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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紫江企业: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二次修订稿)

    日期:2022-08-10 01:01:32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31232) 用户喜爱度:等级979 本文被分享:998次 互动意愿(强)

    紫江企业: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二次修订稿)

    1. 股票代码:600210股票简称:紫江企业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二次修订稿)独立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二〇二二年八月2目录释义....................................................................................................................................................4声明....................................................................................................................................................5中介机构声明......................................................................................................................................6重大事项提示......................................................................................................................................7一、本次分拆方案简介...............................................................................................................7二、本次分拆发行上市方案介绍...............................................................................................8三、本次分拆对公司的影响.......................................................................................................9四、本次分拆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9五、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10重大风险提示....................................................................................................................................11一、本次分拆上市的审批风险.................................................................................................11二、市场竞争的风险.................................................................................................................11三、股票市场波动风险.............................................................................................................11四、控股股东控制风险.............................................................................................................11五、不可抗力风险.....................................................................................................................12第一章本次分拆概况......................................................................................................................13一、本次分拆的背景与目的.....................................................................................................13二、本次分拆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13三、本次分拆上市的发行方案概况.........................................................................................22四、本次分拆上市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23第二章上市公司基本情况..............................................................................................................24一、基本情况.............................................................................................................................24二、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发展情况.........................................................................................24三、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26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27五、最近三年的控制权变动情况.............................................................................................28六、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28七、公司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涉及诉讼或者仲裁情况.....28八、公司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28第三章拟分拆主体基本情况..........................................................................................................29一、基本情况.............................................................................................................................29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控制关系.............................................................29三、股权结构.............................................................................................................................30四、紫江新材下属公司情况.....................................................................................................31(一)分公司.............................................................................................................................31(二)子公司.............................................................................................................................31五、最近三年业务发展情况.....................................................................................................32六、主要财务数据.....................................................................................................................32第四章风险因素..............................................................................................................................33一、本次分拆上市的审批风险.................................................................................................33二、市场竞争的风险.................................................................................................................333三、股票市场波动风险.............................................................................................................33四、控股股东控制风险.............................................................................................................33五、不可抗力风险.....................................................................................................................34第五章其他重要事项......................................................................................................................35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35二、关于重大事项披露前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说明.............................................................36第六章独立董事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本次分拆的意见..............................................................38一、独立董事意见.....................................................................................................................38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39三、法律顾问意见.....................................................................................................................39四、审计机构意见.....................................................................................................................40第七章本次分拆相关证券服务机构..............................................................................................41一、独立财务顾问.....................................................................................................................41二、法律顾问.............................................................................................................................41三、上市公司审计机构.............................................................................................................414释义在本预案(二次修订稿)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本预案(二次修订稿)指《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二次修订稿)》本预案(修订稿)指《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本预案指《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紫江企业、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指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江新材、发行人指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分拆指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本次发行指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行为紫江集团指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安信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指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法律顾问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拆规则》指《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公司章程》指《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报告期、最近三年指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元、万元、亿元、元/股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人民币元/股本预案(二次修订稿)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2. 5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二次修订稿)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本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3. 本公司董事会声明:本预案(二次修订稿)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对于本次分拆上市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

    4. 本预案(二次修订稿)所述本次分拆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监管机构的批准。

    5. 6中介机构声明本次分拆的证券服务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证紫江企业在本预案(二次修订稿)中引用本公司/本所所出具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本所及经办人员审阅,确认本预案(二次修订稿)不致因上述引用内容而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如本次分拆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证券服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 7重大事项提示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二次修订稿)“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8. 一、本次分拆方案简介2020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

    9.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20]21号)。

    10. 2020年6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比照创业板上市要求,经过审慎考虑,决定分拆所属子公司紫江新材至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11. 2020年9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板块的议案》。

    12. 2020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等与本次分拆相关的议案。

    13. 结合上市公司分拆法律法规变化及本次分拆的进展情况,2022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修订稿)》。

    14. 本次分拆完成后,紫江企业股权结构不会发生变化,且仍将维持对紫江新材的控股权。

    15. 通过本次分拆,紫江企业将进一步实现业务聚焦,专注于快速消费品配套包装;将紫江新材打造成为公司下属独立锂电池新材料核心业务上市平台,通过创业板上市加大锂电池新材料产业核心技术的进一步投入,实现锂电池铝塑膜业务板块的做大做强,增强锂电池铝塑膜业务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16. 8二、本次分拆发行上市方案介绍发行上市方案初步拟定为:(一)上市地点:深交所创业板。

    (二)发行股票种类: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股票面值:1.00元人民币。

    (四)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相关资格要求的询价对象以及已在深交所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投资者(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禁止者除外)。

    (五)发行上市时间:紫江新材将在深交所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后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发行,具体发行日期由紫江新材股东大会授权紫江新材董事会于深交所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后予以确定。

    (六)发行方式:采用网下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七)发行规模:本次发行股数占紫江新材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且以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批准注册后的数量为准)。

    本次发行不存在紫江新材股东公开发售股票的情形。

    紫江新材与主承销商可协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紫江新材股东大会授权紫江新材董事会根据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资金需求量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八)定价方式:通过向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九)发行时实施战略配售:本次发行及上市如采用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及上市股票数量(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的20%,战略配售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9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依法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根据紫江新材的实际情况,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锂电池用铝塑膜关键装备智能化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项目。

    (十一)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三、本次分拆对公司的影响(一)本次分拆对公司业务的影响公司形成了以包装业务为核心,快速消费品商贸业务、进出口贸易业务、房地产业务和创投业务为辅的产业布局,主要产品为PET瓶及瓶坯、皇冠盖、塑料防盗盖、标签、喷铝纸及纸板、彩色纸包装印刷、塑料彩印、薄膜等包装材料以及饮料OEM等,目前各项业务保持良好的发展趋势。

    公司所属子公司紫江新材的主营业务为软包锂电池用铝塑复合膜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属于新材料领域,与公司传统包装业务及其他业务板块之间保持高度的业务独立性,本次公司分拆紫江新材至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运作构成实质性影响。

    (二)本次分拆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本次分拆完成后,公司仍将控股紫江新材,紫江新材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仍将反映在公司的合并报表中。

    尽管本次分拆将导致公司持有紫江新材的权益被摊薄,但是通过本次分拆,紫江新材的发展与创新将进一步提速,进而有助于提升公司未来的整体盈利水平。

    (三)本次分拆对公司股权结构影响本次分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更。

    四、本次分拆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截至本预案(二次修订稿)公告日,本次分拆上市预案(修订稿)及相关议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表决通过或核准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01、本次分拆预案(二次修订稿)及相关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

    五、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本预案(二次修订稿)根据目前进展情况以及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就本次分拆的有关风险因素作出了特别说明。

    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预案(二次修订稿)所披露风险提示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提示投资者至上交所网站()浏览本预案(二次修订稿)全文。

    11重大风险提示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分拆时,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本次分拆上市的审批风险本次分拆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履行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相应程序等。

    本次分拆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市场竞争的风险国外铝塑膜巨头依靠其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在国内铝塑膜高端领域仍处于优势地位。

    紫江新材专注于铝塑膜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受产业政策推动,在市场需求不断扩大的大背景下,未来可能有更多的资本进入铝塑膜行业,紫江新材将面对更为激烈市场竞争。

    若紫江新材不能在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客户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巩固并增强自身优势,紫江新材将面临市场份额被竞争对手抢占的风险,同时,市场竞争加剧将导致行业整体盈利能力出现下降的风险。

    三、股票市场波动风险股票价格波动与多种因素有关,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水平及发展前景,而且也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利率及汇率变化、股票市场投机行为以及投资者心理预期等诸多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存在使公司股票的价格偏离其价值的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供投资者做出投资选择。

    四、控股股东控制风险目前,本公司直接持有紫江新材58.94%股份,为紫江新材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完成之后,本公司对紫江新材仍拥有控制权。

    如果未来控股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其他方式对公司发展战略、重大经营和财务决策、重大人事任免和利润分配等方面实施不当控制,将可能会给紫江新材及其中小股东带来不利影响。

    12五、不可抗力风险公司不排除因政治、政策、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给公司及本次分拆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13第一章本次分拆概况一、本次分拆的背景与目的公司拟分拆紫江新材至创业板上市,推进其实现跨越式发展,做大做强公司新材料板块,进一步提升公司科技创新能力和专业化经营水平。

    紫江新材为公司下属从事软包锂电池用铝塑复合膜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的子公司,经过十余年积累形成了紫江铝塑膜的专有技术,成为国内最早研发铝塑膜工艺并具备量产能力的企业。

    在3C数码市场,基于产品性能的不断优化及质量稳定性的保持,积累了良好的市场口碑,客户群体不断扩大,目前已全面切入中高端数码类锂电客户供应链,并持续放量替代日系进口品牌;在动力电池市场,紫江铝塑膜成为软包动力电池企业铝塑膜国产化的重要选择,目前已有多家客户深入合作。

    紫江新材的铝塑膜产品在耐电解液腐蚀、冲深、绝缘性、热封稳定性等关键指标已达到或接近日本同行水平,产品技术先进、性能优异,同时相对进口产品,具有价格优势及服务优势。

    紫江新材分拆上市有助于构建管理团队、核心技术骨干与上市公司股东利益趋同的股权架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持续增强生产与研发能力,提升技术与创新实力,保留并吸引高水平人才;提升经营效率,增强融资能力,提升品牌和市场形象,促进业务能力进一步发展壮大。

    因此,本次分拆将进一步巩固紫江新材在锂电池铝塑膜领域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本次分拆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分拆符合《分拆规则》对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的相关要求,具备可行性,具体如下:(一)上市公司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规定的分拆条件1、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三年紫江企业股票于1999年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符合“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3年”的要求。

    2、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紫江企业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14第ZA12221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0388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0346号《审计报告》,紫江企业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分别为4.18亿元、5.36亿元、5.33亿元,符合“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规定。

    3、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六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紫江企业和紫江新材出具的审计报告,紫江企业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紫江新材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万元项目计算公式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一、紫江企业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情况紫江企业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A55,318.0256,521.4349,419.84紫江企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B53,328.5053,603.4041,763.78紫江企业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C53,328.5053,603.4041,763.78二、紫江新材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情况紫江新材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D6,624.594,362.143,005.22紫江新材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E6,072.833,923.032,761.83紫江新材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F6,072.833,923.032,761.83三、紫江企业扣除按权益享有紫江新材净利润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紫江企业享有紫江新材G58.94%63.00%70.00%15权益比例紫江企业扣除按权益享有的紫江新材净利润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H=C-F*G49,749.1751,131.8939,830.50最近三年紫江企业扣除按权益享有的紫江新材的净利润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之和(净利润以扣除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I(H三年累计和)140,711.56注:紫江企业享有紫江新材权益比例以各年末实缴比例计算。

    4、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紫江企业和紫江新材出具的审计报告,紫江企业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紫江新材的净利润未超过归属于紫江企业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紫江企业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紫江新材的净资产未超过归属于紫江企业股东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万元项目计算公式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截至2021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紫江企业A53,328.50554,442.18紫江新材B6,072.8337,411.41紫江企业享有紫江新材权益比例C58.94%58.94%紫江企业按权益享有紫江新材净利润或净资产D=B*C3,579.3222,050.24占比E=D/A6.71%3.98%注:紫江企业享有紫江新材权益比例以2021年12月31日实缴比例计算。

    (二)上市公司不存在《分拆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不得分拆情形1、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上市公司权益被1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紫江企业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紫江企业权益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的情形。

    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紫江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紫江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紫江企业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0346号《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合计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紫江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仅郭峰、高军、秦正余分别持有紫江新材3.37%、1.68%、1.68%的股权,合计持有紫江新材6.73%的股权,未超过紫江新材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十。

    (三)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不存在《分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不得分拆情形1、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但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除外紫江新材的主要业务或资产不属于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2、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紫江新材的主要业务或资产不属于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通过重大资产17重组购买的情形。

    3、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紫江新材的主要业务或资产不属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

    4、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紫江新材主营业务为软包锂电池用铝塑复合膜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不属于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

    5、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合计超过该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紫江新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仅贺爱忠、王虹、郭峰、高军、应自成、胡桂文分别持有紫江新材4.38%、4.04%、3.37%、1.68%、1.26%、0.25%的股权,合计持有紫江新材14.98%的股权,未超过紫江新材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30%。

    (四)上市公司已对《分拆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充分说明并披露1、本次分拆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紫江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包装业务、快速消费品商贸业务、进出口贸易业务、房地产业务和创投业务等。

    紫江新材的主营业务为软包锂电池用铝塑复合膜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本次分拆上市后,紫江企业及下属其他企业(除紫江新材)将继续集中发展除软包锂电池用铝塑复合膜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之外的业务,突出紫江企业在日常消费品包装等方面的主要业务优势,进一步增强紫江企业独立性。

    2、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分拆到境外上市的,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分拆不涉及境外上市,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1)同业竞争紫江企业目前形成了以包装业务为核心,快速消费品商贸业务、进出口贸易业务、房地产业务和创投业务为辅的产业布局。

    包装业务作为紫江企业的核心业务,主要是为饮料食品等快速消费品提供配套包装。

    紫江新材主要产品软包锂电18池用铝塑复合膜作为锂电池电芯的封装材料,能够应用于软包锂电池配套领域,具体包括动力(含新能源汽车及电动自行车)、3C数码(主要包括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小型数码设备,以及电子烟、蓝牙设备等其他家用消费电子产品)和储能等领域,与紫江企业及下属其他企业(紫江新材除外)产品在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供应商客户方面不同。

    因此,紫江企业及下属其他企业(紫江新材除外)与紫江新材的主营业务不同。

    ①为避免本次分拆后的同业竞争情形,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紫江企业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鉴于:本公司所属企业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江新材料’)主营业务定位于‘3C数码、动力、储能等软包锂电池用铝塑膜研发、生产、销售’,紫江新材料拟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发行完成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

    作为紫江新材料的控股股东,本公司特作出如下声明及承诺:1)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作为紫江新材料控股股东期间,将紫江新材料作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范围内从事3C数码、动力、储能等软包锂电池用铝塑膜研发、生产、销售的唯一平台。

    2)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作为紫江新材料控股股东期间,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公司控制企业(紫江新材料除外,下同)不从事与紫江新材料形成竞争的业务。

    本公司将对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如果本次分拆上市后本公司控制企业的业务与紫江新材料的业务出现竞争情况,本公司承诺在知悉相关情况后立即书面通知紫江新材料,并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有权监管机构的其他要求的前提下,尽一切合理努力采取以下措施解决本条所述的竞争情况:①在必要时,本公司将减持所控制企业股权直至不再控制,或者本公司将转让所控制企业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②在必要时,紫江新材料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以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收购本公司控制企业的股权或本公司控制企业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③如本公司控制企业与紫江新材料因同业竞争产生利益冲突,则优先考虑紫江新材料的利益;及/或④有利于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

    3)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本公司作为紫江新材料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紫江新19材料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应对相关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上述承诺自紫江新材料就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为避免未来产生同业竞争,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紫江新材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1、本公司承诺将继续从事3C数码、动力、储能等软包锂电池用铝塑膜研发、生产、销售业务。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公司与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除外)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本公司承诺未来亦不会从事与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除外)构成竞争的业务。

    ”③为避免未来产生同业竞争,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实际控制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1、本人承诺在本人作为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紫江新材料”,下同)实际控制人期间,将紫江新材料作为本人及本人控制企业范围内从事3C数码、动力、储能等软包锂电池用铝塑膜研发、生产、销售的唯一平台。

    2、本人承诺在本人作为紫江新材料实际控制人期间,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人控制企业(紫江新材料除外,下同)不从事与紫江新材料形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本人将对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如果本次分拆上市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紫江新材料构成实质性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紫江新材料,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渡予紫江新材料,及/或采取有利于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

    3、本人承诺不会利用本人作为紫江新材料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紫江新材料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应对相关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20上述承诺自紫江新材料就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本次分拆后,紫江企业与紫江新材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紫江新材分拆上市符合深交所创业板关于同业竞争的要求。

    (2)关联交易本次分拆紫江新材上市后,紫江企业仍将保持对紫江新材的控制权,紫江新材仍为紫江企业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紫江企业的关联交易情况不会因本次分拆紫江新材上市而发生变化。

    对于紫江新材,本次分拆上市后,紫江企业仍为紫江新材的控股股东,紫江新材向紫江企业及其关联方的关联采购仍将计入紫江新材每年关联交易发生额。

    紫江新材与紫江企业及其关联方存在较小规模的关联采购,主要内容为向关联方采购的醋酸乙酯、乙醇、表面滑性剂等生产用辅材。

    紫江新材向紫江企业及其关联方采购产品系出于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也有利于提升紫江企业内部业务的协同发展。

    除此以外,紫江新材与紫江企业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还包括房屋租赁、关联担保、代收代付水电费及少量资金拆借,上述交易定价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为减少和规范本次分拆后的关联交易情形,紫江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如下:“1)本次分拆完成后,本公司将善意行使和履行作为紫江新材料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紫江新材料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紫江新材料独立经营、自主决策,并促使由本公司提名的紫江新材料董事(如有)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义务。

    在紫江新材料的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公司将回避表决。

    2)本次分拆完成后,本公司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紫江新材料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3)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紫江新材料除外,下同)与紫江新材料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紫江新材料或其下属子公司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21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地进行上述关联交易。

    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不会向紫江新材料谋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紫江新材料及紫江新材料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紫江新材料以及紫江新材料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规范相应的交易行为,并将已经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紫江新材料;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紫江新材料经济损失,本公司将赔偿紫江新材料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5)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紫江新材料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综上,本次分拆后,紫江企业与紫江新材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紫江新材分拆上市符合深交所创业板关于关联交易的要求。

    3、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1)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目前,紫江新材存在租赁部分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房产的情况,除此以外,紫江企业和紫江新材均拥有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其全部资产进行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紫江新材的组织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紫江企业和紫江新材各自具有健全的职能部门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该等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亦未有紫江新材与紫江企业及紫江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况。

    紫江企业不存在占用、支配紫江新材的资产或干预紫江新材对其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形,也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紫江企业和紫江新材将保持资产、财务和机构独立。

    (2)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紫江新材拥有自己独立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存在与紫江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交叉任职。

    4、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紫江企业、紫江新材资产相互独立完整,在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22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综上所述,紫江企业分拆紫江新材至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符合《分拆规则》的相关要求。

    三、本次分拆上市的发行方案概况发行上市方案初步拟定为:(一)上市地点:深交所创业板。

    (二)发行股票种类: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股票面值:1.00元人民币。

    (四)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相关资格要求的询价对象以及已在深交所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投资者(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禁止者除外)。

    (五)发行上市时间:紫江新材将在深交所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后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发行,具体发行日期由紫江新材股东大会授权紫江新材董事会于深交所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后予以确定。

    (六)发行方式:采用网下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七)发行规模:本次发行股数占紫江新材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且以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批准注册后的数量为准)。

    本次发行不存在紫江新材股东公开发售股票的情形。

    紫江新材与主承销商可协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紫江新材股东大会授权紫江新材董事会根据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资金需求量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八)定价方式:通过向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23(九)发行时实施战略配售:本次发行及上市如采用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及上市股票数量(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的20%,战略配售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依法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根据紫江新材的实际情况,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锂电池用铝塑膜关键装备智能化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项目。

    (十一)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四、本次分拆上市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一)本次分拆上市方案实施已获得的授权或批准本次分拆上市预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分拆上市预案(修订稿)已经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分拆上市预案(二次修订稿)已经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分拆上市方案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核准1、本次分拆预案(二次修订稿)及相关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

    24第二章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申富路618号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桥路2272号虹桥商务大厦7楼C座法定代表人沈雯注册资本151,673.6158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212052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控股股东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生产PET瓶及瓶坯等容器包装、各种瓶盖、标签、涂装材料和其他新型包装材料,销售自产产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包装印刷,仓储服务(除危险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1988-11-23至无固定期限通讯地址上海市虹桥路2272号虹桥商务大厦7楼C座联系电话021-62377118二、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一)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公司形成了以包装业务为核心,快速消费品商贸业务、进出口贸易业务、房地产业务和创投业务为辅的产业布局。

    包装业务作为公司的核心业务,主要产品为PET瓶及瓶坯、皇冠盖、塑料防盗盖、标签、喷铝纸及纸板、彩色纸包装印刷、塑料彩印、薄膜等包装材料以及饮料OEM等产品。

    (二)公司的竞争优势目前,公司在生产和销售网络布局、客户资源、产业链条、工艺技术、专业人才、管理等诸多方面具有综合竞争优势、注重股东回报且能够切入新技术包装,目前在行业中居于前列。

    公司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明显的市场份额优势25公司现已形成门类齐全,市场份额领先的饮料包装产业集群。

    PET瓶坯、塑料防盗盖、标签等占可口可乐、百事可乐、统一、达能、联合利华国内对外采购量比例较高。

    公司在啤酒皇冠盖市场也处于绝对领先,是国内最大的皇冠盖供应商,连续24年位列国内同行业产、销量第一,主要顾客包括华润集团、百威英博、青岛啤酒、燕京啤酒、嘉士伯啤酒以及沙洲优黄等大量知名企业,分别拥有华润集团、百威英博、青岛啤酒国内近三分之一的市场份额。

    (2)客户资源优势公司不仅在包装市场销售上占据龙头地位,其市场结构也具有明显特征。

    公司拥有可口可乐、百事可乐、统一、达能、联合利华等国内外知名品牌客户,其包装销售额在公司总销售额中占较大比重。

    公司向世界知名企业学习先进的管理理念,在质量、成本、服务、社会责任等各个环节满足客户的需求,赢得客户的信赖。

    在容器包装业务中,公司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审时度势,积极参与客户的供应链整合,创造了连线生产、openbook、JV-Like、合资办厂等多种创新管理模式,不仅为客户提供优质、低成本的服务,还为公司赢得了与客户长期共同发展的机会。

    (3)产业链优势随着饮料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饮料产品的升级换代越来越快,品牌公司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风险变得极大,故其OEM的服务需求就变得越来越迫切。

    为顺应饮料市场的供应链整合,公司于2003年投资设立饮料OEM企业,现在已形成为可口可乐、统一、达能、百事等多家企业均衡代工的格局。

    饮料OEM带动了PET瓶及瓶坯、瓶盖、标签等产业链整合,巩固了公司在包装产业的领导地位。

    (4)人才和技术优势公司注重产品和技术的研发,不断加强技术改造,提升专业技术和产品升级。

    例如公司把对复合材料的研究方向拓展到包装以外的领域,并在新能源电池功能性材料方面应用获得成功;容器包装事业部、饮料OEM事业部、紫日包装、紫丹印务等企业凭借其在包装行业多年的技术和生产经验,通过设备改造将原设备产能提升至超过设计标准的20%以上。

    (5)管理优势26公司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不断调整和完善组织模式和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严格执行目标管理与预算管控,增强预算的执行力度,提高资金的运转效率。

    公司利用近几年取得的集中管理经验,灵活调配本外币的借贷比例,最大限度的降低资本使用成本。

    三、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公司最近三年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单位:万元项目2021-12-312020-12-312019-12-31资产总计1,215,956.121,106,660.101,078,115.42负债合计621,507.53544,039.35561,412.51股东权益594,448.59562,620.74516,702.9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554,442.18531,274.36491,766.97公司最近三年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单位:万元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营业收入952,859.30841,763.92921,096.36利润总额76,083.7069,407.8059,458.20净利润60,266.8959,463.6651,987.2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5,318.0256,521.4349,419.8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53,328.5053,603.4041,763.78公司最近三年其他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项目2021-12-31/2021年度2020-12-31/2020年度2019-12-31/2019年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万元)103,272.62106,874.6198,869.06资产负债率(%)51.1149.1652.07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70.370.33注: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27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截至本预案(二次修订稿)公告日,紫江集团直接持有公司26.0565%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沈雯直接持有紫江集团36.0090%的股份,同时直接持有紫江企业0.3956%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股权及控制关系情况如下:控股股东紫江集团基本情况如下:公司名称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1年2月27日法定代表人沈雯注册资本30,018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388号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388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71774主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实业投资、资产经营、国内贸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工程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财务咨询,城市绿化管理,林业产品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1991年2月27日至2047年7月26日实际控制人沈雯基本情况如下:姓名沈雯国籍中国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否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雯0.3956%26.0565%36.0090%28地区居留权主要职业及职务现任紫江企业董事长、紫江集团董事长、总裁;上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常务理事、上海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

    曾任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过去10年曾控股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情况未控股境外上市公司。

    截至本预案(二次修订稿)公告日,沈雯先生还控股了境内上市公司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002058)。

    五、最近三年的控制权变动情况自上市以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一直为沈雯,控股权未发生变动。

    六、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公司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七、公司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涉及诉讼或者仲裁情况最近三年内,公司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均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八、公司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最近三年内,公司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或受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29第三章拟分拆主体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938.3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颛兴路889号1幢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闵行区颛兴路889号1幢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郭峰成立日期1995年12月2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52002E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多层复合材料,包装膜,锂离子电池薄膜等特殊功能性薄膜,销售自产产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控制关系截至本预案(二次修订稿)公告日,公司直接持有紫江新材58.94%的股份,是紫江新材的控股股东。

    紫江集团直接持有公司26.0565%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沈雯直接持有紫江集团36.0090%的股份,同时直接持有紫江企业0.3956%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亦即紫江新材实际控制人。

    紫江新材股权及控制关系情况如下: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雯0.3956%26.0565%36.0090%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8.94%30三、股权结构截至本预案(二次修订稿)公告日,紫江新材股权结构如下: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1紫江企业3,500.0358.942贺爱忠260.004.383王虹240.004.044比亚迪230.003.875长江晨道222.243.746郭峰200.003.377宁德新能源150.002.538惠友创嘉138.902.349蕉城上汽111.491.8810秦正余100.001.6811高军100.001.6812沈均平100.001.6813军民融合83.341.4014倪叶75.001.2615应自成75.001.2616邬碧海50.000.8417徐典国50.000.8418武永辉50.000.8419邵旭臻30.000.5120刘宁30.000.5121邱翠姣25.000.4222龚平25.000.4223陈涛15.000.2524何治中15.000.2525胡桂文15.000.2526顾瑛10.000.1727陈玮10.000.1728张卫10.000.1729高贤7.500.1330谢锋峰7.500.133131创启开盈2.300.04合计5,938.30100.00四、紫江新材下属公司情况截至本预案(二次修订稿)公告日,紫江新材拥有1家分公司及1家全资子公司,无参股公司。

    具体情况如下:(一)分公司公司名称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贺爱忠成立时间2021年3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WT5XCX2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中飞大道中段3205号成都机械电子创业园9号厂房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子公司公司名称上海紫江新材料应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爱忠成立时间2020年5月26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D2U942住所/主要生产经营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己楼5楼01室B座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紫江新材持股100.00%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型膜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32五、最近三年业务发展情况紫江新材为公司下属从事软包锂电池用铝塑复合膜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的子公司。

    紫江新材于2004年起开始研究生产铝塑膜的技术工艺,成为国内最早研发铝塑膜工艺并具备量产能力的企业之一。

    紫江新材自创立以来,坚持自主创新,取得了多项科研成果,核心设备及核心技术均为自主研发取得。

    截至目前,紫江新材获得授权专利48项,其中发明专利11项,实用新型专利37项。

    紫江新材先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证书等,是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电池隔膜专委会常务理事单位(负责中国锂电池铝塑封装膜)。

    目前,紫江铝塑膜在耐电解液腐蚀、冲深、绝缘性、热封稳定性等关键指标已达到或接近日本同行水平,产品技术先进、性能优异,同时相对进口产品,具有价格优势及服务优势。

    在3C数码市场,基于产品性能的不断优化及质量稳定性的保持,紫江新材积累了良好的市场口碑,客户群体不断扩大,目前已全面切入中高端数码类锂电客户供应链,并持续放量替代日系进口品牌;在动力电池市场,紫江铝塑膜成为软包动力电池企业铝塑膜国产化的重要选择,目前已有多家客户深入合作。

    六、主要财务数据紫江新材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单位:万元项目2021-12-31/2021年度2020-12-31/2020年度2019-12-31/2019年度总资产73,492.7434,767.1621,565.53净资产37,411.4122,861.9210,962.63营业收入36,649.4823,178.4317,033.70净利润6,624.594,362.143,005.22注:紫江新材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33第四章风险因素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分拆时,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本次分拆上市的审批风险本次分拆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履行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相应程序等。

    本次分拆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市场竞争的风险国外铝塑膜巨头依靠其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在国内铝塑膜高端领域仍处于优势地位。

    紫江新材专注于铝塑膜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受产业政策推动,在市场需求不断扩大的大背景下,未来可能有更多的资本进入铝塑膜行业,紫江新材将面对更为激烈市场竞争。

    若紫江新材不能在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客户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巩固并增强自身优势,紫江新材将面临市场份额被竞争对手抢占的风险,同时,市场竞争加剧将导致行业整体盈利能力出现下降的风险。

    三、股票市场波动风险股票价格波动与多种因素有关,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水平及发展前景,而且也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利率及汇率变化、股票市场投机行为以及投资者心理预期等诸多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存在使公司股票的价格偏离其价值的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供投资者做出投资选择。

    四、控股股东控制风险目前,本公司直接持有紫江新材58.94%股份,为紫江新材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完成之后,本公司对紫江新材仍拥有控制权。

    如果未来控股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其他方式对公司发展战略、重大经营和财务决策、重大人事任免和利润分配等方面实施不当控制,将可能会给紫江新材及其中小股东带来不利影响。

    34五、不可抗力风险公司不排除因政治、政策、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给公司及本次分拆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35第五章其他重要事项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一)及时、公平披露相关信息及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分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本预案(二次修订稿)披露后,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公司本次分拆上市的进展情况。

    此外,公司已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相关中介机构,对本次分拆出具专业意见。

    其中独立财务顾问将承担以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分拆是否符合《分拆规则》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并予以公告;在紫江新材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持续关注公司核心资产与业务的独立经营状况、持续经营能力等情况。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如本预案(二次修订稿)第一章“本次分拆概况”第二条“本次分拆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述所述,公司已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

    本次分拆后,公司与紫江新材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公司与紫江新材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的监管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公司与紫江新材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次分拆后,公司和紫江新材将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并保持各自的独立性,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四)本次分拆上市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权益预计本次分拆完成后,从业绩提升角度,紫江新材的发展与创新将进一步提速,其业绩的增长将同步反映到公司的整体业绩中,进而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和稳健性;从价值发现角度,紫江新材分拆上市有助于其内在价值的充分释放,公36司所持有的紫江新材权益价值有望进一步提升,流动性也将显著改善;从结构优化角度,紫江新材分拆上市有助于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降低整体资产负债率,增强公司的综合实力。

    鉴于此,公司分拆紫江新材至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将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产生积极影响。

    (五)严格遵守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将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

    本次分拆完成后,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政策导向和市场意愿,不断提高运营绩效,完善股利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六)股东大会及网络投票安排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同时,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公司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股东可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并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

    二、关于重大事项披露前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说明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以及上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紫江企业对本次分拆子公司上市董事会决议日前股票价格波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结果如下:本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分拆子公司上市事项。

    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20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计算的区间段为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2月19日期间,涨跌幅计算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日前第21个交易日(2020年1月14日),紫江企业股票(代码:600210.SH)、上证综指(代码:000001.SH)、Wind包装行业指数(代码:886009.WI)累计涨跌幅情况如下:2020/1/14(收盘)2020/2/19(收盘)涨跌幅本公司股价(元/股)3.923.64-7.14%37上证综指(点)3106.822975.40-4.23%Wind包装行业指数(点)6265.815949.99-5.04%2020年1月14日,紫江企业股票收盘价为3.92元/股;2020年2月19日,紫江企业股票收盘价为3.64元/股。

    董事会决议日前20个交易日内,紫江企业股票收盘价格累计跌幅为7.14%,未超过20%。

    上证综指(代码:000001.SH)累计跌幅为4.23%,同期Wind包装行业指数(代码:886009.WI)累计跌幅为5.04%;扣除同期上证综指因素影响,紫江企业股票价格累计跌幅为2.91%,扣除同期Wind包装行业指数因素影响,紫江企业股票价格累计跌幅为2.1%,均未超过20%。

    综上所述,紫江企业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

    38第六章独立董事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本次分拆的意见一、独立董事意见2022年8月9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及《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资料,并就会议审议的与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相关更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本次分拆相关的议案。

    2022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原适用的《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同时废止,2022年6月30日,紫江新材的上市申请已获深交所受理。

    本次会议系结合上市公司分拆法律法规变化及本次分拆的进展情况,进一步分析确认了本次分拆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次分拆的实际情况。

    2、公司编制的《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本次分拆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本次分拆后,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次分拆对涉及的有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审批、审核、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4、本次分拆行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5、本次分拆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96、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我们事前认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本次分拆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其进一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作为紫江企业本次分拆的独立财务顾问及紫江新材申报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安信证券通过对本次分拆涉及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后,认为:“(一)本次分拆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本次分拆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三)紫江新材上市后,上市公司能够继续保持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四)紫江新材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五)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分拆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必要法定程序,本次分拆提交的法律文件真实、有效,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六)扣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的影响后,上市公司股价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的相关标准。

    ”三、法律顾问意见法律顾问认为:“公司具备本次分拆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分拆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规定的相关条件;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分拆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40四、审计机构意见审计机构认为:“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

    41第七章本次分拆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一、独立财务顾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炎勋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电话:0755-82558269传真:0755-82558006项目主办人:郭青岳、许杲杲二、法律顾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负责人:李强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7层电话:021-52341668传真:021-52433320经办律师:徐晨、马敏英、桂逸尘三、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朱建弟、杨志国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电话:021-23281025传真:021-63392558经办注册会计师:葛勤、周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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