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点研报
  • 精选研报
  • 知名分析师
  • 经济数据库
  • 个人中心
  • 用户管理
  • 我的收藏
  • 我要上传
  • 云文档管理
  • 我的云笔记
  • 伟明环保:伟明环保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日期:2022-08-10 00:05:28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91662) 用户喜爱度:等级966 本文被分享:980次 互动意愿(强)

    伟明环保:伟明环保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1. 证券代码:603568股票简称:伟明环保公告编号:临2022-082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中汇路81号B2幢5楼东南首)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二〇二二年八月2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明环保”、“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4.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22年7月2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披露于上交所网站()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5.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使用的简称释义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同。

    6. 3第二节概览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伟22转债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13652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147,700.00万元(1,477.00万张、147.70万手)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147,700.00万元(1,477.00万张、147.70万手)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2年8月12日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起止日期:2022年7月22日至2028年7月21日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2年7月28日,即T+4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7. 即2023年1月30日至2028年7月21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8.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9.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10.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11. 十、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

    12.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13. 十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十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4. 十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4级别为AA,公司主体信用级别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评级机构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15. 5第三节绪言本上市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16.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252号文”核准,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公开发行了1,477.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47,700.00万元。

    发行方式采用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金额不足147,700.00万元的部分由中信建投证券包销。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20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147,7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2年8月1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伟22转债”,债券代码“113652”。

    本公司已于2022年7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6第四节发行人概况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ZhejiangWeimingEnvironmentProtectionCo.,Ltd.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伟明环保股票代码603568法定代表人项光明董事会秘书程鹏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9日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中汇路81号B2幢5楼东南首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4522019A邮政编码325088电话号码0577-86056018传真号码0577-86051888公司网址电子邮箱ir@cnweiming.com经营范围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固废处理工程、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环保工程的设计、投资咨询、施工、运营管理及技术服务,垃圾、烟气、污水、灰渣处理技术的开发及服务,危险废物经营(凭许可证经营),环保设备的制造、销售及安装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凭许可证经营),从事进出口业务。

    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一)公司前身临江公司设立公司前身为临江公司,临江公司是由环保工程公司与自然人项光楠依据中国法律于2001年12月29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1年12月20日,项光楠以自有资金出资2,300.00万元,环保工程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1,346.20万元,并以应收临江公司的工程预付款1,153.80万元作为出资,共同设立临江公司。

    上述出资经温州中源会计师事务所于2001年12月2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温中会验字[2001]1277号)确认。

    2001年12月29日,临江公司取得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0001011706)。

    临江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7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环保工程公司2,500.0052.08项光楠2,300.0047.92合计4,800.00100.00(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发行人股权结构变动情况1、2015年5月28日首发上市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27号)核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217号)批准,伟明环保于2015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证券简称“伟明环保”,证券代码“603568”。

    本次首发上市后,伟明环保增发新股4,580.00万股,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如下: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股权比例(%)一、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伟明集团20,348.4044.84项光明4,672.8010.30嘉伟实业3,544.807.81王素勤2,400.005.29朱善玉2,265.604.99朱善银1,903.204.19章锦福904.801.99朱达海859.201.89章小建631.201.39其他26位自然人3,270.007.21小计40,800.0089.91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社会公众投资者4,580.0010.09合计45,380.00100.002、2016年6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16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8于公司2015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5,380.00万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截至2016年6月15日,公司已实施完毕权益分配,公司总股本变更为68,070.00万股。

    3、2017年4月股权激励2017年2月2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时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截至2017年4月6日,公司完成《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股本增加为68,721.00万股。

    4、2017年11月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2017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向17名激励对象授予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截至2018年1月9日,公司完成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股本增加为68,781.00万股。

    2017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按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2名丧失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截至2018年2月23日,公司完成股票回购注销工作,股本减少为68,776.00万股。

    5、2018年8月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2018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一致同9意按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2名丧失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4.1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截至2018年11月14日,公司完成股票回购注销工作,股本减少为68,771.90万股。

    6、2019年5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19年4月30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截至2019年5月16日的总股本68,771.90万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30元(含税),每10股送红股1股,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5股。

    截至2019年5月17日,公司已实施完毕权益分配,公司总股本变更为92,842.07万股。

    7、2019年6月可转债转股2019年6月14日起,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

    截至2019年6月30日,累计已有14,553.40万元伟明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为833.01万股;公司总股本增加至93,675.08万股。

    8、2019年9月可转债转股截至2019年9月30日,累计已有23,251.40万元伟明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为1,330.88万股;公司总股本增加至94,172.94万股。

    9、2019年9月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2019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按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2名丧失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3.24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截至2019年12月26日,公司完成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公司总股本减少至94,169.70万股。

    10、2019年12月可转债转股10截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已有45,857.80万元伟明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为2,624.86万股,公司股份总数增加至95,463.69万股。

    11、2020年2月可转债转股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月15日,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伟明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根据《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伟明转债的赎回条款。

    2020年1月15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前赎回“伟明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伟明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伟明转债全部赎回。

    截至2020年2月5日,伟明转债转股完成,公司总股本增加至96,658.33万股。

    12、2020年6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20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以公司截至2020年6月22日的总股本96,658.33万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1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截至2020年6月23日,公司已实施完毕权益分配,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25,655.83万股。

    13、2021年7月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2021年1月11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1年5月11日,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完成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工作。

    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1,256,558,346股减少为1,256,542,551股。

    14、2021年12月可转债转股自2021年10月27日至2021年12月6日,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有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伟20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根据《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伟20转债”的赎回条款。

    2021年12月6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11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前赎回“伟20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伟20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伟20转债”全部赎回。

    截至2021年12月28日,“伟20转债”转股完成,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303,241,100股。

    15、2022年7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22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截至2022年7月5日的总股本130,324.11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截至2022年7月7日,公司已实施完毕权益分配,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69,421.34万股,公司股本结构如下:类别变动前(万股)本次变动(万股)变动后(万股)一、有限售条件股份---1、国家持股---2、国有法人持股---3、其他内资持股---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境内自然人持股---4、外资持股---其中:境外法人持股---境外自然人持股---二、无限售条件股份130,324.1139,097.23169,421.341、人民币普通股130,324.1139,097.23169,421.34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4、其他---合计130,324.1139,097.23169,421.34三、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情况(一)公司主要业务及主要产品公司主营业务涵盖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全产业链,包括核心技术研发、关键设备制造销售及项目投资、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等领域,是国内领先的生活12垃圾焚烧处理企业。

    公司在全国各地投资、建设、运营生活垃圾焚烧厂,并在垃圾焚烧厂附近投资、建设、运营餐厨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农林废弃物处理和工业固废处理项目,与生活垃圾进行协同处置;同时,公司介入行业上下游的环保装备研发制造销售、环保工程承包建设、垃圾清运、渗滤液处理等领域。

    公司主要产品包括电力销售、垃圾处置服务、设备销售及服务等,通过向电力公司提供电力,并收取发电收入,向地方政府环卫部门提供垃圾焚烧处理服务,并收取垃圾处置费。

    公司主要通过增加生活垃圾处理运营项目规模和设备销售及服务规模,并开展各类固废协同处理、介入行业上下游来提升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水平。

    (二)公司竞争地位及竞争优势1、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发行人是我国规模最大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之一,拥有技术研究开发、关键设备设计制造、项目投资建设、项目运营管理等全产业链一体化优势,在长三角等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拥有较高市场份额,同时公司积极介入中部地区市场,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2018-2020年,公司已运营项目的市场份额情况如下: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公司垃圾焚烧处理量(万吨)519.17507.26424.35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万吨)14,607.612,174.210,184.9全国市场份额3.55%4.17%4.17%注: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数据来源于《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由于数据可得性等原因,此处列示2018-2020年度数据。

    公司垃圾焚烧处理量数据包括试运营阶段的所有垃圾焚烧处理量,未包含餐厨垃圾、污泥的处理量。

    浙江省是我国垃圾焚烧处理应用最为广泛的省份,公司在浙江省占有相对较高的市场份额: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公司浙江省垃圾焚烧处理量(万吨)410.43413.10352.09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万吨)1,068.51,117.9981.3浙江省市场份额38.41%36.95%35.88%13注:浙江省垃圾焚烧处理量数据来源于《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由于数据可得性等原因,此处列示2018-2020年度数据。

    公司垃圾焚烧处理量数据包括试运营阶段的所有垃圾焚烧处理量,未包含餐厨垃圾、污泥的处理量。

    2、公司的竞争优势(1)公司是我国规模最大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之一公司专注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是我国规模最大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之一,在长三角等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拥有较高市场份额,显著的规模优势有利于公司实现规模经济,降低研发成本和管理成本,进一步提升盈利水平。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拥有51个已签约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其中24个运营项目、19个在建项目、8个筹建项目。

    同时,公司已介入餐厨垃圾清运处理、污泥处理、渗滤液处理、垃圾清运等领域。

    最近三年,公司各类垃圾处理业务指标如下:业务类型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生活垃圾入库量(万吨)664.45519.17507.26上网电量(亿度)21.0115.9015.34餐厨垃圾处理量(万吨)28.9619.1517.48渗滤液受托处理量(万吨)13.1111.267.96生活垃圾清运量(万吨)122.63100.5855.06餐厨垃圾清运量(万吨)28.2718.1017.46污泥处理量(万吨)6.755.892.70注:上述数据包括各项目试运行期间的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入库量及上网电量。

    (2)公司业务覆盖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全产业链公司业务覆盖垃圾焚烧发电产业的各个环节,包括核心技术研发、设备研制、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等全产业链,具备一体化运作的独特优势。

    各业务环节之间形成协同效应,有利于有效降低项目投资成本,加快建设速度,提高运营效率,加强设备运营、维护和维修,并促进技术创新。

    上述协同效应使得公司保持了良好的盈利水平,2019-2021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达61.77%、53.93%和47.07%,公司净利润率分别达47.68%、40.20%和36.75%,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3)公司拥有行业领先的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14公司已聚集一批高级技术人才,组建了炉排、烟气净化设备、自动控制系统、焚烧锅炉、渗滤液处理、项目建设等专业研发团队,拥有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垃圾焚烧炉排炉、烟气净化等技术,已经成功应用于生活垃圾焚烧项目20年,在线运行的各套设备质量过硬、性能优异、技术工艺成熟。

    公司通过长期的技术研发和积累,形成了丰富的技术储备和研发成果。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及许可使用发明专利18项、实用新型专利133项,软件著作权35项。

    2021年上半年,公司下属子公司伟明设备获得企业高质量发展政府补助2,000万元,并入选2020年浙江省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名单;下属子公司伟明建设于2021年6月取得建筑工程施工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4)公司拥有突出的业务管理能力和良好的品牌形象,具有项目快速复制能力公司在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以及设备研制等方面建立了一套科学的系统化技术标准和运作模式,形成了专业化、精细化、标准化的业务管理能力,帮助公司保持行业领先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

    公司目前是“中国环境保护产业骨干企业”、“中国上市公司诚信企业百佳”、“浙江省发展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等,树立了良好的市场品牌形象,并具备了项目快速复制能力。

    (5)公司拥有经验丰富的优秀管理团队,并建立良好的人才培养体系公司管理团队具备丰富的行业知识、专业的技术实力和高效的管理能力,将帮助公司积极把握环保行业的黄金发展机遇,实现公司战略发展目标。

    经过多年的积累,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培训体系,通过周期性的专业和管理培训,推动不同岗位、层级员工不断成长,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各层次人才的需求。

    四、发行人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一)公司股本结构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股本总额为130,324.11万股,股本结构如下:类别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一、有限售条件股份--15类别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1、国家持股--2、国有法人持股--3、其他内资持股--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境内自然人持股--4、外资持股--其中:境外法人持股--境外自然人持股--二、无限售条件股份130,324.11100.001、人民币普通股130,324.11100.00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4、其他--合计130,324.11100.00(二)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总数(万股)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万股)伟明集团境内非国有法人41.1053,567.16-项光明境内自然人9.8412,828.40-嘉伟实业境内非国有法人7.169,331.69-王素勤境内自然人3.194,152.03-朱善玉境内自然人3.094,028.61-朱善银境内自然人2.793,634.64-全国社保基金四一六组合其他2.212,878.84-章锦福境内自然人1.501,949.1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睿远均衡价值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1.391,817.47-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其他1.081,412.96-16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总数(万股)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万股)合计-73.3595,600.98-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一)控制关系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伟明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项光明先生、王素勤女士、朱善玉先生和朱善银先生,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如下:(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伟明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娄桥工业园中汇路81号B2幢注册资本10,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项光明成立日期2000年7月31日经营范围对污水处理项目投资及管理(污水处理技术开发及服务除外);企业管理咨询、企业信息咨询;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伟明集团主要财务数据如下:单位:万元项目2022年3月31日资产总计1,821,392.70伟明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项光明王素勤朱善银朱善玉温州市嘉伟实业有限公司41.10%7.16%9.84%3.19%2.79%3.09%12.50%87.50%20.99%14.48%5.94%37.21%17负债合计814,205.09所有者权益1,007,187.6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463,375.27项目2022年1-3月营业收入104,361.29营业利润49,382.68净利润46,307.2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362.972、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项光明先生、王素勤女士、朱善玉先生和朱善银先生。

    截止2022年3月31日,项光明直接持有公司9.84%的股份,王素勤直接持有公司3.19%的股份,朱善玉直接持有公司3.09%的股份,朱善银直接持有公司2.79%的股份,四人通过伟明集团和嘉伟实业间接控制公司48.26%的股份。

    综上,项光明、王素勤、朱善玉和朱善银合计控制公司67.17%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其中项光明先生和王素勤女士为夫妻关系,朱善玉和朱善银先生系兄弟关系,其与项光明先生均系舅舅和外甥关系。

    18第五节发行与承销一、本次发行情况1、发行数量:147,700.00万元(1,477.00万张)2、向原A股股东发行的数量: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伟22转债1,379.32万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3.39%。

    3、发行价格: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人民币100元/张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47,700.00万元6、发行方式:本次发行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金额不足147,700.00万元的部分由中信建投证券包销。

    7、配售比例: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147,700.00万元(147.7000万手)。

    原股东优先配售137,932.00万元(137.9320万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3.39%;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9,572.10万元(9.5721万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48%;中信建投证券包销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195.90万元(0.1959万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13%。

    8、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量序号持有人名称持有数量(元)持有转债比例(%)1伟明集团有限公司606,541,00041.072项光明145,256,0009.833温州市嘉伟实业有限公司105,663,0007.154王素勤47,014,0003.185朱善玉45,616,0003.096朱善银41,155,0002.797全国社保基金四一六组合32,300,0002.19198章锦福22,070,0001.499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睿远均衡价值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8,291,0001.2410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八零六组合12,017,0000.819、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项目金额(万元、不含税)保荐及承销费1,045.05律师费47.17会计师费42.45资信评级费用42.45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58.76合计1,235.8810、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账户名称开户行名称账号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人民路支行8110801011702496825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营业部577902882310607二、本次承销情况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147,700.00万元(147.7000万手)。

    原股东优先配售137,932.00万元(137.9320万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3.39%;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9,572.10万元(9.5721万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48%;中信建投证券包销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195.90万元(0.1959万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13%。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已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2年7月28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939号《验资报告》。

    20第六节发行条款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1、本次发行已经公司2021年11月1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2年2月1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及2021年12月6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过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52号)的核准。

    2、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人民币147,700.00万元。

    4、发行数量:1,477.00万张(147.70万手)。

    5、发行价格: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

    6、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147,7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146,464.12万元。

    7、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47,700.00万元(含147,7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1卢龙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焚烧发电项目21,574.4018,400.002昌黎县城乡静脉产业园特许经营项目(一期)39,019.7134,700.003罗甸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31,006.0023,100.004蛟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2,649.4219,000.005武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19,997.3215,600.006补充流动资金项目36,900.0036,900.00合计171,146.85147,700.00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1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8、债券评级: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债券信用评级为AA级,展望评级为稳定,评级机构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1、本次发行证券种类及上市地点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7,700.00万元,发行数量147.70万手(1,477.00万张)。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2年7月22日(T日)至2028年7月21日。

    5、债券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8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22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I:指年利息额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2)付息方式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7、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2年7月28日,T+4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3年1月30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8年7月21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32.85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23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派送现金股利:P1=P0-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24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

    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三十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

    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为转股数量;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25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11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11、赎回条款(1)到期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612、回售条款(1)有条件回售条款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27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本次可转债向本公司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7月21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册的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售,余额由中信建投证券包销。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1)向本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2022年7月21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15、向原A股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给予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权。

    原A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本次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7月2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伟明环保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0.871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0871手可转债。

    原A股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16、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①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②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28③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④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⑤免除或减少发行人在本次可转债项下的义务(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内);⑥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3)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4)发生下列事项之一,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置担保物或者其他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①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或者利息;②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期债券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人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③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④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⑤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⑥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⑦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发行人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29(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本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①受托管理人;②发行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47,700万元(含147,7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1卢龙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焚烧发电项目21,574.4018,400.002昌黎县城乡静脉产业园特许经营项目(一期)39,019.7134,700.003罗甸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31,006.0023,100.004蛟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2,649.4219,000.005武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19,997.3215,600.006补充流动资金项目36,900.0036,900.00合计171,146.85147,700.00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18、募集资金存管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3019、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20、本次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三、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一)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1)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2)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A股股份;(3)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6)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31(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本规则第二条约定的权限范围,审议并决定与本期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关系的事项。

    除本规则第二条约定的事项外,受托管理人为了维护本期债券持有人利益,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之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行为无需债券持有人会议另行授权。

    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进行决策: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1)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2)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3)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4)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5)免除或减少发行人在本次可转债项下的义务(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内);(6)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3、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4、发生下列事项之一,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置担保物或者其他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32(1)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或者利息;(2)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期债券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人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3)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4)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5)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6)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7)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发行人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本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筹备1、会议的召集(1)债券持有人会议主要由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

    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出现本规则第二条约定情形之一且具有符合本规则约定要求的拟审议议案的,受托管理人原则上应于15个交易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未偿债券总额3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同意延期召开的除外。

    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交易日。

    (2)发行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以下统称提议人)33有权提议受托管理人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提议人拟提议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托管理人,提出符合本规则约定权限范围及其他要求的拟审议议案。

    受托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提议人书面回复是否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召集会议的具体安排或不召集会议的理由。

    同意召集会议的,应当于书面回复日起15个交易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提议人同意延期召开的除外。

    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提议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可以共同推举1名代表作为联络人,协助受托管理人完成会议召集相关工作。

    (3)受托管理人不同意召集会议或者应当召集而未召集会议的,发行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提供必要协助,包括:协助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及会议结果等文件、代召集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提供联系方式、协助召集人联系应当列席会议的相关机构或人员等。

    2、议案的提出与修改(1)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或者约定,具有明确并切实可行的决议事项。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议案的决议事项原则上应包括需要决议的具体方案或措施、实施主体、实施时间及其他相关重要事项。

    (2)召集人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受托管理人、发行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以下统称提案人)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议案,召集人应当将相关议案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通知中明确提案人提出议案的方式及时限要求。

    34(3)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提出的拟审议议案需要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等履行义务或者推进、落实的,召集人、提案人应当提前与相关机构或个人充分沟通协商,尽可能形成切实可行的议案。

    受托管理人、发行人、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提出的拟审议议案需要债券持有人同意或者推进、落实的,召集人、提案人应当提前与主要投资者充分沟通协商,尽可能形成切实可行的议案。

    (4)债券持有人会议拟授权受托管理人或推选代表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等进行谈判协商并签署协议,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或参加仲裁、诉讼程序的,提案人应当在议案的决议事项中明确下列授权范围供债券持有人选择:a.特别授权受托管理人或推选的代表人全权代表债券持有人处理相关事务的具体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达成协商协议或调解协议、在破产程序中就发行人重整计划草案和和解协议进行表决等实质影响甚至可能减损、让渡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b.授权受托管理人或推选的代表人代表债券持有人处理相关事务的具体授权范围,并明确在达成协商协议或调解协议、在破产程序中就发行人重整计划草案和和解协议进行表决时,特别是作出可能减损、让渡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时,应当事先征求债券持有人的意见或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依债券持有人意见行事。

    (5)召集人应当就全部拟提交审议的议案与相关提案人、议案涉及的利益相关方进行充分沟通,对议案进行修改完善或协助提案人对议案进行修改完善,尽可能确保提交审议的议案符合本规则第三-2-(1)条的约定,且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审议议案间不存在实质矛盾。

    召集人经与提案人充分沟通,仍无法避免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审议议案的待决议事项间存在实质矛盾的,则相关议案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四-2-(6)条的约35定进行表决。

    召集人应当在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中明确该项表决涉及的议案、表决程序及生效条件。

    (6)提交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应当最晚于债权登记日前一交易日公告。

    议案未按规定及约定披露的,不得提交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3、会议的通知、变更及取消(1)召集人应当最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第10个交易日披露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

    受托管理人认为需要紧急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以有利于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的,应最晚于现场会议(包括现场、非现场相结合形式召开的会议)召开日前第3个交易日或者非现场会议召开日前第2个交易日披露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

    前款约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基本情况、会议时间、会议召开形式、会议地点(如有)、会议拟审议议案、债权登记日、会议表决方式及表决时间等议事程序、委托事项、召集人及会务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2)根据拟审议议案的内容,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以现场(包括通过网络方式进行现场讨论的形式,下同)、非现场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召集人应当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中明确会议召开形式和相关具体安排。

    会议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的,召集人还应当披露网络投票办法、投票方式、计票原则、计票方式等信息。

    (3)召集人拟召集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可以在会议召开日前设置参会反馈环节,征询债券持有人参会意愿,并在会议通知公告中明确相关安排。

    拟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应当及时反馈参会情况。

    债券持有人未反馈的,不影响其在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参会及表决权。

    (4)债券持有人对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具体内容持有异议或有补充意见的,可以与召集人沟通协商,由召集人决定是否调整通知相关事项。

    (5)召集人决定延期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或者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涉及的召开形式、会议地点及拟审议议案内容等事项的,应当最迟于原定债权登记36日前一交易日,在会议通知发布的同一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会议通知变更公告。

    (6)已披露的会议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随意提前。

    因发生紧急情况,受托管理人认为如不尽快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可能导致持有人权益受损的除外,但应当确保会议通知时间符合本规则第三-3-(1)条的约定。

    (7)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由消除、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或本规则另有约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随意取消。

    召集人拟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原则上应不晚于原定债权登记日前一交易日在会议通知发布的同一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取消公告并说明取消理由。

    如债券持有人会议设置参会反馈环节,反馈拟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所代表的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不足本规则第四-1-(1)条约定有效会议成立的最低要求,且召集人已在会议通知中提示该次会议可能取消风险的,召集人有权决定直接取消该次会议。

    (8)因出席人数未达到本规则第四-1-(1)条约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成立的最低要求,召集人决定再次召集会议的,可以根据前次会议召集期间债券持有人的相关意见适当调整拟审议议案的部分细节,以寻求获得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最大可能。

    召集人拟就实质相同或相近的议案再次召集会议的,应最晚于现场会议召开日前3个交易日或者非现场会议召开日前2个交易日披露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并在公告中详细说明以下事项:a.前次会议召集期间债券持有人关于拟审议议案的相关意见;b.本次拟审议议案较前次议案的调整情况及其调整原因;c.本次拟审议议案通过与否对投资者权益可能产生的影响;d.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人数如仍未达到约定要求,召集人后续取消或者再次召集会议的相关安排,以及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的影响。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及决议37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1)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由代表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且享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债券持有人出席方能召开。

    债券持有人在现场会议中的签到行为或者在非现场会议中的投票行为即视为出席该次持有人会议。

    (2)债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的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本规则另有约定的除外。

    召集人应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查询表决截止日持有人名册,并核对相关债券持有人当日可转债账务信息。

    表决截止日终无对应可转债面额的表决票视为无效票,无效票不计入议案表决的统计中。

    前款所称债权登记日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的前1个交易日。

    债券持有人会议因故变更召开时间的,债权登记日相应调整。

    (3)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出席并组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或者根据本规则第三-1-(3)条约定为相关机构或个人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提供必要的协助,在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中促进债券持有人之间、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等进行沟通协商,形成有效的、切实可行的决议等。

    (4)拟审议议案需要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等履行义务或者推进、落实的,上述机构或个人应按照受托管理人或召集人的要求,安排具有相应权限的人员按时出席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向债券持有人说明相关情况,接受债券持有人等的询问,与债券持有人进行沟通协商,并明确拟审议议案决议事项的相关安排。

    (5)资信评级机构可以应召集人邀请列席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持续跟踪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等的资信情况,及时披露跟踪评级报告。

    (6)债券持有人可以自行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受托管理人、其他债券持有人或者其他代理人(以下统称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38人会议并按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

    债券持有人自行出席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应当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出示能够证明本人身份及享有参会资格的证明文件。

    债券持有人委托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出具的载明委托代理权限的委托书(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并表决的除外)。

    债券持有人会议以非现场形式召开的,召集人应当在会议通知中明确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会资格确认方式、投票方式、计票方式等事项。

    (7)受托管理人可以作为征集人,征集债券持有人委托其代理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按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

    征集人应当向债券持有人客观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题和表决事项,不得隐瞒、误导或者以有偿方式征集。

    征集人代理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取得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书。

    (8)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议程可以包括但不限于:a.召集人介绍召集会议的缘由、背景及会议出席人员;b.召集人或提案人介绍所提议案的背景、具体内容、可行性等;c.享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针对拟审议议案询问提案人或出席会议的其他利益相关方,债券持有人之间进行沟通协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等就属于本规则第三-2-(3)条约定情形的拟审议议案进行沟通协商;d.享有表决权的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约定程序进行表决。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1)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2)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时,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享有一票表决权,但下列机构或人员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的债券份额除外:a.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并范围内子39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公司(仅同受国家控制的除外)等;b.本期债券的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c.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d.其他与拟审议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或个人。

    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开始前,上述机构、个人或者其委托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应当主动向召集人申报关联关系或利益冲突有关情况并回避表决。

    (3)出席会议且享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需按照“同意”“反对”“弃权”三种类型进行表决,表决意见不可附带相关条件。

    无明确表决意见、附带条件的表决、就同一议案的多项表决意见、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或者出席现场会议但未提交表决票的,原则上均视为选择“弃权”。

    (4)债券持有人会议原则上应当连续进行,直至完成所有议案的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债券持有人会议中止、不能作出决议或者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一致同意暂缓表决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因网络表决系统、电子通讯系统故障等技术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无法形成决议的,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者变更表决方式,并及时公告。

    (5)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按照会议通知中披露的议案顺序,依次逐项对提交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

    (6)发生本规则第三-2-(5)条第二款约定情形的,召集人应就待决议事项存在矛盾的议案内容进行特别说明,并将相关议案同次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

    债券持有人仅能对其中一项议案投“同意”票,否则视为对所有相关议案投“弃权”票。

    3、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生效(1)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下列属于本规则第二条约定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之一且具备生效条件的议案作出决议,经全体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40a.拟同意第三方承担本期债券清偿义务;b.发行人拟下调票面利率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已明确约定发行人单方面享有相应决定权的除外;c.发行人或其他负有偿付义务的第三方提议减免、延缓偿付本期债券应付本息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已明确约定发行人单方面享有相应决定权的除外;d.拟减免、延缓增信主体或其他负有代偿义务第三方的金钱给付义务;e.拟减少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数量或价值,导致剩余抵押/质押等担保物价值不足以覆盖本期债券全部未偿本息;f.其他变更募集说明书中可能会严重影响债券持有人收取本次可转债本息的约定;g.拟变更增信主体或担保物导致本次可转债债项评级发生不利变化的;h.拟免除或减少发行人在本次可转债项下的其他义务(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内);i.新增或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交叉违约保护条款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如有);j.拟修改债券募集说明书、本规则相关约定以直接或间接实现本款第a至i项目的;k.拟修改本规则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的相关约定;(2)除本规则第四-3-(1)条约定的重大事项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本规则第二条约定范围内的其他一般事项且具备生效条件的议案作出决议,经超过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且有表决权的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同意方可生效。

    本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召集人就实质相同或相近的前款一般事项议案连续召集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且每次会议出席人数均未达到本规则第四-1-(1)条约定的会议召开最低要求的,则相关决议经出席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41一以上同意即可生效。

    (3)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需要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等履行义务或者推进、落实,因未与上述相关机构或个人协商达成一致而不具备生效条件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授权受托管理人、上述相关机构或个人、符合条件的债券持有人按照本规则提出采取相应措施的议案,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4)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审议议案涉及授权受托管理人或推选的代表人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或参加要求发行人或增信主体偿付债券本息或履行增信义务、申请或参与发行人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参与发行人破产和解等事项的仲裁或诉讼,如全部债券持有人授权的,受托管理人或推选的代表人代表全部债券持有人提起或参加相关仲裁或诉讼程序;如仅部分债券持有人授权的,受托管理人或推选的代表人仅代表同意授权的债券持有人提起或参加相关仲裁或诉讼程序。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由召集人指定代表及见证律师共同负责清点、计算,并由受托管理人负责载入会议记录。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通知中披露计票、监票规则,并于会议表决前明确计票、监票人选。

    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结果原则上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披露日前公开。

    如召集人现场宣布表决结果的,应当将有关情况载入会议记录。

    (6)债券持有人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召集人等申请查阅会议表决票、表决计算结果、会议记录等相关会议材料,召集人等应当配合。

    (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后事项与决议落实1、债券持有人会议均由受托管理人负责记录,并由召集人指定代表及见证律师共同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债券持有人会议名称(含届次)、召开及表决时间、召开形式、召开地点(如有);(2)出席(包括现场、非现场方式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42其代理人(如有)姓名、身份、代理权限,所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及占比,是否享有表决权;(3)会议议程;(4)债券持有人询问要点,债券持有人之间进行沟通协商简要情况,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等就属于本规则第三-2-(3)条约定情形的拟审议议案沟通协商的内容及变更的拟决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如有);(5)表决程序(如为分批次表决);(6)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7)其他与会议相关的重要内容。

    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债券持有人参会资格证明文件、代理人的委托书及其他会议材料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保存。

    保存期限至少至本期债券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的5年。

    债券持有人有权申请查阅其持有本期债券期间的历次会议材料,债券受托管理人不得拒绝。

    2、召集人应最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截止日次一交易日披露会议决议公告,会议决议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包括名称(含届次)、召开及表决时间、召开形式、召开地点(如有)等;(2)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情况及会议有效性;(3)各项议案的议题及决议事项、是否具备生效条件、表决结果及决议生效情况;(4)其他需要公告的重要事项。

    3、按照本规则约定的权限范围及会议程序形成的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受托管理人应当积极落实,及时告知发行人或其他相关方并督促其予以落实。

    43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需要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等履行义务或者推进、落实的,上述相关机构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约定或有关承诺切实履行相应义务,推进、落实生效决议事项,并及时披露决议落实的进展情况。

    相关机构或个人未按规定、约定或有关承诺落实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的,受托管理人应当采取进一步措施,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

    债券持有人应当积极配合受托管理人、发行人或其他相关方推动落实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有关事项。

    4、债券持有人授权受托管理人提起、参加债券违约合同纠纷仲裁、诉讼或者申请、参加破产程序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授权范围及实施安排等要求,勤勉履行相应义务。

    受托管理人因提起、参加仲裁、诉讼或破产程序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作出授权的债券持有人承担,或者由受托管理人依据与债券持有人的约定先行垫付,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受托管理人依据授权仅代表部分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债券违约合同纠纷仲裁、诉讼或者申请、参加破产程序的,其他债券持有人后续明确表示委托受托管理人提起、参加仲裁或诉讼的,受托管理人应当一并代表其提起、参加仲裁或诉讼。

    受托管理人也可以参照本规则第四-1-(7)条约定,向之前未授权的债券持有人征集由其代表其提起、参加仲裁或诉讼。

    受托管理人不得因授权时间与方式不同而区别对待债券持有人,但非因受托管理人主观原因导致债券持有人权利客观上有所差异的除外。

    未委托受托管理人提起、参加仲裁或诉讼的其他债券持有人可以自行提起、参加仲裁或诉讼,或者委托、推选其他代表人提起、参加仲裁或诉讼。

    受托管理人未能按照授权文件约定勤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仲裁或诉讼,或者在过程中存在其他怠于行使职责的行为,债券持有人可以单独、共同或推选其他代表人提起、参加仲裁或诉讼。

    (六)特别约定1、关于表决机制的特别约定44因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或者其他法律规定或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导致部分债券持有人对发行人享有的给付请求权与其他同期债券持有人不同的,具有相同请求权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就不涉及其他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事项进行单独表决。

    前款所涉事项由受托管理人、所持债券份额占全部具有相同请求权的未偿还债券余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提案人作为特别议案提出,仅限受托管理人作为召集人,并由利益相关的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

    受托管理人拟召集持有人会议审议特别议案的,应当在会议通知中披露议案内容、参与表决的债券持有人范围、生效条件,并明确说明相关议案不提交全体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的理由以及议案通过后是否会对未参与表决的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

    特别议案的生效条件以受托管理人在会议通知中明确的条件为准。

    见证律师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就特别议案的效力发表明确意见。

    2、简化程序(1)发生本规则第二条约定的有关事项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管理人可以按照本节约定的简化程序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本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a.发行人拟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且变更后不会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b.发行人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回购股份导致减资,且累计减资金额低于本期债券发行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口径净资产的10%的;c.债券受托管理人拟代表债券持有人落实的有关事项预计不会对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d.债券募集说明书、本规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已明确约定相关不利事项发生时,发行人、受托管理人等主体的义务,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执行安排或者相关主体未在约定时间内完全履行相应义务,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的;e.受托管理人、提案人已经就具备生效条件的拟审议议案与有表决权的债券45持有人沟通协商,且超过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且有表决权的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如为第四-3-(2)条约定的一般事项)或者达到全体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如为第四-3-(1)条约定的重大事项)的债券持有人已经表示同意议案内容的;f.全部未偿还债券份额的持有人数量(同一管理人持有的数个账户合并计算)不超过4名且均书面同意按照简化程序召集、召开会议的。

    (2)发生本规则第六-2-(1)条a项至c项情形的,受托管理人可以公告说明关于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拟采取措施的内容、预计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及投资者权益保护产生的影响等。

    债券持有人如有异议的,应于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受托管理人。

    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受托管理人公告所涉意见或者建议。

    针对债券持有人所提异议事项,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异议人积极沟通,并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相关内容后重新征求债券持有人的意见,或者终止适用简化程序。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于异议期内提议终止适用简化程序的,受托管理人应当立即终止。

    异议期届满后,视为本次会议已召开并表决完毕,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四-3-(2)条第一款的约定确定会议结果,并于次日内披露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及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发生本规则第六-2-(1)条d项至f项情形的,受托管理人应最晚于现场会议召开日前3个交易日或者非现场会议召开日前2个交易日披露召开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详细说明拟审议议案的决议事项及其执行安排、预计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产生的影响以及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照会议通知所明确的方式进行表决。

    持有人会议的召开、表决、决议生效及落实等事项仍按照本规则第四、五部分的约定执行。

    (七)受托管理人变更1、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公司债券持有人46会议,履行变更受托管理人的程序:(1)受托管理人未能持续履行本准则或受托协议约定的受托管理人职责;(2)受托管理人停业、解散、破产或依法被撤销;(3)受托管理人提出书面辞职;(4)受托管理人不再符合受托管理人资格的其他情形。

    2、新任受托管理人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关于受托管理人的资格要求,在与发行人签订受托管理协议之日或双方约定之日起继承原任受托管理人依法依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原任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日或之前与新任受托管理人办理完毕工作移交手续。

    47第七节发行人的资信和担保情况一、公司报告期内的债券偿还情况2020年9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78号)的核准,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120,0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截至赎回登记日(2021年12月28日)收市后,累计面值人民币119,949.6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已转换为公司股票,占发行总额的99.96%,累计转股数量55,249,050股,剩余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为50.40万元,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对于该部分行使了提前赎回权,“伟20转债”于2021年12月29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除此之外,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对外发行债券的情形。

    二、资信评估机构对公司的资信评级情况针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本公司聘请了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资信评级。

    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将每年对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跟踪评级。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48第八节偿债措施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项目2022-03-312021-12-312020-12-312019-12-31流动比率(倍)1.611.151.782.87速动比率(倍)1.551.091.682.69资产负债率(合并)46.24%44.10%47.02%38.73%资产负债率(母公司)21.89%14.33%29.39%10.27%项目2022年1-3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62,820.35202,137.38170,704.93133,922.67EBITDA利息倍数(倍)13.3313.4524.5223.53注:(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4)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使用权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5)EBITDA利息倍数=EBITDA/(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支出)。

    一、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分析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2.87、1.78、1.15和1.61,速动比率分别为2.69、1.68、1.09和1.55,资产流动性较强。

    2019-2021年末,公司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呈下降趋势,但仍维持在较高水平,主要由于公司资产负债率较低且负债结构以非流动负债为主。

    2022年3月末,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有所上升,偿债能力提高,主要由于公司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增加导致的流动资产上升以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及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下降导致的流动负债下降。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资产负债率分别为38.73%、47.02%、44.10%和46.24%。

    资产负债率在2020年末上升,主要系2020年度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付债券余额增加,资产负债率上升。

    目前公司资产负债率总体保持较低水平,公司建设项目陆续完工后,正式运营产生稳定的利润和经营现金净流入,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偿债能力。

    二、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和EBITDA利息倍数分析报告期内,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分别为133,922.67万元、170,704.93万元、202,137.38万元和62,820.35万元,对应的EBITDA利息倍数分别为23.5349倍、24.52倍、13.45倍和13.33倍。

    报告期内,公司EBITDA利息倍数总体较高,表明公司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EBITDA利息倍数整体呈下降趋势,主要由于公司利息支出增加较快。

    三、本次融资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资产及负债规模相应增加,资金实力得到补充,为公司后续经营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股期内逐渐实现转股,公司的净资产将有所增加,资产负债率将逐步降低,资本结构将得到进一步改善。

    同时可转换债券票面利率相对较低,每年的债券偿还利息金额较小,因此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的还本付息压力。

    公司将根据本期可转债本息未来到期支付安排制定年度、月度资金运用计划,合理调度分配资金,保证按期支付到期利息和本金。

    50第九节财务会计一、审计意见情况发行人2019年、2020年、2021年的财务报告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立信审计并分别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331号、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382号、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50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二、最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一)最近三年一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单位:万元项目2022-03-312021-12-312020-12-312019-12-31流动资产合计363,431.06295,644.77273,730.49175,732.44非流动资产合计1,374,030.761,169,492.97773,592.70516,289.57资产总计1,737,461.821,465,137.741,047,323.19692,022.01流动负债合计225,452.99257,740.63153,881.1861,285.33非流动负债合计578,011.80388,444.07338,571.76206,754.47负债合计803,464.79646,184.70492,452.94268,039.8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817,968.66764,816.79548,948.52421,604.89所有者权益合计933,997.02818,953.03554,870.25423,982.21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单位:万元项目2022年1-3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营业收入103,698.34418,536.95312,348.92203,810.62营业成本48,797.26218,743.92143,328.2377,474.04营业利润49,120.62168,744.96145,222.80110,283.80利润总额48,937.40169,151.65145,602.72110,307.63净利润46,188.87153,808.88125,575.8597,181.6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5,938.31153,546.21125,726.8997,438.20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51单位:万元项目2022年1-3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5,285.79119,392.3095,247.3086,784.95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44,531.42-211,954.41-216,727.11-120,079.44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35,938.1680,490.82137,417.20-8,063.06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36,691.71-12,071.9215,935.60-41,357.55(二)主要财务指标1、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期间项目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基本每股收益(元)稀释每股收益(元)2022年1-3月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5.770.350.3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5.590.340.342021年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4.911.231.2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4.141.191.162020年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6.021.001.0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5.360.980.972019年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7.610.800.7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6.970.780.782、最近三年其他主要财务指标财务指标2022-03-312021-12-312020-12-312019-12-31流动比率(倍)1.611.151.782.87速动比率(倍)1.551.091.682.69资产负债率(合并)46.24%44.10%47.02%38.73%资产负债率(母公司)21.89%14.33%29.39%10.27%财务指标2022年1-3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0.864.935.704.55存货周转率(次/年)3.4014.7210.657.7452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股)0.350.920.760.91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0.28-0.090.13-0.43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1.17%2.37%1.93%1.68%注: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价值;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价值;6、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7、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8、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研发费用/营业收入;3、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如下:单位:万元项目2022年1-3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6.32-7.3340.14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1,926.175,232.654,151.752,697.20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16.64-188.98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183.95348.06-388.23-103.71税前非经常性损益小计1,742.225,591.043,756.202,822.61加:所得税影响额-264.85-841.99-574.81-580.87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0.56-0.03-合计1,477.374,748.493,181.352,241.745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5,938.31153,546.21125,726.8997,438.2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4,460.94148,797.71122,545.5495,196.46三、财务信息查阅投资者如欲了解公司的详细财务资料,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公司详细的财务报告。

    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影响如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32.85元/股计算,且不考虑发行费用,则公司股东权益增加147,700.00万元,总股本增加约4,496.19万股。

    第十节其他重要事项本公司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二、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三、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四、重大投资;五、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六、发行人住所变更;七、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八、重大会计政策变动;九、会计师事务所变动;十、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变化;十一、公司资信情况发生变化;54十二、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55第十一节董事会上市承诺公司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一、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二、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四、公司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56第十二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一、上市保荐机构有关情况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常青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保荐代表人:徐天全、刘涛项目协办人:明根那木尔项目组成员:韩勇、刘海彬、董浩、谢康联系电话:021-68801584传真:021-68801551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本保荐机构认为:伟明环保申请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中信建投证券愿意推荐伟明环保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57(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发行人: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58(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扫一扫,慧博手机终端下载!

    正在加载,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