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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力科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及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日期:2023-01-17 00:45:35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23592) 用户喜爱度:等级973 本文被分享:985次 互动意愿(强)

    通力科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及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报告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及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截至2022年12月31日鉴证报告第1页关于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及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007号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力科技”)编制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及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2. 一、董事会的责任通力科技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说明。

    3. 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专项说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通力科技编制的上述专项说明发表鉴证结论。

    5. 鉴证报告第2页三、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

    6. 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通力科技截至2022年12月31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及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获取合理保证。

    7. 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8.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9. 四、鉴证结论我们认为,《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及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及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10. 鉴证报告第3页五、报告使用限制本报告仅供通力科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及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11.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姚丽强(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夏育新中国注册会计师:乐科源中国·上海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及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第1页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及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对截至2022年12月31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及投入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公司2021年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51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0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7.0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629,34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70,693,623.9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8,646,376.06元。

    12.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扣除剩余保荐承销费人民币51,460,032.00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577,879,968.00元于2022年12月16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具体如下:开户行银行账号金额(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飞云支行19246201040666669204,781,300.0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飞云支行1203281629200167881200,000,000.0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57790408931090850,412,000.0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355900100100275768122,686,668.00合计577,879,968.00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378号验资报告。

    13.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14. 二、募集资金投向承诺情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及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第2页单位:人民币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项目备案环评文号1新增年产5万台工业减速机智能工厂技改项目20,478.1320,478.132101-330381-07-02-180462温环瑞建备[2021]47号2研发中心升级技改项目5,041.205,041.202101-330381-07-02-260735温环瑞建备[2021]47号3补充流动资金9,000.009,000.00合计34,519.3334,519.33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15.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16. 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864.64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项目投资需要的金额部分为超募资金,超募资金总额为21,345.31万元。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2021年1月28日召开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的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议案通过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已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资金支出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序号项目名称募集资金拟使用额自有资金预先投入金额募集资金置换金额1新增年产5万台工业减速机智能工厂技改项目20,478.136,389.456,389.452研发中心升级技改项目5,041.20568.03568.03合计25,519.336,957.486,957.48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70,693,623.94元。

    具体发行费用明细如下: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及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第3页类别金额(元)承销、保荐费用50,847,200.00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10,311,320.75律师费用4,650,943.40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216,981.13发行手续费及其他667,178.66合计70,693,623.94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中已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明细如下:单位:人民币元类别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拟置换金额承销、保荐费用2,300,000.002,300,000.00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3,943,396.233,943,396.23律师费用235,849.05235,849.05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358,490.57358,490.57发行手续费及其他36,916.1036,916.10合计6,874,651.956,874,651.95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实施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及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月11日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二、募集资金投向承诺情况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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