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的计划性和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提高投资者合理回报。
2.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所处的竞争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企业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各项因素,经过充分论证后制定了《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3. (二)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本规划的制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5. 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坚持现金分红优先这一基本原则。
6. (三)分红回报的具体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7. 公司原则上应按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8.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2、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5、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9. 本条所述的“可供分配利润”以母公司报表中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
10. 本条所述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11. (五)发放股票股利应满足的条件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发放股票股利: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2、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3、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12. (六)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如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13. (七)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股东回报计划,确保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14.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在综合分析企业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并结合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15.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16.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在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具体确定公司现金分红或股票股利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或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
因生产经营情况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需提交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及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其他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本规划如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