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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商銀行:董事任職資格獲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核准

    日期:2024-05-14 19:00:05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90639) 用户喜爱度:等级977 本文被分享:985次 互动意愿(强)

    浙商銀行:董事任職資格獲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核准

    1. 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CHINAZHESHANGBANKCO.,LTD.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016)董事任職資格獲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核准茲提述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日期為2023年11月24日的公告、日期為2023年11月29日的通函(「通函」)、日期為2023年12月19日的202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投票表決結果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選舉應宇翔先生(「應先生」)為第六屆董事會非執行董事。

    3.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之詞彙與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4. 董事會欣然宣佈,本行於今日收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金融監管總局」)《關於浙商銀行應宇翔任職資格的批覆》(金覆[2024][331]號)(「批覆」),據此,金融監管總局已核准應先生擔任非執行董事的任職資格。

    5. 應先生擔任非執行董事的任期自本行收到批覆之日(即2024年5月14日)起至第六屆董事會任期屆滿為止。

    6. 應先生的履歷詳情請參見通函。

    7. 截至本公告日期,該等資料並無重大變動。

    8. 除上述所披露外,截至本公告日期,應先生在過去三年並無出任本行及本行附屬公司任何其他職位或其他上市公司之董事職位,與本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概無任何關係。

    9. 截至本公告日期,應先生並無擁有根據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述含義之本行股份之任何權益,亦未受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機關及其他部門的處罰或證券交易所懲戒。

    10. 2除通函及本公告所披露者外,就委任應先生為非執行董事而言,概無任何其他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條予以披露,而本行亦不知悉任何其他事宜須予知會股東。

    11. 承董事會命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陸建強董事長中國,杭州2024年5月14日截至本公告日期,本行的執行董事為陸建強先生、張榮森先生、馬紅女士及陳海強先生;非執行董事為侯興釧先生、任志祥先生、高勤紅女士、胡天高先生、朱瑋明先生及應宇翔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周志方先生、王國才先生、汪煒先生、許永斌先生及傅廷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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