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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航讯:北京伯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航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4-05-14 21:40:38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62303) 用户喜爱度:等级977 本文被分享:997次 互动意愿(强)

    中航讯:北京伯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航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 1北京伯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航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伯彦见意字[2023]第05号致:北京中航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伯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中航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荣胜、许春明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审查了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3.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4月23日作出决议,并于2024年4月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刊登了《北京中航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事项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14日上午1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史瑞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5.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2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一)出席会议股东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表,出席股东共计2名,代表股份14,457,919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9.38%,以上股东是截止2024年5月10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7.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8. (二)其他出席会议人员经验证,其他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9.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经在2024年4月23日发出的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10.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11. 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7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逐项、逐个予以表决,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一)关于《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3同意:14,457,91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2. (二)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14,457,91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3. (三)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同意:14,457,91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4. (四)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同意:14,457,91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5. (五)关于《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1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6. 本议案股东李英和回避表决。

    (六)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三分之一》的议案同意:14,457,91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14,457,91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4上述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上述议案不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上述议案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议案序号为(五);上述议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上述议案不存在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全部议案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有效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文件一并呈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2024-013北京伯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航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扫描件) 2024-013北京伯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航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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