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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蓝黛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日期:2024-05-16 18:53:52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69597) 用户喜爱度:等级963 本文被分享:995次 互动意愿(强)

    蓝黛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 证券代码:002765证券简称:蓝黛科技公告编号:2024-036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3.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提案的情况。

    4.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5.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会议召开情况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05月16日14:50召开,会议召开具体情况如下:1、会议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05月16日(星期四)14:50(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0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5月16日09:15—09:25,0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5月16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7. 3、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路100号公司办公楼506会议室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俊翰先生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 (二)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213,997,841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2.6319%。

    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201,393,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0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12,604,3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20%。

    1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12,621,9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47%。

    1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邀请的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金尚舆律师、李然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12. 二、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审议通过了决议如下:1、审议《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13,546,8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1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620,9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1%;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14. 关联股东牛学喜先生、廖文军先生、王鑫先生合计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450,000股,在审议该议案时均已回避表决。

    1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6.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13,901,0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48%;反对9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429%;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525,1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2331%;反对9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7273%;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9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金尚舆律师、李然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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