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094)CHERISHSUNSHINEINTERNATIONALLIMITED承輝國際有限公司代表委任表格股東於謹訂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正假座香港上環永樂街148號南和行大廈7樓705室召開之承輝國際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大會」)(或其任何續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本人╱吾等(附註a)地址為為本公司之股(附註b)每股面值0.1港元股份之持有人,茲委任大會主席或地址為為本人╱吾等之受委代表(附註c),出席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正假座香港上環永樂街148號南和行大廈7樓705室舉行之大會及其任何續會,以代表本人╱吾等按下列指示表決。
2.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代表委任表格所用詞彙與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之大會通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3. 請在適當欄內填上「」號,以示閣下之投票意願(附註d)。
4. 普通決議案(附註e)贊成反對1.省覽及審議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本公司董事會及核數師報告。
5. 2.授權本公司董事會釐定本公司董事的酬金。
6. 3.續聘國富浩華(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核數師並授權本公司董事會釐定核數師酬金。
7. 4.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授權,以購回不超過於本決議案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10%之本公司股份。
8. 5.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授權,以發行不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20%之本公司額外股份。
9. 6.待第4及5項決議案獲通過後,擴大授予本公司董事之一般授權,以發行本公司之額外股份,數額為本公司所購回股份總數。
10. 日期:二零二四年月日股東簽署:(附註f至k)附註:a請以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
11. 所有聯名持有人的名稱均應列明。
12. b請填上登記於閣下名下之股份數目。
13. 倘未有填上股份數目,則本代表委任表格將被視為與所有登記於閣下名下之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有關。
14. c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15. 閣下如擬委任大會主席以外之人士為閣下之受委代表,請刪去「大會主席或」字樣,並在空欄內填上擬委任受委代表之姓名及地址。
16. d閣下如欲投票贊成上述任何決議案,請在「贊成」欄內填上「」號。
閣下如欲投票反對任何決議案,請在「反對」欄內填上「」號。
倘交回之表格經正式簽署但並無就任何獲提呈之決議案作出特定指示,則受委代表將就所有決議案酌情投票或放棄投票;或倘並無就特定獲提呈之決議案作出特定指示,則受委代表將就該特定獲提呈之決議案酌情投票或放棄投票。
受委代表亦有權就召開大會通告所載以外並於大會上正式提呈之任何決議案自行酌情投票。
e本代表委任表格內各項決議案的說明僅屬概要,其全文載於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的大會通告。
f倘屬聯名持有人,則本代表委任表格可由任何一名聯名持有人簽署。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任何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就有關股份投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投票者,惟倘超過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出席大會,則排名最先之持有人(不論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之投票方獲接納,其他聯名持有人之投票一律不獲接納。
就此而言,聯名持有人之排名先後乃根據本公司股東名冊內之排名次序而定。
g代表委任表格必須經股東或其正式書面授權人士簽署,或如股東為一間公司,則代表委任表格須蓋上公司印鑑,或由行政人員或授權人士或其他獲授權簽署的人士簽署。
h本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經授權人簽署之任何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核實證明的該等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須不遲於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之前(即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一)上午十時正之前)送達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聯合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號華懋交易廣場二期33樓3301–04室,方為有效。
i本代表委任表格之任何修改,均須由簽署人簡簽示可。
j為釐定股東出席大會及於會上投票之資格,本公司將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四)至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三)(包括首尾兩日)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期間將不會辦理股份過戶登記。
為符合資格出席大會及於會上投票,所有股份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必須最遲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三)下午四時正之前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地址如上文所載。
k本代表委任表格所有日期及時間均指香港本地日期及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