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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硕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日期:2024-05-14 19:34:11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85691) 用户喜爱度:等级984 本文被分享:984次 互动意愿(强)

    美硕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 证券代码:301295证券简称:美硕科技公告编号:2024-020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3.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4.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4日(星期二)下午15:00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4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2、召开地点: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二路158号三楼会议室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4、召集人: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5、主持人:董事长黄晓湖先生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 二、会议出席情况(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为54,042,000股,占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2,000,000股的75.0583%。

    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1,84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2,000,000股的72.00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19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2,000,000股的3.0514%。

    8.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04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2,000,000股的4.2250%。

    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84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2,000,000股的1.17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19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2,000,000股的3.0514%。

    10.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11.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4,04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12.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13.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4,04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14.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15.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4,04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16.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4,04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3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津贴)及制定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4,04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4,04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4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0%;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3年度公司监事薪酬及制定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4,04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4,04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4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3,04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4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黄晓湖、刘小龙、虞彭鑫、黄正芳、陈海多回避表决。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4,04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4,04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4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1、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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