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本公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收購、購買或認購要約人或中糧包裝證券的邀請或要約,亦不構成在任何司法管轄區進行任何投票或批准的邀請。
3. 本公告不得在構成違反任何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的情況下在該司法管轄區發佈、刊發或分發。
4. (於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CHAMPIONHOLDING(BVI)CO.,LTD寄發有關申萬宏源融資(香港)有限公司代表CHAMPIONHOLDING(BVI)CO.,LTD提出有條件的自願全面現金要約以收購中糧包裝控股有限公司的所有已發行股份(要約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各方已擁有或同意將予收購的股份除外)的要約文件要約人的財務顧問申萬宏源融資(香港)有限公司茲提述(i)ChampionHOLDING(BVI)CO.,LTD(「要約人」)與中糧包裝控股有限公司(「中糧包裝」)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5發佈日期為2023年12月6日的聯合公告;(ii)要約人發佈日期為2023年12月27日的公告,內容有關延遲寄發要約文件;(iii)要約人發佈日期為2024年7月15日的公告,內容有關達成所有先決條件;(iv)要約人發佈日期為2024年7月22日的公告,內容有關進一步延遲寄發要約文件;及(v)要約人發佈日期為2024年7月30日的要約文件(「要約文件」),內容有關要約。
5. 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要約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6. 寄發要約文件載有(其中包括)(i)要約的條款及條件;(ii)預期時間表;及(iii)申萬宏源函件連同隨附接納表格之要約文件已根據收購守則於2024年7月30日寄發予股東。
7. –2–預期時間表下文所載時間表屬指示性質並可予以變更。
8. 倘時間表有任何變動,要約人將另行刊發公告。
9. 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載的所有日期及時間均指香港日期及時間。
10. 事件時間及日期要約文件及隨附接納表格的寄發日期(附註1)........2024年7月30日(星期二)要約開始(附註1)...................................2024年7月30日(星期二)刊發回應文件的最後日期(附註2)....................2024年8月13日(星期二)首個截止日期(附註1)................................2024年9月3日(星期二)於首個截止日期接納要約的最後時間及日期(附註1及5)...................................2024年9月3日(星期二)下午四時正前於聯交所網站登載要約的結果公告(或其延期或修訂(如有))(附註3)....................2024年9月3日(星期二)下午七時正前就於首個截止日期下午四時正或之前根據要約接獲的有效接納而寄發應繳股款的最後日期(假設要約於首個截止日期在所有方面成為或宣佈為無條件)(附註4)............................2024年9月12日(星期四)要約就接納而言可成為或宣佈為無條件接納的最後時間及日期(附註6)...........................2024年9月30日(星期一)下午七時正前於最後截止日期接納要約的最後時間及日期(假設要約於首個截止日期在所有方面成為或宣佈為無條件)(附註1)...........................2024年11月29日(星期五)下午四時正前–3–於聯交所網站登載於最後截止日期要約的結果公告(假設要約於首個截止日期在所有方面成為或宣佈為無條件).......................2024年11月29日(星期五)下午七時正前就於2024年11月29日下午四時正或之前(即要約繼續開放以供接納的最後時間及日期)根據要約接獲的有效接納而寄發應繳股款的最後日期(假設要約於首個截止日期在所有方面成為或宣佈為無條件)(附註4)...........................2024年12月10日(星期二)撤銷股份的上市地位的日期(假設要約人有權於要約截止時行使其強制收購權,詳情載於要約文件「申萬宏源函件」中「可能強制收購及撤銷上市地位」一節)(附註6).............................2025年2月(暫定)附註:1.根據收購守則,要約初步須於要約文件刊發日期後至少28日內可供接納。
11. 要約於首個截止日期下午四時正前或之前接獲的要約股份的有效接納(連同將於要約期之前或於要約期已收購或同意將予以收購的股份)將導致要約人與其一致行動的各方持有不少於當時已發行股份50%後,方可作實。
12. 除非要約先前已成為或宣佈為無條件或獲延長,否則接納要約的最後時間為2024年9月3日(星期二)(即要約開始後第35日)下午四時正。
13. 於上述接納條件獲達成而要約成為無條件後,要約將維持開放供接納,直至要約文件發佈後四個月期間屆滿為止,以便要約人收購更多股份,從而有權行使其強制收購權,詳情載於要約文件「申萬宏源函件」中「可能強制收購及撤銷上市地位」一節。
14. 要約人將於要約成為無條件時作出公告。
15. 於中央結算系統作為投資者戶口持有人直接持有要約股份或者透過經紀或託管商參與者間接持有要約股份之要約股份實益擁有人應留意按照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及中央結算系統運作程序規則向中央結算系統作出指示之時間規定(誠如要約文件附錄一所載)。
16. 接納要約乃不可撤銷且不能撤回,惟要約文件附錄一「4.撤回權利」所載的情況除外。
–4–2.根據收購守則,中糧包裝必須於刊發要約文件後不遲於14日刊發回應文件,執行人員同意較後日期則除外。
倘執行人員同意延長寄發回應文件的時間,則要約人保留權利按延遲寄發回應文件的日數延長截止日期。
3.根據收購守則規則15.3,倘要約的接納條件獲達成,要約人亦可宣佈及公佈要約成為無條件接納,前提是要約人完全遵守收購守則規則15.1及15.3,即要約在此後不少於14日內維持可供接納,而在任何情況下,接納期不得少於要約文件寄發日期後28日。
要約人將於2024年9月3日(星期二)(即首個截止日期)下午七時正或之前透過聯交所網站刊發公告,說明要約是否已經修訂或延長、屆滿或已成為或宣佈為無條件,以及(如有且在該範圍內已修訂或延長)下一個截止日期或要約將持續開放直至另行通知。
倘要約已經修訂或延長,要約人將遵守收購守則的相關規定。
4.接納要約乃不可撤銷且不能撤回(收購守則規則19.2或╱及要約文件附錄一「4.撤回權利」一節所載的情況除外)。
倘要約已成為無條件,且股份接納表格連同股票及╱或過戶收據及╱或任何其他所有權文件(及╱或就此所需任何令人信納的彌償保證)最遲於截止日期下午四時正前由接收代理有效、完整及妥善收取,每名接納股東就根據要約遞交之股份所應獲款項之支票將盡快以普通郵遞方式寄發予接納要約股東,郵誤風險概由其承擔,惟無論如何須於(i)要約在所有方面成為或宣佈為無條件當日;及(ii)接收代理接獲已正式填妥之接納表格及股份所有權之相關文件當日(以較遲者為準)後不遲於七(7)個營業日寄發。
5.根據收購守則規則15.2,倘第一個截止日期或任何其後截止日期未能達成要約條件,則概無義務延長要約。
倘要約於2024年9月3日(星期二)下午七時正仍未就接納成為或宣佈為無條件,則除非要約經修訂或延長,否則要約將告失效。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15.7,除非獲得執行人員同意,否則所有條件必須於首個截止日期或要約成為或宣佈為無條件接納要約之日(以較遲者為準)起計21日內達成,否則要約必須失效。
6.根據收購守則規則15.5,除非獲得執行人員同意,於初始要約文件日期後第60天下午七時正後,要約(不論是否經修改)將不得就接納而言成為或宣佈為無條件。
倘要約(不論是否經延長)於2024年9月30日(星期一)(即2024年9月28日(星期六)(即要約文件寄發後第60天)後的首個營業日,乃由於第60天並非營業日)下午七時正前未就接納成為或未被宣佈為無條件,除非獲得執行人員同意,否則要約將告失效。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15.5註釋2,倘已宣佈競爭要約,則要約人通常均須受刊發競爭要約文件所確立的時間表約束;此外,為遵守執行人員所建立的任何程序,執行人員可根據規則16.5延長「第60天」。
鑑於競爭狀況(定義見要約文件「申萬宏源函件」中「可能強制收購及撤銷上市地位」一節,要約人可考慮進一步向執行人員申請同意延長「第60天」,並適時作出相關公告。
–5–股東在決定是否接納要約前務請細閱要約文件。
股東及潛在投資者在買賣中糧包裝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如對自身狀況有任何疑問,應諮詢其專業顧問。
承唯一董事命CHAMPIONHOLDING(BVI)CO.,LTD李建濤唯一董事香港,2024年7月30日於本公告日期,(i)寶武的董事為胡望明先生、侯安貴先生、唐复平先生、羅建川先生、程道然先生、胡章宏先生及張賀雷先生;(ii)長平實業的董事為路巧玲女士、李建濤先生、章曉軍先生、肖林興先生及宗雨冉女士;及(iii)要約人的唯一董事為李建濤先生。
寶武及長平實業的董事及要約人的唯一董事對本公告所載資料的準確性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並在作出所有合理查詢後確認,盡其所知,本公告所表達的意見已經適當慎重考慮後得出,本公告中沒有其他未包含的事實,遺漏這些事實會使本公告中的任何陳述產生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