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公司出资或管理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未控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及管理的子公司。
3.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4.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四条公司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所属单位应结合公司实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并配置专职审计人员,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5. 依照法律法规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6. 在业务上同时受上级审计机构和地方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7.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三)投资、基建管理;(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8.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9.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审计,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
10. 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有意歪曲事实真相,不得泄露审计机密。
11.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职业胜任能力,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12.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业务需要从所属单位抽调专业人员时,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13. 内部审计可充分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14. 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15.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结合公司实际,科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二)围绕公司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报请公司党委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三)按规定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以及年度经营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六)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采购项目进行审计;(七)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八)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九)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十)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十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属单位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十二)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国家审计、上级审计机构审计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十三)负责公司党委和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以及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进行审计;(十四)按照上市监管要求开展的其他审计监督工作。
16.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公司及所属单位按时报送规章制度、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二)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和现场勘察实物;(三)检查有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获取相关证明材料;(五)要求相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予以协助;(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七)对违法违规或者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八)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1.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或者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2.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或者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3.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九)按规定将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组成审计组。
项目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包含下列内容:(一)审计项目名称;(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三)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审计起止时间;(四)需要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五)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一)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二)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三)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五条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相关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包含下列内容:(一)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二)项目名称;(三)审计目标和范围;(四)审计内容和重点;(五)审计程序和方法;(六)审计组成员的组成以及分工;(七)审计时间进度计划;(八)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主要采取下列方法实施审计:(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会谈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准确、完整记录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获取时间等信息。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确实无法取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包含下列内容:(一)被审计单位名称;(二)审计事项;(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四)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以及结果记录;(五)审计结论、意见或建议;(六)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七)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第十九条审计组完成审计项目后,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包含下列主要内容:(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和审计时间等;(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三)审计建议。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将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进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连同该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
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存在较大分歧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提请公司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将经过复核或者审议的审计报告报请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对于90日内无法完成整改需要持续整改的事项必须建立整改台账,拟定整改计划,实行销项管理。
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审计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所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五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第二十五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内部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公司及所属单位各部门在推动解决系统性、普遍性问题,完善体制机制方面承担重要责任,要及时指导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责任,牵头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的整改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内部审计机构落实督促责任,围绕决策部署和经营工作重点跟踪审计整改工作,统筹协调审计整改监督事宜,制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分工方案,加强跟踪督促检查,定期向单位党委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与公司其他部门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有关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其本人档案。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公司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三)未将审计结果或者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报告的;(四)隐瞒事实、违反回避规定的;(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由公司审计部负责。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