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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萬嘉集團: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日期:2024-07-30 20:17:07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97307) 用户喜爱度:等级974 本文被分享:995次 互动意愿(强)

    萬嘉集團: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1. 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WANJIAGROUPHOLDINGSLIMITED萬嘉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401)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茲通告萬嘉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六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時正假座香港九龍廣東道25號海港城港威大廈第一座18樓1801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藉以考慮並酌情通過(無論有否修訂)以下決議案:普通事項1.考慮、省覽及採納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及董事(「董事」)會與核數師報告。

    3. 2.(I)(a)重選蕭致信醫生為非執行董事(b)重選黃漢傑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II)授權董事會(「董事會」)釐定董事酬金。

    4. 3.續聘國衛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核數師,並授權董事會釐定其酬金。

    5. 2特別事項作為特別事項,考慮及酌情通過(不論有否修訂)下列提呈之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4.動議:(a)在本決議案(c)段之規限下,謹此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會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額外股份及作出及╱或授予可能須行使有關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b)本決議案(a)段之批准將授權董事會於有關期間作出或授予可能須於有關期間結束後行使有關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及╱或購股權;(c)除根據(i)供股(定義見下文),(ii)根據本公司發行之任何認股權證或可轉換為本公司股份之任何證券之條款行使認購權或轉換權,(iii)根據購股權計劃或當時所採納有關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高級職員、僱員或其他合資格參與者授出或發行本公司股份或可認購本公司股份之權利之類似安排而行使任何購股權或(iv)訂明配發及發行股份以代替根據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就本公司股份之股息作出之全部或部份現金付款之任何以股代息或類似安排或(v)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授出之特別授權而作出者外,董事會根據本決議案(a)段之批准可予配發、發行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予以配發、發行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不論根據購股權或其他方式而作出者)之股本面值總額不得超過以下兩者總和:(i)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之20%;及3(ii)(倘董事獲本公司股東以另一普通決議案授權)於本決議案獲通過後,本公司所購回本公司任何股本之面值總額(最多相當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之10%)。

    6. 而本決議案(a)段之授權亦受相應限制;及(d)就本決議案而言:(aa)「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止之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ii)本公司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或開曼群島任何其他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及(iii)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透過本決議案授予董事之授權。

    7. (bb)「供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間,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股東名冊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彼等當時之持股比例發售本公司股份,或發售或發行認股權證、購股權或賦予權利可認購股份之其他證券(惟董事可就零碎配額或經顧及適用於本公司之任何司法權區法例項下之任何限制或責任或適用於本公司之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定或於釐定有關法例或有關規定項下之任何限制或責任之存在或程度時可能涉及之費用或延遲而作出其可能視為必要或權宜之有關排除及安排)。

    8. 45.動議:(a)在本決議案(b)段之規限下,謹此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第4項決議案(d)段內(aa)分段)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聯交所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之規則及規例(經不時修訂)及於此方面之一切適用法例,於主板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並就此獲證監會及聯交所認可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其股份;(b)本公司於有關期間根據本決議案(a)段之批准可購回之股份面值總額,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之10%,而根據本決議案(a)段作出之授權亦須受相應限制;及(c)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之意義與第4項決議案(d)段內(aa)分段所指者相同。

    9. 6.動議待本通告第5及第6項決議案獲通過後,謹此擴大根據第5項決議案授予董事配發、發行及處理額外股份之一般授權,加入相當於本公司按根據第6項決議案授予董事之權力購回本公司股本中股份面值總額之數額,惟本公司購回之股份數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之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10%。

    10. 承董事會命萬嘉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王佳駿香港,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5註冊辦事處:ThirdFloorCenturyYard,CricketSquareP.O.Box902GrandCaymanKY1-1103CaymanIslands總辦事處及香港主要營業地點:香港九龍廣東道25號海港城港威大廈第一座18樓1801室附註:1.凡有資格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股東,均有權委派一位或以上(就持有兩股以上股份的股東而言)之代表出席及在遵守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條文下代其投票。

    11. 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惟須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代表有關股東。

    12. 倘按此委派超過一名代表,須註明每位按此委派之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數目及類別。

    13. 2.適用於股東週年大會之代表委任表格隨附於本公司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刊發之通函。

    14. 無論 閣下是否有意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務請按照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列印之指示填妥並交回表格。

    15.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東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而於此情況下,代表委任表格將被視為已撤銷論。

    16. 3.代表委任表格連同已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簽署證明之有關授權書,最遲須於股東週年大會指定舉行時間四十八小時前(即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四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時正(香港時間))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四十八小時前交回本公司於香港之主要營業地點,地址為香港九龍廣東道25號海港城港威大廈第一座18樓1801室或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方為有效。

    4.倘屬股份之聯名持有人,彼等中任何一人均可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就有關股份親身或由委派代表投票,猶如彼獨自持有該等股份一樣,惟如超過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則僅就該等股份而言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首位之人士,方有資格就該等股份投票。

    5.就上述第4及6項建議決議案而言,正尋求股東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權以授權根據上市規則配發及發行股份。

    除根據本公司新購股權計劃或可能獲本公司股東批准之任何以股代息計劃而可能須予發行之股份外,董事並無即時計劃發行本公司任何新股份。

    66.就上述第5項建議決議案而言,董事謹此聲明,彼等將行使據此授予的權力以在其認為適合情況下為本公司股東利益購回本公司股份。

    一份按上市規則之規定載有必要資料以令本公司股東可就建議決議案投票作出知情決定之說明函件載於本通函附錄一,而本股東週年大會通告構成本通函之一部分。

    7.為釐定股東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資格,本公司將按下文所載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向本公司過戶登記處遞交過戶文件以辦理登記之最後時間二零二四年九月二日(星期一)下午四時三十分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二零二四年九月三日(星期二)至二零二四年九月六日(星期五)(包括首尾兩日)記錄日期二零二四年九月六日(星期五)於上述暫停辦理期間,將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

    為符合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資格,所有已填妥之過戶表格連同相關股票最遲須於上述最後時間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以便辦理登記。

    8.股東週年大會之任何投票須根據上市規則以投票方式進行,而投票結果將根據上市規則刊載於聯交所及本公司之網站。

    9.倘於股東週年大會當日上午七時正後任何時間懸掛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信號、極端情況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大會將會延期。

    本公司將於本公司網站及聯交所網站登載公告,以通知本公司股東重開會議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10.本文之中文及英文版本如有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於本公佈日期,董事會由一名執行董事王佳駿先生、一名非執行董事蕭致信醫生以及兩名獨立非執行董事黃漢傑先生及劉勇平博士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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