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作废及归属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二〇二四年七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作废及归属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致: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诺生物”)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圣诺生物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二)本所已得到圣诺生物如下保证:圣诺生物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误导、疏漏之处。
4.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5. 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圣诺生物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8.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的批准与授权2023年6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9. 2023年6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0.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42023年6月13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11. 2023年7月3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2. 2024年7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13.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14. 二、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的情况(一)本次调整的情况1.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价格2024年5月13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112,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2,400,000元(含税)。
15. 2024年6月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16.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5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4年6月14日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第十章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结合前述调整事由,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按如下公式调整: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根据上述公式,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为15.73元/股,即15.93-0.2=15.73元/股。
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15.93元/股调整为15.73元/股。
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调整的影响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说明,公司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二)本次作废的情况1.本次作废的原因、人数及数量(1)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而作废限制性股票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6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尚未归属的60,060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因公司层面业绩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而作废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在2023年9月30日(含)前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如下:对应考核年度指标一指标二对应考核年度使用的EBITDA累计值以2022年EBITDA为基数,EBITDA累计值增长率(A)对应考核年度使用的营业收入累计值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营业收入累计值增长率(B)目标值(Am)触发值(An)目标值(Bm)触发值(Bn)2023年2023年EBITDA20%15%2023年营业收入20%15%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EBITDA累计值增长率(A)、营业收入累计值增长率(B)A≥Am或B≥BmX=100%An≤A<Am或Bn≤B<BmX=80%A<An且B<BnX=0%注:1、上述“EBITDA”指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公司2022年EBITDA为10,181.78万元。
2、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39,571.68万元。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3075号):公司2023年EBITDA(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为118,441,570.93元,较2022年EBITDA增长16.33%,对应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80%,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80%。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具体如下: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7考核评价结果ABCD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80%60%0%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结果,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仍在职的7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6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均为“B”级,对应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80%。
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作废上述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的7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6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35,426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220,215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15,211股。
综上,本次作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95,486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作废280,275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作废15,211股。
2.本次作废的影响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说明,公司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离职人员中不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及技术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三)本次归属的情况1.归属期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2023年9月30日(含)前授予的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7月24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2024年7月24日至2025年7月23日。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82.归属条件成就情况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归属条件达成情况(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任职期限要求。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在2023年9月30日(含)前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如下: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指标一指标二对应考核年度使用的EBITDA累计值以2022年EBITDA为基数,EBITDA累计值增长率(A)对应考核年度使用的营业收入累计值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营业收入累计值增长率(B)目标值(Am)触发值(An)目标值(Bm)触发值(Bn)第一个归属期2023年2023年EBITDA20%15%2023年营业收入20%15%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3075号):公司2023年EBITDA(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为118,441,570.93元,较2022年EBITDA增长16.33%,X=80%,本期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80%。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9EBITDA累计值增长率(A)、营业收入累计值增长率(B)A≥Am或B≥BmX=100%An≤A<Am或Bn≤B<BmX=80%A<An且B<BnX=0%注:1、上述“EBITDA”指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公司2022年EBITDA为10,181.78万元。
2、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39,571.68万元。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具体如下:考核评价结果ABCD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80%60%0%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评价结果为“A”“B”“C”,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归属其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评价结果为“D”,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77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6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3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归属条件。
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结果,仍在职的7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6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级,对应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80%。
3.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本次可归属的人数为7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6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价格为15.73元/股(调整后),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418,556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可归属391,515股,预留授予部分可归属27,041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本次作废的原因、人数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0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离职人员中不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及技术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的信息披露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及《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等文件。
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本次作废的原因、人数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离职人员中不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1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及技术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作废及归属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7月30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