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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信貸:須予披露交易提供財務資助

    日期:2024-05-14 19:00:03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18687) 用户喜爱度:等级962 本文被分享:988次 互动意愿(强)

    香港信貸:須予披露交易提供財務資助

    1. 240776-01–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HongKongFinanceGroupLimited香港信貸集團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273)須予披露交易提供財務資助提供財務資助董事會欣然宣佈,於2024年5月14日,香港信貸(私人貸款)(作為貸款人)與客戶L(作為借款人)訂立新貸款協議。

    3. 根據新貸款協議,香港信貸(私人貸款)同意向借款人授出本金金額為17,635,000港元之新貸款。

    4. 於訂立新貸款協議前,香港信貸(私人貸款)(作為貸款人)已訂立過往貸款協議,以向借款人授出本金總額為25,755,000港元之過往貸款。

    5. 上市規則之涵義由於香港信貸(私人貸款)於其向借款人授出新貸款當日前十二個月期間內向借款人授出過往貸款,故授出新貸款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4.22條合併計算。

    6. 由於按上市規則第14.07條合併計算向借款人所授出新貸款及過往貸款之若干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但低於25%,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章,授出新貸款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

    7. 提供財務資助董事會欣然宣佈,於2024年5月14日,香港信貸(私人貸款)(作為貸款人)與客戶L(作為借款人)訂立新貸款協議。

    8. 根據新貸款協議,香港信貸(私人貸款)同意向借款人授出本金金額為17,635,000港元之新貸款。

    9. –2–於訂立新貸款協議前,香港信貸(私人貸款)(作為貸款人)已訂立過往貸款協議,以向借款人授出本金總額為25,755,000港元之過往貸款。

    10. 就借款人之過往貸款協議之進一步詳情已分別載於本公司日期為2023年9月22日及2023年6月1日之公佈。

    11. 下文概述新貸款協議之主要條款。

    12. 新貸款協議貸款協議日期:2024年5月14日貸款人:香港信貸(私人貸款)借款人:客戶L本金:17,635,000港元利率:每月1.15%(相當於每年13.8%)年期:自提款日期起計12個月抵押品:以一項位於香港黃竹坑道之若干個停車位作第一法定押記╱按揭,獨立物業估值師對其進行估值,於2024年5月7日之估值總金額約為44,600,000港元還款:借款人將每月償還利息,本金則於貸款到期時償還有關新貸款所涉及信貸風險之資料緊接訂立新貸款協議前,過往貸款之尚未償還本金總額為17,135,000港元。

    13. 新貸款之所得款項部分用作悉數結清過往貸款之尚未償還結餘。

    14. 新貸款為有抵押。

    15. 基於獨立估值師釐定之新貸款之按揭物業市場價值,借款人就新貸款所提供抵押品屬充分。

    16. –3–就新貸款之墊款亦基於本集團就參考(i)借款人所提供抵押品位於香港黃金地段;(ii)羅女士之財務背景及個人淨資產穩固,足以證明借款人之還款能力;(iii)客戶L為常客,於過往貸款並無欠款記錄;及(iv)墊款期限較短之事實所作之信貸評估而墊付。

    考慮到上文所披露在評估相關墊款之風險上涉及之因素,本集團認為向借款人墊款所涉及風險屬可控範圍之內。

    新貸款之融資本集團將以其一般營運資金撥付新貸款。

    有關借款人之資料客戶L為於香港註冊成立、從事物業投資控股業務之公司,乃由羅女士間接及最終全資擁有。

    羅女士屬個別人士,並為商人。

    借款人為常客,並由本集團透過其網絡關係接觸。

    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全悉及確信,客戶L及羅女士為獨立第三方且與本集團概無關連。

    有關本集團及貸款人之資料本公司為一間投資控股公司。

    本集團主要根據放債人條例在香港從事放債業務。

    香港信貸(私人貸款)(作為新貸款之貸款人)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訂立新貸款協議之理由考慮到本集團之主要業務活動,向借款人授出新貸款乃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進行。

    –4–新貸款協議之條款乃經香港信貸(私人貸款)與借款人公平磋商釐定。

    董事認為,授出新貸款乃本集團提供之財務資助(定義見上市規則)。

    董事認為,新貸款協議之條款乃根據本集團之信貸政策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

    考慮到借款人及羅女士之財務背景令人滿意,加上預期利息收入會帶來穩定收益及現金流量,董事認為,新貸款協議之條款屬公平合理,且訂立新貸款協議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之涵義由於香港信貸(私人貸款)於其向借款人授出新貸款當日前十二個月期間內向借款人授出過往貸款,故授出新貸款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4.22條合併計算。

    由於按上市規則第14.07條合併計算向借款人所授出新貸款及過往貸款之若干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但低於25%,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章,授出新貸款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

    釋義於本公佈內,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董事會」指董事會「借款人」或指越海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客戶L」司,根據新貸款協議為獨立第三方「本公司」指香港信貸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董事」指本公司董事「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港元」指香港法定貨幣港元「香港信貸指香港信貸(私人貸款)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私人貸款)」成立之有限公司,持有根據放債人條例註冊之放債人牌照,乃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5–「獨立第三方」指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之人士「上市規則」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放債人條例」指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經不時修訂、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羅女士」指羅淑意女士,為獨立第三方之個別人士「新貸款」指根據新貸款協議向借款人授出金額為17,635,000港元之按揭貸款「新貸款協議」指香港信貸(私人貸款)與借款人就新貸款於2024年5月14日訂立之貸款協議「過往貸款」指根據過往貸款協議向借款人授出本金總金額為25,755,000港元之兩筆按揭貸款「過往貸款協議」指香港信貸(私人貸款)與借款人就過往貸款訂立之兩份貸款協議,進一步詳情載於本公司日期為2023年9月22日及2023年6月1日之公佈「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股東」指股份持有人「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代表董事會香港信貸集團有限公司主席陳光賢香港,2024年5月14日於本公佈日期,董事會包括以下成員:執行董事:陳光賢先生(主席)陳光南先生謝培道先生(行政總裁)陳小菁女士獨立非執行董事:朱逸鵬先生張國昌先生WongKaiMan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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