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CACULTURALTECHNOLOGYGROUPLIMITED華夏文化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01566)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茲通告華夏文化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2024年8月28日(星期三)上午10時正於香港灣仔港灣道26號華潤大廈29樓2905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以處理下列事項:普通決議案1.省覽及審議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以及本公司董事(「董事」)會及本公司核數師和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報告;2.(A)重選劉茉香女士為執行董事;(B)重選倪振良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3.授權董事會(「董事會」)釐定董事酬金;4.續聘和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核數師,並授權董事會釐定本公司核數師的酬金;及5.審議並酌情通過下列本公司的普通決議案(不論有否修訂):5(A).「動議:(a)在下文(c)段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在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d)段),遵照及根據所有適用法例、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章程–2–細則」)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不時修訂本)的規定,行使本公司所有權力,在聯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並經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就此認可的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本公司每股面值0.10港元的已發行股份(「股份」);(b)(a)段的批准須附加於董事所獲賦予的任何其他授權上,並授權董事在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d)段)代表本公司促使本公司按董事所釐定的價格購回股份;(c)董事根據上文(a)段的批准購回的股份數目,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數目的10%,而上述批准須受此限制;及(d)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乃本決議案通過當日至下列任何一項最早發生的日期止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或(ii)任何適用法例或章程細則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的期限屆滿當日;或(iii)本決議案所載的授權經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予以撤銷或修訂當日。
3. 」5(B).「動議:(a)在下文(c)段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d)段),遵照及根據所有適用法例,行使本公司所有權力,以配發、發行及以其他方式處理額外普通股或可兌換為股份的證券或購股權、認股權證或供認購人認購股份或有關可換股證券的類似權利,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須行使該權力的售股建議、協議、購股權及轉換或兌換權;–3–(b)上文(a)段的批准須附加於董事所獲賦予的任何其他授權上,並授權董事在有關期間作出或授出將或可能須在有關期間結束後行使該權力的售股建議、協議、購股權(包括債券、認股權證、債權證及其他可兌換為股份的證券)及轉換或兌換權;(c)董事根據上文(a)段授出的批准所配發、發行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發行或以其他方式處理(無論根據購股權或其他形式處理)的股份總數,除根據(i)供股(定義見下文(d)段);或(ii)行使根據購股權計劃授出的任何購股權,或當時已採納或將予採納經聯交所批准以向本公司及╱或其附屬公司高級職員及╱或僱員授出或發行購股權從而認購或有權購入本公司股份的類似安排;或(iii)任何以股代息或根據章程細則配發股份代替本公司股份全部或部分股息的類似安排外,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數目的20%,而上述批准亦須受此限制;及(d)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具有上文第5A(d)段所載決議案所述的相同涵義;及「供股」指因在董事指定的期間,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股東名冊的股份或其任何類別股份的持有人按彼等於當時持有的該等股份或有關類別股份的比例配發、發行或授出股份,惟董事有權在視為必要或合宜的情況下就零碎股權,或經考慮任何有關司法權區法例的任何限制或責任或任何適用於本公司的地區內的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取消有關權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4. 」–4–5(C).「動議:待通過第5A項及第5B項決議案後,藉加上相當於本公司根據上述第5A項決議案所授出的授權購回的本公司普通股股本賬面值總額的數額,擴大根據第5B項決議案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權,惟該數額不得超過於通過本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份數目的10%。
5. 」承董事會命華夏文化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公司秘書陸適達香港,2024年7月30日附註:1.凡有權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有權委任另一名人士為其受委代表代表其出席及投票。
6. 股東可僅就所持部分股份委任代表。
7. 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
8. 2.代表委任文件必須由委任人或其正式書面授權的代表簽署。
9. 如委任人屬法人團體,則必須蓋上公司印鑑或經主管或正式授權代表親筆簽署。
10. 倘代表委任文件聲稱由主管代表法人團體簽署,除非出現抵觸,否則假設該主管已獲正式授權代表該法人團體簽署有關代表委任文件而毋須另行提供證明。
11. 3.代表委任文件連同(董事如有規定)經簽署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的該等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須在不遲於有關文件所列人士擬投票的股東週年大會或股東週年大會的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四十八(48)小時前送交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否則代表委任文件將告無效。
12. 4.交回代表委任文件後,股東仍可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在此情況下,代表委任文件應被視為已撤銷論。
13. 5.如屬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身或委任代表就該股份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惟倘超過一名聯名持有人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則只有排名首位的持有人作出的投票(不論親身或委任代表)方為有效,其他聯名持有人的投票則為無效。
14. 就此而言,排名先後按本公司股東名冊內聯名持股的排名次序而定。
15. –5–6.為釐定符合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資格,本公司將於2024年8月23日(星期五)至2024年8月28日(星期三)(包括首尾兩日)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期間不會辦理股份過戶登記。
16. 所有股份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須不遲於2024年8月22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至1716號舖,以辦理登記手續。
7.於本通告日期,莊向松先生及劉茉香女士為執行董事;以及倪振良先生、王國鎮先生及洪木明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8.請參閱本公司通函(本通告構成其中一部分)附錄二,以了解有關劉茉香女士及倪振良先生的履歷詳情。
9.就上文提呈的第5(A)項決議案而言,請同時參閱載有合理所需資料的說明函件,以便本公司股東就投票贊成或反對本公司通函(本通告構成其中一部分)附錄一所載之決議案作出知情決定。
10.本通告之中文譯本僅供參考。
如有歧異,概以英文文本為準。
11.根據上市規則第13.39(4)條,本通告所載所有決議案將於上述大會上以投票方式表決。
於本公告日期,執行董事為莊向松先生及劉茉香女士;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倪振良先生、王國鎮先生及洪木明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