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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和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日期:2023-01-13 20:32:35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19613) 用户喜爱度:等级966 本文被分享:988次 互动意愿(强)

    同和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 1/3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暂缓授予部分授予价格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2. 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暂缓授予部分授予价格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4. 二、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1、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暂缓授予的授予日为2023年1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2/3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5.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6. 3、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7.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8.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9.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10.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确定2023年1月13日为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向姚晓华女士授予7.4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79元/股。

    11.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3/3(本页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署:李国平(签字):宛虹(签字):彭昕(签字):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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