職責或有關的其他職責而蒙受或招致的一切成本、費用、開支、損失和責任(與其疏忽、失責、失職或違反信託行為有關連受限於條例的規定,本公司每位董事或其他職員將有權從本公司資產中獲得彌償,以彌償其因履行其職責或有關的其他職責而蒙受或招致的一切成本、費用、開支、損失和責任(與其疏忽、失責、失職或違反信託行為有關連附錄二建議修訂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的詳情條號現行組織章程細則條文經修訂的組織章程細則條文(顯示修訂之處)經修訂的組織章程細則條文(無顯示修訂之處)公司每位董事或其他職員有責任用本公司資金彌償每位董事和其他職員因合同、職務、履行職責等所招致的損失或承擔責任的一切成本、損失和開支(包括差旅費)。

    彌償數額將即時轉為附於本公司財產的留置權,且彌償權優先於成員的其他任何索賠。

    本公司任何董事或職員無須為下列情況及其後果負責(因其自身不誠實行為造成的除外):其他董事、高級人員的作為、收入、疏忽、或失職;因董事會為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所取得的財產因所有權不足或缺陷所招致的損失或開支;本公司所投資的任何款項有關的擔保的不足或缺陷;因本公司資金、證券或財物的託管人的破產、無力清還債務或侵權行為而招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賠償;因自身誤判、遺漏、疏忽、或監管方面的失誤而招致的損的情況除外)。

    尤其是,在不影響前述一般原則的情況下,本公司每位董事或其他職員有責任用本公司資金彌償每位董事和其他職員因合同、職務、履行職責等所招致的損失或承擔責任的一切成本、損失和開支(包括差旅費)。

    彌償數額將即時轉為附於本公司財產的留置權,且彌償權優先於成員的其他任何索賠。

    本公司任何董事或職員無須為下列情況及其後果負責(因與其自身不誠實疏忽、失責、失職或違反信託行為有關連的情況造成的除外):其他董事、高級人員的作為、收入、疏忽、或失職;因董事會為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所取得的財產因所有權不足或缺陷所招致的損失或開支;本公司所投資的任何款項有關的擔保的不足或缺陷;因本公司資金、證券或財物的託管人的破產、無力清還債務或侵權行為而招致的任何的情況除外)。

    尤其是,在不影響前述一般原則的情況下,本公司每位董事或其他職員有責任用本公司資金彌償每位董事和其他職員因合同、職務、履行職責等所招致的損失或承擔責任的一切成本、損失和開支(包括差旅費)。

    彌償數額將即時轉為附於本公司財產的留置權,且彌償權優先於成員的其他任何索賠。

    本公司任何董事或職員無須為下列情況及其後果負責(與其疏忽、失責、失職或違反信託行為有關連的情況除外):其他董事、高級人員的作為、收入、疏忽、或失職;因董事會為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所取得的財產因所有權不足或缺陷所招致的損失或開支;本公司所投資的任何款項有關的擔保的不足或缺陷;因本公司資金、證券或財物的託管人的破產、無力清還債務或侵權行為而招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賠附錄二建議修訂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的詳情條號現行組織章程細則條文經修訂的組織章程細則條文(顯示修訂之處)經修訂的組織章程細則條文(無顯示修訂之處)失;因履行自身所屬職責或有關職責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不幸。

    本公司所有成員自行同意放棄其作為個人或以本公司的名義所可能享有的對某位董事因其在履行職責中的行為或不作為主張索賠或提起訴訟的權利,該項放棄並不延伸至該董事可能有的任何欺詐或不誠實行為。

    損失或損害賠償;及及因自身誤判、遺漏、疏忽、或監管方面的失誤而招致的損失;因履行自身所屬職責或有關職責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不幸。

    本公司所有成員自行同意放棄其作為個人或以本公司的名義所可能享有的對某位董事因其在履行職責中的行為或不作為主張索賠或提起訴訟的權利,該項放棄並不延伸至該董事可能有的任何欺詐或不誠實的疏忽、失責、失職、違反信託行為有關連的情況。

    償;及因履行自身所屬職責或有關職責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不幸。

    本公司所有成員自行同意放棄其作為個人或以本公司的名義所可能享有的對某位董事因其在履行職責中的行為或不作為主張索賠或提起訴訟的權利,該項放棄並不延伸至該董事的疏忽、失責、失職、違反信託行為有關連的情況。

    附錄二建議修訂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的詳情股東周年大會通告茲通告將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下午二時於香港金鐘道八十八號太古廣場香港JW萬豪酒店舉行之202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以考慮及酌情通過(不論有否修訂)下列的決議案。

    除另有所指外,本通告所用詞彙具本公司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刊發的通函(「通函」)所賦予的相同涵義。

    普通決議案1.省覽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獨立核數師報告及董事會報告書。

    2.重選汪東進(「汪先生」)為非執行董事:汪東進生於一九六二年,汪先生是一位教授級高級工程師,一九八二年畢業於中國石油大學開發系石油鑽井專業,獲學士學位。

    二零一二年畢業於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石油工程管理專業,獲博士研究生學歷、工學博士學位。

    汪先生於一九九五年七月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任江蘇石油勘探局副局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至二零零二年十月任中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公司副總經理。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至二零零二年十月兼任中油國際(哈薩克斯坦)有限責任公司、阿克糾賓油氣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二零零二年十月至二零零八年九月任中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公司總經理。

    二零零四年一月至二零零八年九月任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兼中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公司副董事長。

    二零零八年九月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任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理。

    二零一一年五月至二零一四年五月兼任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二零一三年七月至二零一八年三月兼任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總裁,二零一四年五月至二零一八年三月兼任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公司副董事長。

    二零一八年三月任中國海油集團董事。

    二零一八年十月至二零一九年十月任中國海油集團總經理。

    二零一九年三月任OverseasOil&GasCorporation,Ltd.(OOGC)和CNOOC(BVI)Limited(CNOOC(BVI))董事。

    二零一九年十月任中國海油集團董事長。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任OOGC董事長、總裁,任CNOOC(BVI)董事長。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獲委任為本公司非執行董事。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任本公司薪酬委員會成員。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至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任本公司副董事長。

    汪先生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獲委任為本公司董事長及提名委員會主席,並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獲委任為本公司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主席。

    除上述外,汪先生與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或控權股東並無任何關係。

    附錄三股東周年大會通告汪先生於本公司並無享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指的證券權益。

    如獲重選,汪先生的任期為連續三十六個月,並依董事會或本公司股東決定每三十六個月予以更新,任何一方均能以一個月通知終止服務協議。

    汪先生受制於其服務協議、《香港上市規則》及組織章程細則中有關輪流退任及膺選連任的規定。

    本公司不向其支付董事袍金。

    本公司薪酬委員會將會不時審核董事薪酬的水準並於有需要時向董事會提出調整建議。

    並無其他須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3.51(2)條的任何規定作出披露的資料,亦無其他須提請本公司股東注意的事項。

    3.重選邱致中先生(「邱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邱致中生於一九五五年,邱先生於一九八三年畢業於紐約大學(NewYorkUniversity)和庫柏高等科學藝術聯盟學院(TheCooperUnionfortheAdvancementofScienceandArt),分別獲得計算機科學學士和電力工程學士學位。

    一九八五年畢業於俄亥俄州立大學(OhioStateUniversity),獲得電力工程碩士學位。

    一九九零年畢業於哈佛大學商學院(HarvardBusinessSchool),獲得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邱先生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起擔任中化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及董事會提名委員會主席。

    於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六年擔任子午線資本(亞洲)有限公司主席。

    於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三年三月任英國巴克萊銀行集團董事總經理和亞太地區副主席暨大中華區主席。

    於二零零六年至二零零九年擔任荷蘭銀行董事總經理和亞太區副主席暨大中華區執行主席,期間兼任荷蘭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董事長和荷銀租賃(中國)有限公司董事長。

    二零零二年,邱先生創立栝思資本有限公司並擔任董事長至今。

    期間,邱先生自二零零四年至二零一四年兼任屬下的龍科基金和龍科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長。

    邱先生於一九九一年至二零零二年任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銀行的董事總經理及大中華區主席。

    自二零一零年起至今邱先生擔任盧旺達共和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名譽領事。

    邱先生於一九九四年和一九九五年分別被美國《全球金融》雜誌評為「全球50位最受青睞金融家」和「全球50位金融衍生產品超級明星」。

    邱先生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獲委任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及提名委員會成員,並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獲委任為本公司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成員。

    除上述外,邱先生與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或控權股東並無任何關係。

    邱先生已向本公司確認其符合《香港上市規則》第3.13條所規定之獨立性標準。

    邱先生於本公司並無享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指的證券權益。

    附錄三股東周年大會通告如獲重選,邱先生的任期為連續三十六個月,並依董事會或本公司股東決定每三十六個月予以更新,任何一方均能以一個月通知終止服務協議。

    邱先生受制於其服務協議、《香港上市規則》及組織章程細則中有關輪流退任及膺選連任的規定。

    邱先生年度董事袍金為950,000港元(扣除香港稅收前)。

    邱先生的薪酬由董事會參照行業標準和現行市況而釐定。

    本公司薪酬委員會將會不時審核董事薪酬的水準並於有需要時向董事會提出調整建議。

    並無其他須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3.51(2)條的任何規定作出披露的資料,亦無其他須提請本公司股東注意的事項。

    4.授權董事會釐定各位董事之酬金。

    5.續聘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分別作為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二零二四年度境內及境外獨立核數師,並授權董事會釐定獨立核數師酬金。

    6.宣派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股息。

    7.授權董事會在中期股息授權範圍內決定公司二零二四年中期股息派發方案,並授權由董事會及董事會授權人士全權處理一切與本公司派發二零二四年中期股息相關事宜。

    8.「動議:(a)在下述(b)段之規限下,一般性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於有關期間(其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回購於香港聯交所或於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香港聯交所認可的任何其他交易所(「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惟須受限於並按照所有適用法律、規則和規例,以及《香港上市規則》或任何其他認可證券交易所及組織章程細則的要求;(b)本公司依據上述(a)段之批准回購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日已發行股份總數(即已發行的香港股份和人民幣股份的總數)之10%,且用於人民幣股份回購的金額不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淨利潤的20%;及附錄三股東周年大會通告(c)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日起至下列兩者中較早日期止之期間:(i)決議通過後的下一次股東周年大會結束;及(ii)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周年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內載列的授權之日。

    」9.「動議:(a)在本決議案下述條文之規限下,一般性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於有關期間(其定義見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發行、配發及處置本公司股本中之額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予將或可能須行使該等權力的要約、協議、期權以及用以認購或將任何證券轉換為股份的類似權力(包括債券、票據、認股權證、債權證及可轉換為股份的證券);(b)上述(a)段的批准應授權董事在有關期間內作出或授予將或可能須在有關期間終止後行使該等權力的要約、協議、期權以及用以認購或將任何證券轉換為股份的類似權力(包括債券、票據、認股權證、債權證及可轉換為股份的證券);(c)本公司董事依據上述(a)段之批准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不論依據期權或其他方式)之本公司股份總數,不包括依據:(i)供股(其定義見下文);(ii)股東在股東周年大會上授予的任何特別權力而發行股份,包括根據本公司發行的任何認股權證的條款行使認購或轉換的權利或任何債券、票據、債權證或可轉換為股份的證券;(iii)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現時採納的任何股份期權計劃或類似安排項下授予任何期權以及行使任何期權;(iv)組織章程細則就股份而作出之以股代息或類似安排以配發股份代替全部或部份股息;或附錄三股東周年大會通告(v)在授予或發行上文所述的任何期權、認購權或將任何證券轉換為股份的權力或其他證券的日期後,於該等期權、認股權證或其他證券項下的有關權利獲行使時對應按其認購本公司股份的價格及╱或本公司股份的數目作出的任何調整,而該調整是按照該等期權、認購權或其他證券的條款或如上述各項所建議者而作出,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即已發行的香港股份和人民幣股份的總數)之20%;及本決議案將受香港聯交所經不時修訂之適用規則及規定所限制,包括限制使用上述(a)段的批准,以(i)發行可轉換成新股份的證券以收取現金代價,如可轉換成新股份的證券的初步換股價低於配售時股份的基準價(定義見下文);及(ii)發行可轉換成新股份的證券之權證、認購權或類似權利以收取現金代價。

    (d)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日起至下列兩者中較早日期止之期間:(i)決議通過後的下一次股東周年大會結束;及(ii)股東於股東周年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內載列的授權之日。

    「基準價」指以下之較高者:(a)於有關配售協議或其他涉及建議根據以待本決議案批准的一般性授權發行證券的協議的日期的收市價;或(b)緊接以下日期之較早者前五個交易日之平均收市價:(i)公佈配售事項或涉及建議根據以待本決議案批准的一般性授權發行證券的交易或安排當日;(ii)签订配售協議或其他涉及建議根據以待本決議案批准的一般性授權發行證券的協議之日;及(iii)訂定配售或認購價格之日期。

    「供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間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於該日之持股比例發售股份(惟本公司之董事可就零碎股權或經考慮任何有關法律規定之任何限制或責任或任何香港境外之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要求,作出彼等認為必需或權宜之取消權利行動或另作安排)。

    」附錄三股東周年大會通告10.「動議:在本通告內編號為8和9的決議案獲通過之條件下,本公司增加相當於其依據本通告內編號為8的決議案及自授予董事會可依照本通告內編號為8之決議案回購股份之一般授權時起所回購之股份總數之一般授權,從而擴大本公司依據本通告內編號為9的決議案獲授予可行使本公司權力以發行、配發及處置本公司額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予要約、協議、期權以及用以認購或轉換任何證券為股份的類似權力之一般授權,惟有關股份數目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即已發行的香港股份和人民幣股份的總數)之10%。

    」特別決議案11.「動議:(a)批准通函附錄二所載的對組織章程細則的建議修訂,並自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生效;(b)批准反映上文第(a)分段所述之建議修訂的並於股東周年大會上提交的標以「A」字樣及由一名董事或一名本公司公司秘書簽署以資識別的本公司經修訂的組織章程細則,並在股東周年大會結束後立即採納生效該組織章程細則,以替代及排除現行的組織章程細則;及(c)授權本公司任何董事或公司秘書(董事會秘書)執行及採取與此特別決議案有關或使之生效的一切必要的行動,並簽署所有必要文件。

    」承董事會命中國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徐玉高聯席公司秘書香港,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註冊辦公地點:香港中環花園道1號中銀大廈65層附錄三股東周年大會通告附註:1.人民幣股份持有人應參閱本公司在上交所網站()和本公司網站()刊載的有關適用於人民幣股份持有人的股東周年大會通知。

    本通告僅用於向香港股份持有人提供關於股東周年大會安排的通知。

    2.凡有權出席股東周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之股東可委派一位或以上之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

    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

    如果超過一名代表獲委任,該委任需表明任一該等代表獲委任的相關股份的數量和類別。

    3.香港股份持有人代表委任表格須按其上印備之指示正式填妥及簽署,並連同簽署人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之該等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須在不遲於股東周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情況而定)之指定舉行時間前三十六小時填妥並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票過戶登記處-香港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方為有效。

    4.有權出席股東周年大會及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於填妥並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親自出席股東周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及於會上投票。

    在此情況下,相關代表委任表格將視為已經撤銷。

    5.就任何股份之聯名登記持有人而言,該等人士中任何一位均可就該等股份親身或委派代表於股東周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之股東,惟排名較先之持有人作出投票(不論親身或委派代表),則會被接納而不計其他聯名持有人之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以有關聯名股權的持有人在本公司股東名冊上的排名次序為準。

    6.有關編號為8的決議案,現尋求股東批准授予董事會回購股份之一般授權。

    按照《香港上市規則》之規定,載有使股東可於具充分依據下就提呈批准本公司回購本身股份之決議案作出知情決定所需資訊之說明函件載於通函的附錄一內。

    7.有關編號為9的決議案,現尋求股東批准授予董事會發行、配發和處置股份之一般授權。

    現謹按《公司條例》第141條及《香港上市規則》之規定,尋求股東批准的一般授權。

    8.有關編號為10的決議案,現尋求股東批准增加董事會依據編號為8的決議案獲授權回購的股份數量,以擴大授予董事會發行及配發股份之一般授權。

    9.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3.39(4)條,股東周年大會通告內列明的所有決議案將以投票方式表決,主席以誠實信用的原則做出決定,容許純粹有關程序或行政事宜的決議案以舉手方式表決除外。

    10.本公司將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星期二)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星期五)(包括首尾兩天)之期間內,關閉香港股東登記冊並暫停辦理香港股票過戶登記手續,以確認香港股份持有人出席2023年度股東周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權利。

    為符合資格出席股東周年大會,所有香港股票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證書最遲須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星期一)下午四時三十分之前送達本公司香港股票過戶登記處-香港證券登記有限公司(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室)辦理登記。

    附錄三股東周年大會通告11.股東周年大會後,如派發末期股息的決議案獲得通過,本公司將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星期一)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五)(首尾兩天包括在內)關閉香港股東登記冊並暫停辦理香港股票過戶登記手續。

    為符合資格取得末期股息,香港股份持有人需將所有香港股票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證書最遲需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四日(星期五)下午四時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香港股票過戶登記處-香港證券登記有限公司(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室)。

    附錄三股東周年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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