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安信信托。
2.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作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资料,现就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
4. 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事项符合。
5.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保障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顺利开展。董事会对上述事。
6. 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
7. 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吴大器郭永清徐新林2023。
8. 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