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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襄阳轴承: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关于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日期:2024-05-16 18:54:14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24624) 用户喜爱度:等级965 本文被分享:988次 互动意愿(强)

    襄阳轴承: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关于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1.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关于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致: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琬红、史毓杰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2.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对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相关决议公告已于2024年4月2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3. 2、公司已于2024年4月2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4. 对参与网络投票股东身份认证方法、网络投票程序予以了明确说明。

    5. 该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并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对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并特别提示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

    6. 3、2024年5月16日下午14: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在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97号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2楼会议室召开。

    7. 4、公司已按公告内容提供了网络投票通道。

    8.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9.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10.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13,613,3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4769%。

    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45,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13,467,5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4452%。

    1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2,054,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469%。

    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45,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1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908,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152%。

    1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5. 4、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16.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并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相符。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明议案进行了表决:1、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总表决情况:同意211,705,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68%;反对1,90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9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171%;反对1,90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8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报告》总表决情况:同意211,705,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68%;反对1,90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9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171%;反对1,90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8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报告》总表决情况:同意211,705,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68%;反对1,90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9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171%;反对1,90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8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11,705,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68%;反对1,90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9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171%;反对1,90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8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13,490,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4%;反对1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3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123%;反对1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8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85,090,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57%;反对1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3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123%;反对1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8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三环集团有限公司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7、审议通过《关于与三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85,090,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57%;反对1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3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123%;反对1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8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三环集团有限公司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8、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综合授信额度计划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13,490,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4%;反对1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3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123%;反对1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8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报告》总表决情况:同意213,490,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4%;反对1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3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123%;反对1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8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经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通过的决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签字盖章专用)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岳琴舫见证律师:陈琬红史毓杰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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