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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聯證券: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於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前12個月內國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出售資產情況的核查意見

    日期:2024-05-14 20:02:18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02747) 用户喜爱度:等级961 本文被分享:993次 互动意愿(强)

    國聯證券: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於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前12個月內國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出售資產情況的核查意見

    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股份代號:01456)(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海外監管公告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作出。

    3. 如下公告已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刊發,僅供參閱。

    4. 特此公告。

    5. 承董事會命國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葛小波中國江蘇省無錫市2024年5月14日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葛小波先生;本公司非執行董事為華偉榮先生、周衛平先生、吳衛華先生、李梭女士及劉海林先生;及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吳星宇先生、朱賀華先生及高偉先生。

    6.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证券”、“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A股股份的方式购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国联证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如下: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7. 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8. 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10.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的规定:“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决议后十二个月内,股东大会再次或者多次作出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决议的,应当适用《重组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1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相关指标累计计算范围的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形。

    12.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财务顾问主办人:刘雪肖闻逸李骏周济张延鹏孔乐骏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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