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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林海: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日期:2024-05-14 19:27:49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69844) 用户喜爱度:等级979 本文被分享:986次 互动意愿(强)

    德林海: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1.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19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林海”、“公司”或“上市公司”)获准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4,87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999,264,000.00元。

    2.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德林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进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自2020年7月22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前述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

    4.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申港证券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5. 申港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6.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项目内容上市公司名称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069注册资本114,810,640.00元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梅梁路88号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梅梁路88号法定代表人胡明明联系电话0510-85510697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7月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保荐工作概述(一)尽职推荐阶段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德林海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德林海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7. (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工作内容和计划,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8. 持续督导期间,德林海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9.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10.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11.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

    12. 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13.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

    14.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15.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16.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德林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审核报告以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以下无正文)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二)持续督导阶段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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