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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紛美包裝: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8作出的公告

    日期:2024-05-13 08:33:26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15506) 用户喜爱度:等级960 本文被分享:987次 互动意愿(强)

    紛美包裝: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8作出的公告

    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GREATVIEWASEPTICPACKAGINGCOMPANYLIMITED00468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8作出的公告本公告乃由紛美包裝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據香港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收購守則」)規則3.8作出。

    3. 茲亦提述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刊發的要約人公告,內容有關要約人提出附先決條件的自願全面現金要約(「要約人公告」)。

    4. 除本公告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要約人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5. 本公司的有關證券數目董事會宣佈,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發行的有關證券(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4)及該等已發行證券數目的詳情如下:-合共1,407,129,000股股份於本公告日期,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本公司並無可轉換或可交換為股份的未行使證券、期權、衍生工具或認股權證,且本公司亦無任何其他有關證券(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4)。

    6. 交易披露現謹此提醒本公司及要約人各自的聯繫人(定義見收購守則)根據收購守則披露彼等於本公司任何有關證券(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4)中的交易。

    7.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8,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11的全文轉載如下:「股票經紀、銀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責任代客買賣有關證券的股票經紀、銀行及其他人,都負有一般責任在他們能力所及的範圍內,確保客戶知悉規則22下要約人或受要約公司的聯繫人及其他人應有的披露責任,及這些客戶願意履行這些責任。

    8. 直接與投資者進行交易的自營買賣商及交易商應同樣地在適當情況下,促請投資者注意有關規則。

    9. 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間內,代客進行的任何有關證券的交易的總值(扣除印花稅和經紀佣金)少於100萬元,這規定將不適用。

    10. 這項豁免不會改變主事人、聯繫人及其他人士自發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責任,不論交易所涉及的總額為何。

    11. 對於執行人員就交易進行的查訊,中介人必須給予合作。

    12. 因此,進行有關證券交易的人應該明白,股票經紀及其他中介人在與執行人員合作的過程中,將會向執行人員提供該等交易的有關資料,包括客戶的身分。

    13. 」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14. 倘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對彼等狀況有任何疑問,敬請諮詢彼等的持牌證券交易商或證券註冊機構、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15. 承董事會命紛美包裝有限公司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畢樺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包括兩名執行董事畢樺先生及常福泉先生;兩名非執行董事洪鋼先生及王邦生先生;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LUETHAllenWarren先生、BEHRENSErnstHermann先生及郭凱先生。

    16. 本公司全體董事(「董事」)願就本公告內所載資料之準確性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並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據彼等所深知,本公告內所發表之意見乃經審慎周詳考慮後始行作出,且本公告概無遺漏任何其他事實,足以致令本公告內之任何聲明產生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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