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股份代號:1676)(1)主席及執行董事之辭任;(2)主席之調任;及(3)授權代表及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之變更高地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謹此宣佈:(i)胡紅初先生(「胡先生」)已辭任執行董事及董事會主席,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ii)李霆峰先生(「李先生」,於緊接調任前為執行董事兼本公司行政總裁(「行政總裁」))已獲委任為董事會主席以接替胡先生,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及(iii)於胡先生辭任後,彼已不再擔任(i)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3.05條所規定的本公司授權代表(「授權代表」);及(ii)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第16部所規定,代表本公司於香港接受送達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書的授權代表(「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3. 執行董事洪吉翔先生(「洪先生」)已獲委任為授權代表及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4. 主席及執行董事之辭任董事會謹此宣佈,胡先生為投入更多時間發展個人事務已辭任執行董事及董事會主席,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5. 胡先生已確認,彼與董事會並無意見分歧,且並無其他有關彼辭任之事項須敦請本公司股東或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垂注。
6. 本公司謹此感謝胡先生在任期間的貢獻。
7. 2主席之調任於胡先生辭任後,李先生已獲委任為董事會主席,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8. 李霆峰先生,33歲,於調任前為執行董事兼行政總裁。
9. 李先生畢業於英國南威爾士大學,主修國際商務及金融。
10. 李先生於資產管理、企業經營及商業管理,特別於消費品、餐飲及農產品供應鏈等行業擁有多年經驗。
11. 在加入本集團前,李先生任職於南科大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負責消費品、餐飲、農產品產業鏈等板塊之策略投資,並參與多項消費品及餐飲業投資項目之策略制定及經營管理。
12.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附錄14《企業管治守則》守則條文第C.2.1條,主席與行政總裁的角色應有區分,不應由同一人士兼任。
13. 行政總裁李先生擔任本公司主席,儘管有偏離上市規則守則條文第C.2.1條的情況出現,但董事會認為,李先生作為行政總裁,熟知本公司業務運營並對本公司業務擁有卓越的知識及經驗,由一人士同時擔任主席與行政總裁的角色有利於確保本公司領導方向的一致性並提高本公司整體戰略規劃的效率。
14. 在董事會(由四名執行董事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的監督下,董事會具備適當之權力制衡架構,可提供足夠制約以保障本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
15. 李先生其後須根據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輪值退任及重選連任。
16. 李先生有權就擔任執行董事一職獲取每月薪金50,000港元另加董事會在薪酬委員會之推薦意見下及經參考彼之職責及當前市況後釐定之酌情花紅。
於本公佈日期,李先生並無於本公司之股份擁有權益(定義見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本公佈日期,李先生(i)並無於過往三年在其他公眾上市公司擔任任何董事職務;及(ii)與任何董事、本公司高級管理層、主要或控股股東有任何其他關係。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會並不知悉有任何與委任李先生有關之其他事宜須敦請股東垂注,亦無任何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h)至(v)條予以披露。
董事會謹此歡迎李先生於本公司擔任新職位。
3授權代表及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之變更董事會進一步宣佈,胡先生不再擔任授權代表及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洪先生已獲委任為授權代表及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為及代表董事會高地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李霆峰中國廈門,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李霆峰先生、陳純女士、黃經勝先生及洪吉翔先生以及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岑政熹先生、楊敏達先生及何建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