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244143A_ModernLiving1..16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本公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收購、購買或認購雅居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證券的邀請或要約,亦非在任何司法權區作任何表決或批准的要約。
3.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08426)ModernLivingInvestmentsHoldingsLimited雅居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內幕消息建議供股本公告乃根據GEM上市規則第9.17條及第17.10條以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項下內幕消息條文(定義見GEM上市規則)而作出。
4. 建議供股本公司擬於復牌後透過向股東進行供股籌集所得款項總額20.0百萬港元(扣除開支前)(假設在記錄日期或之前已發行股份數目並無變動)。
5. 倘進行建議供股,將涉及發行80,000,000股供股股份(假設在記錄日期或之前已發行股份數目並無變動),認購價為每股供股股份0.25港元,基準為合資格股東於記錄日期每持有十(10)股已發行現有股份獲發一(1)股供股股份。
6. 倘進行建議供股,將僅適用於合資格股東,而不會延伸至不合資格股東。
7. 建議供股將以復牌為條件,並於復牌後進行。
8. 包銷協議就建議供股而言,於2024年7月30日(交易時段後),本公司與包銷商訂立包銷協議,據此,包銷商同意根據包銷協議的條款及條件悉數包銷未獲認購供股股份。
9. –1–建議供股須待包銷商於包銷協議項下責任成為無條件,且包銷商並無終止包銷協議後,方可作實。
10. GEM上市規則之涵義由於建議供股將不會使本公司之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市值於緊接本公告日期前十二個月期間內增加超過50%,且並非由本公司董事、主要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或彼等各自的任何緊密聯繫人)包銷,根據GEM上市規則第10.29條,建議供股毋須經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批准。
11. 本公司於緊接本公告日期前十二個月期間內或於該十二個月期間前(倘於該十二個月期間內開始買賣據此發行之股份)並無進行任何供股、公開發售或特別授權配售事項,亦無於該十二個月期間內發行任何紅股、認股權證或其他可換股證券。
12. 建議供股本身並無導致25%或以上之理論攤薄影響。
13. 一般事項於復牌後及建議供股開始前,本公司將於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就建議供股的預期時間表及相關安排與聯交所進行溝通,並作出進一步公告,當中載有建議供股的一切相關詳情,包括暫停辦理本公司股份過戶登記手續、記錄日期、供股股份買賣安排、額外供股股份買賣安排及建議供股的預期時間表。
14. 董事會謹此強調,建議供股須待本公告「包銷協議」一節「建議供股及包銷協議之條件」一段所載條件(其中包括復牌、聯交所批准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供股股份上市及買賣)獲達成後,方可作實。
15. 因此,建議供股未必會進行。
16. 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股份時務請謹慎行事。
股份已自2024年3月27日上午九時正起暫停買賣,並將繼續暫停買賣,直至恢復最低公眾持股量為止。
–2–背景茲提述本公司、亞洲聯合基建及俊和海外所聯合刊發日期為2024年7月30日的公告,內容有關配售俊和海外持有的168,000,000股股份。
配售事項完成後,公眾股東將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25.04%。
因此,本公司的公眾持股量將恢復至GEM上市規則第11.23(7)條規定的25%以上最低公眾持股量。
一旦獲悉配售事項完成,本公司將向聯交所申請恢復股份於GEM買賣。
董事會建議透過建議供股增強本公司的資本資源,加強本公司的資本結構,並支持本集團的可持續發展。
建議供股將以復牌為條件,並於復牌後進行。
建議供股本公司擬於復牌後透過向股東進行供股籌集所得款項總額20.0百萬港元(扣除開支前)(假設在記錄日期或之前已發行股份數目並無變動)。
倘進行建議供股,將涉及發行80,000,000股供股股份(假設在記錄日期或之前已發行股份數目並無變動),認購價為每股供股股份0.25港元,基準為合資格股東於記錄日期每持有十(10)股已發行現有股份獲發一(1)股供股股份。
倘進行建議供股,將僅適用於合資格股東,而不會延伸至不合資格股東。
建議供股將以復牌為條件,並於復牌後進行。
建議供股的進一步詳情載列如下:供股基準:合資格股東於記錄日期每持有十(10)股現有股份獲發一(1)股供股股份認購價:每股供股股份0.25港元於本公告日期的已發行股份數目:800,000,000股股份根據建議供股將予發行的供股股份數目:80,000,000股股份(假設在記錄日期或之前已發行股份數目並無變動)建議供股完成後已發行股份數目(假設建議供股獲悉數認購):880,000,000股股份(假設在記錄日期或之前已發行股份數目並無變動,且於供股完成時或之前將不會配發及發行新股份(供股股份除外))–3–包銷商包銷的供股股份數目:80,000,000股供股股份將籌集的金額(扣除佣金及開支前):20.0百萬港元供股股份的地位:供股股份一經配發、發行及繳足股款後,將在各方面與當時之已發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繳足股款供股股份之持有人將有權收取於配發及發行繳足股款供股股份當日或之後的記錄日期可能宣派、作出或派付之一切未來股息及分派。
額外申請權利:合資格股東可申請超過其暫定配額之供股股份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並無已發行的未獲行使衍生工具、可換股證券、購股權、認股權證或其他類似證券,從而將另行賦予任何權利可認購、轉換或交換為股份。
本公司無意於記錄日期或之前發行或授出任何股份、可換股證券及╱或購股權。
假設於記錄日期或之前已發行股份數目並無變動,且於建議供股完成時或之前將不會配發及發行新股份(供股股份除外),根據建議供股建議發行的80,000,000股供股股份相當於本公告日期現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以及緊隨建議供股(獲悉數包銷)完成後本公司經配發及發行供股股份擴大之已發行股本總數約9.09%。
合資格股東及不合資格股東建議供股僅適用於合資格股東。
本公司將向合資格股東寄發章程文件。
本公司將不會向不合資格股東提呈建議供股。
本公司將於相關法例及法規允許及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將供股章程寄予不合資格股東,僅供參考用途,惟不會向其寄發任何暫定配額通知書或額外申請表格。
為符合資格參與建議供股,股東必須於記錄日期營業時間結束時登記為本公司股東,且並非不合資格股東。
於記錄日期營業時間結束時於本公司股東名冊上之地址為香港之股東,均符合資格參與建議供股。
–4–倘董事會於作出相關查詢後認為,基於有關地區法例項下之法律限制或當地有關監管機關或證券交易所之任何規定,將在記錄日期營業時間結束時於本公司股東名冊上之地址為香港境外之股東從建議供股中排除屬必要或適宜,則該等海外股東將不符合資格參與建議供股。
海外股東之權利董事會留意到GEM上市規則第17.41(1)條之規定,並將就向海外股東提呈建議供股的可行性於有關司法權區作出查詢。
倘董事會於作出有關查詢後認為,基於有關地區法例項下之法律限制或當地有關監管機關或證券交易所之任何規定,不向有關海外股東提呈供股股份屬必要或適宜,則不會向該等海外股東暫定配發未繳股款供股股份或配發繳足股款供股股份。
在此等情況下,該等海外股東將成為不合資格股東,而建議供股將不適用於彼等。
本公司將於相關法例及法規允許及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將供股章程寄予不合資格股東,僅供參考用途,惟不會向其寄發任何暫定配額通知書或額外申請表格。
章程文件將不會根據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權區的適用證券法例進行登記或備案。
原應暫定配發予不合資格股東的供股股份將獲安排以未繳股款形式,於未繳股款供股股份開始買賣後及未繳股款供股股份買賣最後日期前,於實際可行情況下盡快在市場出售(倘可於扣除開支後取得溢價)。
任何出售所得款項淨額在扣除開支後將由本公司按於記錄日期營業時間結束時不合資格股東各自的配額比例以港元支付予彼等,惟倘任何該等人士所獲得之款項不超過100港元,則有關款項將撥歸本公司所有。
該等不合資格股東原應有權獲得的任何有關未出售未繳股款供股股份,將可供合資格股東以額外申請表格作出額外申請。
認購價就本公告而言及僅供說明用途,認購價為每股供股股份0.25港元,合資格股東必須於接納有關暫定配發之供股股份時,及(如適用)根據建議供股申請額外供股股份時悉數繳付認購價,或於未繳股款供股股份之承讓人於申請供股股份時悉數繳付認購價。
–5–認購價較:(i)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的收市價每股0.35港元折讓約28.57%;及(ii)股份截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該日)止最後五個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的平均收市價約每股0.346港元折讓約27.75%;及(iii)股份截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該日)止最後十個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的平均收市價約每股0.346港元折讓約27.75%。
於悉數接納供股股份之暫定配額後,每股供股股份之淨價格(即認購價減建議供股所產生的成本及開支)將約為18.6百萬港元(假設在記錄日期或之前已發行股份數目並無變動)。
供股股份之總面值將為800,000港元(假設在記錄日期或之前每股股份面值於並無變動)。
認購價及建議供股比率由董事會參考(其中包括)以下各項釐定:(i)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及之前的收市價;(ii)現行市況;(iii)本集團的營運及財務狀況;(iv)本公司擬根據建議供股募集的資金金額;及(v)本公告下文「進行建議供股的理由及建議供股所得款項用途」一節所述理由。
於釐定認購價時,董事已考慮(其中包括)上述股份於聯交所買賣的過往市價。
鑑於本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錄得純利約17.8百萬港元,且所有合資格股東均獲平等機會以按相對股份過往市價較低的價格認購其於建議供股下的保證配額,董事認為,認購價折讓將提升建議供股的吸引力,從而鼓勵合資格股東參與建議供股,因而讓彼等可維持於本公司的股權,並參與本集團的未來增長及發展。
經考慮到下文「進行建議供股的理由及建議供股所得款項用途」一節所述進行建議供股的理由後,董事認為建議供股條款(包括認購價)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6–包銷協議就建議供股而言,於2024年7月30日(交易時段後),本公司與包銷商訂立包銷協議,據此,包銷商同意根據包銷協議的條款及條件悉數包銷未獲認購供股股份。
包銷協議的進一步詳情載列如下:日期:2024年7月30日(交易時段後)發行人:本公司包銷商:RaffAelloSecurities(HK)Limited所包銷的供股股份數目(假設在記錄日期或之前並無發行或購回股份):80,000,000股供股股份,按悉數包銷基準包銷佣金:供股股份所涉及總認購金額(即供股所得款項總額)的7.07%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於本公佈日期,包銷商並無持有任何股份。
包銷商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第三方。
包銷商確認其已遵守GEM上市規則第10.24A(1)條。
待包銷協議所載全部條件獲達成或豁免(如適用)且在包銷協議並未根據其條款於最後終止時限前予以終止的情況下,包銷商將根據包銷協議及章程文件的條款(倘該等條款適用)認購或促使認購未獲認購供股股份。
包銷協議的條款(包括佣金率)乃由本公司與包銷商經參考本集團現有財務狀況、建議供股規模以及目前及預期市況後公平磋商釐定。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包銷協議的條款(包括佣金率)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概無董事於包銷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
–7–建議供股及包銷協議之條件供股須待下列條件獲達成後方可作實:(a)復牌;(b)遵照GEM上市規則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於章程寄發日期前,將章程文件分別送達聯交所以取得認可及呈交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進行登記;(c)於章程寄發日期或之前向合資格股東寄發章程文件;(d)GEM上市委員會批准或同意批准(受配發規限)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之供股股份上市及買賣,且並無撤回或撤銷有關批准;(e)包銷商之責任成為無條件,而包銷協議於最後終止時限或之前並無根據其條款予以終止;及(f)包銷協議所載本公司之聲明、保證及承諾於所有重大方面均屬真實及準確。
除第(f)項條件可由包銷商豁免外,上述條件均不可豁免。
倘上述任何條件於最後終止時限前或於2024年11月30日前未獲達成及╱或獲包銷商全部或部分豁免(如適用),包銷協議將告終止,訂約方不得就費用、損害、賠償或其他要求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申索,惟任何先前違反者除外。
終止包銷協議倘發生以下事項,包銷商有權於最後終止時限前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以終止包銷協議:(a)包銷商合理認為,建議供股能否成功進行將因下列各項而受到重大不利影響:(i)頒佈任何法例或法規或現有法例或法規(或其有關司法詮釋)之任何變動或出現任何其他事故(不論其性質),而包銷商合理認為將令本集團之整體業務或財務或經營狀況受到重大不利影響,或對建議供股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或(ii)任何地方、國家或國際間發生有關政治、軍事、金融、經濟或其他性質(無論是否與任何上述者屬同一類別)之事件或變動(無論是否在包銷協議日期之前及╱或之後發生或持續發生之一連串事故或變故其中一部分),–8–或任何地方、國家或國際間爆發敵對衝突或武裝衝突或衝突升級,或發生可影響本地證券市場之事件,而包銷商合理認為會令本集團整體業務或財政或經營狀況或前景受到重大不利影響或令建議供股之成功進行受到重大不利影響,或基於其他理由導致不適宜或不應進行建議供股;或(b)市況出現任何重大不利變動(包括但不限於金融或貨幣政策,或外匯或貨幣市場、證券買賣被暫停或受到重大限制之任何變動),而包銷商合理認為會對建議供股之成功進行造成重大及不利影響,或基於其他理由導致不適宜或不應進行建議供股;或(c)本公司或本集團任何其他成員公司之情況出現任何變動,而包銷商合理認為將令本集團之前景受到重大及不利影響,包括(但不限於上述一般性)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被申請清盤或通過決議案清盤或結業或出現類似事件或本集團任何重大資產被損毀;或(d)有關本集團整體業務或財務或經營狀況或前景出現任何其他重大不利變動(無論是否與上述任何一項屬同一類別);或(e)任何事件倘於緊接供股章程日期前出現或發現,但並無於供股章程內披露,而包銷商合理認為對建議供股而言構成重大遺漏者;或(f)自復牌以來一般證券或本公司證券在GEM暫停買賣超過十(10)個連續營業日,不包括涉及核准本公告、章程文件或與建議供股有關之其他公告或通函而暫停買賣。
倘於最後終止時限前出現以下情況,則包銷商將有權以書面通知撤銷包銷協議:(a)包銷商知悉包銷協議所載任何聲明、保證或承諾遭嚴重違反;或(b)包銷商知悉任何指定事件。
倘包銷商於最後終止時限前終止包銷協議,則所有訂約方於其項下的責任將即時終止(包銷協議項下若干權利或責任除外),訂約方不得就本協議所產生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事項涉及的費用、損害、賠償或其他要求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申索,惟任–9–何先前違反者除外。
撤銷或終止包銷協議將不會損害任何訂約方於有關撤銷或終止前發生的任何包銷協議違反行為涉及的權利。
倘包銷商終止包銷協議,則建議供股將不會進行。
倘包銷商終止包銷協議,本公司將另行刊發公告。
建議供股對本公司股權之影響僅就說明而言,以下載列本公司(i)於本公告日期;(ii)緊隨配售事項完成後;(iii)緊隨建議供股完成後的股權架構,以及按包銷協議項下擬定方式完成建議供股後對本公司股權架構的影響(假設在記錄日期或之前本公司並無發行或購回股份):股東於本公告日期緊隨配售事項完成後緊隨建議供股完成後(假設獲合資格股東悉數接納)緊隨建議供股完成後(假設未獲合資格股東接納)股份數目概約百分比股份數目概約百分比股份數目概約百分比股份數目概約百分比俊和海外(附註1)687,649,50085.96%519,649,50064.96%571,614,45064.96%519,649,50059.05%R5A(附註2)80,000,00010.00%80,000,00010.00%88,000,00010.00%80,000,0009.09%俊和海外及其一致行動人士小計767,649,50095.96%599,649,50074.96%659,614,45074.96%599,649,50068.14%公眾股東—配售事項的承配人——168,000,00021%184,800,00021.00%168,000,00019.09%—包銷商——————80,000,000(最高值)9.09%—其他公眾股東32,350,5004.04%32,350,5004.04%35,585,5504.04%32,350,5003.68%公眾股東小計32,350,5004.04%200,350,50025.04%220,385,55025.04%280,350,50031.86%總計800,000,000100.00%800,000,000100.00%880,000,000100.00%880,000,000100.00%附註:1.俊和海外的一致行動人士包括亞洲聯合基建及其大股東。
於本公告日期,亞洲聯合基建由GTWinnersLimited擁有約53.45%權益,而GTWinnersLimited則分別由彭一庭先生及李蕙嫻女士擁有45%及45%權益。
2.於本公告日期,R5A由譚慕潔女士、宋理明先生、何柱明先生、鄧降福先生及何迪威先生分別最終擁有55.34%、16.40%、14.07%、12.91%及1.28%權益。
–10–進行建議供股的理由及建議供股所得款項用途預計建議供股所得款項總額為20.0百萬港元。
建議供股所得款項總額經扣除相關開支後估計約為18.6百萬港元。
董事會相信,建議供股將使本集團得以加強其營運資金基礎,並改善其財務狀況。
本公司擬將建議供股所得款項淨額用於(i)擴大本公司業務,及╱或(ii)利用任何機會進行策略性投資,以擴大本公司業務或創造協同效應,及╱或(iii)本集團的一般營運資金。
本公司認為,建議供股將為合資格股東提供參與本集團發展之平等機會。
鑑於具有優先權性質,其允許合資格股東透過參與建議供股而維持其於本公司之股權比例。
建議供股亦允許合資格股東(a)透過於公開市場收購額外供股配額(視乎供應而定)及╱或經額外申請,增加其各自於本公司之股權;或(b)透過於公開市場出售其供股配額(視乎市場需求而定),減少其各自於本公司之股權。
此外,建議供股將有助本集團加強其資本基礎並改善其財務狀況,而並無增加其債務或融資成本。
除建議供股外,董事曾考慮本集團可用的其他集資替代方案,包括銀行借款及其他股本融資(例如配售新股份或公開發售)。
董事留意到,銀行借款將產生利息成本,並可能需要提供抵押品,且債權人地位優先於股東,配售新股份則會攤薄股東權益,而股東並無機會參與行使。
與公開發售相反,建議供股令股東能夠在市場上出售未繳股款供股股份。
因此,董事會認為,建議供股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刊登有關供股之進一步公告及刊發章程文件於復牌後及建議供股開始前,本公司將於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就建議供股的預期時間表及相關安排與聯交所進行溝通,並作出進一步公告及刊發章程文件,當中將載有建議供股的一切相關詳情,包括暫停辦理本公司股份過戶登記手續、記錄日期、供股股份買賣安排、額外供股股份買賣安排及建議供股的預期時間表。
–11–GEM上市規則之涵義由於建議供股將不會使本公司之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市值於緊接本公告日期前十二個月期間內增加超過50%,且並非由本公司董事、主要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或彼等各自的任何緊密聯繫人)包銷,根據GEM上市規則第10.29條,建議供股毋須經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批准。
本公司於緊接本公告日期前十二個月期間內或於該十二個月期間前(倘於該十二個月期間內開始買賣據此發行之股份)並無進行任何供股、公開發售或特別授權配售事項,亦無於該十二個月期間內發行任何紅股、認股權證或其他可換股證券。
建議供股本身並無導致25%或以上之理論攤薄影響。
繼續暫停股份買賣股份已自2024年3月27日上午九時正起暫停在聯交所買賣,並將繼續暫停買賣,直至恢復最低公眾持股量為止。
本公司將就復牌申請另行刊發公告。
董事會謹此強調,建議供股須待復牌完成後方可作實,其未必會進行。
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股份時務請謹慎行事。
本公司股東或潛在投資者如對彼等狀況有任何疑問,應諮詢彼等之專業顧問。
釋義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亞洲聯合基建」指亞洲聯合基建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已發行普通股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00711)「一致行動」指具有收購守則賦予該詞的涵義「董事會」指董事會–12–「營業日」指在香港,香港持牌銀行普遍開門辦理一般銀行業務之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香港公眾或法定假期,以及於上午九時正至中午十二時正期間懸掛或維持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且於中午十二時正或之前並無改發較低信號之任何日子,或於上午九時正至中午十二時正期間懸掛「黑色」暴雨或「極端情況」警告信號或維持生效,且於中午十二時正或之前並未取消之任何日子)「俊和海外」指俊和海外控股有限公司,亞洲聯合基建的全資附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持有687,649,500股股份「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指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經不時修訂、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本公司」指雅居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已發行普通股於GEM上市(股份代號:08426)「關連人士」指具有GEM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董事」指本公司董事「額外申請表格」指將向合資格股東發出有關建議供股之額外申請表格「額外供股股份」指於接納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之最後時限及日期前已暫定配發但未獲合資格股東接納或未繳股款供股股份之受讓人另行認購之任何供股股份及暫定配發予本公司代名人且尚未出售之任何不合資格股東配額,並(為免生疑問)應包括彙集尚未出售之零碎供股股份產生之任何供股股份「GEM」指聯交所GEM「GEM上市委員會」指具有GEM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13–「GEM上市規則」指GEM證券上市規則「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貨幣「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獨立第三方」指任何非本公司關連人士且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的人士「最後交易日」指2024年3月26日,即緊接本公告刊發前股份於GEM的最後交易日「最後終止時限」指本公司與包銷商將予協定的時間及日期,即終止包銷協議的最後時限「不合資格股東」指董事基於本公司法律顧問提供之法律意見,考慮到有關地區法例下之法律限制或當地有關監管機構或證券交易所之規定,認為不向彼等提呈建議供股屬必要或合宜之海外股東「海外股東」指於記錄日期營業時間結束時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而其註冊地址位於香港境外之股東「暫定配額通知書」指將向合資格股東發出有關建議供股之暫定配額通知書「配售事項」指誠如本公司、亞洲聯合基建及俊和海外所聯合刊發日期為2024年7月30日的公告所述,按承諾基準配售俊和海外持有的168,000,000股股份「供股章程」指將寄發予股東之供股章程,當中載有建議供股詳情「章程文件」指供股章程、暫定配額通知書及額外申請表格「章程寄發日期」指本公司與包銷商協定向合資格股東寄發章程文件或向不合資格股東寄發供股章程(視情況而定)之日期–14–「合資格股東」指於記錄日期營業時間結束時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東(不合資格股東除外)「記錄日期」指本公司與包銷商將就釐定建議供股資格而協定之日期「復牌」指透過重新遵守GEM上市規則下之公眾持股量規定,令股份恢復於GEM買賣「供股」指建議按照包銷協議及章程文件的條款並在其條件的規限下以認購價就於記錄日期每持有十(10)股已發行現有股份發行一(1)股供股股份「供股股份」指根據建議供股建議向合資格股東提呈之80,000,000股新股份「證券及期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經不時修訂、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普通股「股東」指已發行股份之持有人「指定事件」指於包銷協議日期或之後及於最後終止時限之前發生或出現之任何事件或事項,而倘該事件或事項於包銷協議日期之前發生或出現,則會導致包銷協議內所載本公司之任何保證在任何重大方面失實或錯誤「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認購價」指根據建議供股提呈或認購供股股份之建議發行價每股供股股份0.25港元「收購守則」指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經不時修訂、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15–「包銷商」指RaffAelloSecurities(HK)Limited,一間可從事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之持牌法團,其一般業務過程包括包銷證券「包銷協議」指本公司與包銷商於2024年7月30日就建議供股訂立的包銷協議,並根據其條款經不時修改、補充或修訂「包銷股份」指80,000,000股供股股份「未獲認購供股股份」指未透過暫定配額通知書及╱或額外申請表格下的有效申請認購及就此支付股款的供股股份「%」指百分比承董事會命雅居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主席彭一邦香港,2024年7月30日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成員包括六名執行董事,即彭一邦博士工程師太平紳士、彭一庭先生、何柱明先生、吳福華先生、徐建華先生及佘俊樂先生,及四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即黃比先生、吳紀法先生、余致力先生及馮蘭施女士。
本公告乃遵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證券上市規則而提供有關本公司之資料,董事願就此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
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據彼等所深知及確信,(i)本公告所載資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屬準確及完備,沒有誤導或欺詐成份;及(ii)概無遺漏其他事宜而導致本公告任何陳述或本公告產生誤導。
本公告將由其刊登日期起最少七日於聯交所網站「最新公司公告」網頁登載。
本公告亦將於本公司網站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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