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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士國際:建議修訂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以及建議採納新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日期:2023-03-24 20:15:48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22495) 用户喜爱度:等级960 本文被分享:986次 互动意愿(强)

    理士國際:建議修訂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以及建議採納新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1. 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LeochInternationalTechnologyLimited理士國際技術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42)建議修訂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以及建議採納新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本公告乃理士國際技術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51(1)條而刊發。

    3.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上市規則經已修訂,其要求(其中包括)上市發行人採用一套統一的14項「核心水平」,以為上市規則附錄3所載的發行人提供股東保障。

    4. 因此,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建議修訂本公司的現有經修訂及重列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現有大綱及細則」)(「建議修訂」),並採納本公司的第二次經修訂及重列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新大綱及細則」),以替代及摒除現有大綱及細則,旨在(i)使現有大綱及細則的相關條文與對上市規則作出的修訂以及開曼群島適用法律及程序保持一致;(ii)明確允許本公司股東大會除現場會議外,可以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的形式舉行,在這種情況下,本公司股東(「股東」)除親自出席股東大會外,可通過電子方式遠程出席股東大會;及(iii)作出其他相應及內部管理的修訂。

    5. 2建議修訂及採納新大綱及細則須待股東於本公司之應屆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上以特別決議案的方式批准後方可作實,且其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獲股東批准後生效。

    6. 一份載有(其中包括)建議修訂及建議修訂全部條款的進一步詳情之通函將與股東週年大會通告及代表委任表格一併於適時寄發予股東。

    7. 承董事會命理士國際技術有限公司主席董李博士香港,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截至本公告日期,執行董事為董李博士及印海燕女士,獨立非執行董事為曹亦雄先生、劉智傑先生及盧志強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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