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证券代码:603825证券简称:华扬联众公告编号:2024-040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对方提出仲裁反请求申请并收到相关受理通知●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反请求被申请人●涉案金额:本次仲裁反请求金额共计人民币207,083,360.75元●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任何与株洲北汽公司反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
3. 鉴于本次仲裁案件尚未结案,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4. 公司将及时跟进事项进展,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驷轩苑(北京)数字技术有限公司、驷轩苑(海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数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作为仲裁申请人于2024年年初对株洲北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北汽公司”)有关采购合同纠纷事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株洲北汽公司返还款项人民币126,840,000元及支付相关资金占用费用,并支付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7. 公司于2024年2月1日收到《DG20240051号采购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
8.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9.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2株洲北汽公司就本案证据提交问题,已分别于2024年3月12日和4月3日向仲裁委提出延期提交请求,因株洲北汽公司均未按仲裁委指定时间提交证据。
10. 仲裁委于2024年5月28日决定本案于2024年6月21日开庭。
11. 在开庭审理当天,仲裁委依流程审理了公司的本请求并要求双方补充证据,但因株洲北汽公司提交了答辩意见并称庭后有新证据提交,提出仲裁反请求但未缴纳仲裁费用,仲裁委要求株洲北汽公司庭后两周内提交相应证据和缴纳仲裁费用。
1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任何与株洲北汽公司反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
13. 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收到了本案代理律师转交的仲裁委发来的《DG20240051号采购合同争议案本请求变更受理通知及反请求受理通知》及株洲北汽公司提交的《仲裁反请求申请书》,株洲北汽公司的反请求已缴纳仲裁费。
14. 相关仲裁反请求主要内容如下:反请求申请人:株洲北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反请求被申请人一: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反请求被申请人二:驷轩苑(北京)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反请求被申请人三:驷轩苑(海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反请求被申请人四:深圳数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述反请求被申请人一至四合称为“反请求被申请人”。
15. 仲裁反请求:1、请求反请求被申请人共同向反请求申请人支付逾期违约金6,105,880元。
16. 2、请求反请求被申请人共同向反请求申请人支付车辆仓储及代管费用20,337,388.5元。
3、请求反请求被申请人共同向反请求申请人支付BJ90剩余车辆因二次包销所遭受的差价损失180,640,092.25元。
(以上第1、2、3项反请求金额共计:207,083,360.75元)4、仲裁费由反请求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公司与株洲北汽公司签订了《BJ90车辆专营商采购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2022年5月5日,因公司迟延付款5日,株洲北汽公司单方面解除了《BJ90车辆专营商采购合同》并取消了我司对BJ90车型的专营权,时隔近一年后,株洲北汽公司于2023年4月将剩余BJ90车辆包销给他人。
在公司提3起仲裁请求后,株洲北汽公司向公司主张以前从未主张过的违约金、仓储、代管费用及二次包销差价损失。
三、本次仲裁事项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任何与株洲北汽公司反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
就株洲北汽公司的反请求,公司将收集证据证明株洲北汽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并增加本请求的金额。
鉴于本次仲裁案件尚未结案,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跟进事项进展,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