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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时达: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日期:2023-01-30 05:25:55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45458) 用户喜爱度:等级982 本文被分享:984次 互动意愿(强)

    新时达: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1. 证券代码:002527股票简称:新时达公告编号:临2011-030证券代码:002527股票简称:新时达公告编号:临2023-006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特别提示:1、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5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14%。

    3.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手续办理完成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4.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时达”)于2023年1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5.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1、2021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6.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8. 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9. 2、2021年4月23日至2021年5月2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

    10. 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就收到的反馈情况进行了核查和沟通。

    11. 2021年5月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12.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参与资格条件。

    13. 3、2021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14. 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授权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15. 4、2021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6.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21年6月22日,公司完成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1,192万份,授予人数为151人。

    2021年6月29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新增股份)已完成授予登记并上市。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新增股份)数量为237.1821万股,授予人数为19人。

    2021年6月30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已完成授予登记并上市。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数量为460.8179万股,授予人数为28人。

    6、2021年12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7、2022年1月10日,公司完成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

    授予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为28万份,授予人数为6人。

    2022年1月13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限制性股票已完成授予登记并上市。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万股,授予人数为2人。

    8、2022年6月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以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申报登记工作。

    公司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期限为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止;公司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7月5日。

    10、2022年8月26日和2022年9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中已离职的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64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3年1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此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1、限售期届满的说明根据《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自上市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50%。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2年1月13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于2023年1月12日届满。

    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的条件(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的条件(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1-2022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业绩目标为: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0,174,815.19元,剔除2021年股权激励成本费用后的净利润为168,495,187.47元,较2020年度净利润增长94.12%,满足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档。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其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公司2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均为合格,满足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和股票数量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0.014%。

    具体情况如下: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解除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剩余未解除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2人)199.59.5合计199.59.5四、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1、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2、根据激励计划及《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2人,涉及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5万股。

    3、公司本次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2人,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14%;公司对解除限售事项的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同意公司董事会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新时达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5、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月30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新时达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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