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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中泰: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4-07-29 20:33:36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63920) 用户喜爱度:等级961 本文被分享:983次 互动意愿(强)

    ST中泰: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 地址:中国.西安曲江雁南五路曲江影视大厦六层、七层、二十五层电话:(029)68206166传真:(029)68206135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二〇二四年七月地址:中国.西安曲江雁南五路曲江影视大厦六层、七层、二十五层电话:(029)68206166传真:(029)682061351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了相关文件,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地址:中国.西安曲江雁南五路曲江影视大厦六层、七层、二十五层电话:(029)68206166传真:(029)682061352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大会表决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公司八届十七次董事会、八届十六次监事会审议的《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并于2024年7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公开发布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5.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6.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上述会议通知的内容及方式如期召开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辰先生主持会议,依次对大会所有议案进行了报告。

    7. 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地址:中国.西安曲江雁南五路曲江影视大厦六层、七层、二十五层电话:(029)68206166传真:(029)682061353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9:15-15:00。

    8. 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22日(星期一)。

    9.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0.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1.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11. 2.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经办律师。

    12. 3.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686名,代表股份805,001,6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0809%,其中:(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为3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773,055,2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8475%;(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683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1,946,4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334%。

    13.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14.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地址:中国.西安曲江雁南五路曲江影视大厦六层、七层、二十五层电话:(029)68206166传真:(029)682061354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15.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6.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一)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序号议案名称1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2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交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1.本次会议的第1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同意股份地址:中国.西安曲江雁南五路曲江影视大厦六层、七层、二十五层电话:(029)68206166传真:(029)682061355777,701,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087%,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31,658,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964%;反对股份26,707,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986%;弃权股份592,5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0%,因此第1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会议的第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表决同意股份776,804,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972%,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30,761,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742%;反对股份27,891,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071%;弃权股份305,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7%,因此第2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地址:中国.西安曲江雁南五路曲江影视大厦六层、七层、二十五层电话:(029)68206166传真:(029)682061356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署后生效。

    地址:中国.西安曲江雁南五路曲江影视大厦六层、七层、二十五层电话:(029)68206166传真:(029)68206135(本页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梁宁辉经办律师:经办律师: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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