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北大資源(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00618)(股份代號:PekingUniversityResources(Holdings)CompanyLimited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茲通告北大資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將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正在香港銅鑼灣告士打道262號中糧大廈23樓2303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以考慮並酌情通過(不論有否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本公司普通決議案:普通事項1.省覽並採納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核財務報表、董事會報告及核數師報告。
3. 2.重選黃啓豪先生為本公司執行董事。
4. 3.重選黃柱光先生為本公司執行董事。
5. 4.委任夏丁先生為本公司執行董事。
6. 5.委任徐楠女士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7. 6.授權本公司董事會釐定董事酬金。
8. 7.重新委任中正天恆會計師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核數師,並授權本公司董事會釐定其酬金。
9. –2–特別事項考慮並酌情通過(不論有否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8.「動議:(A)在下文(B)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會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權力配發、發行、授出、分派及以其他方式處置額外股份,並作出、發行或授出將須或可能須於有關期間內或於有關期間結束後配發、發行、授出、分派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股份之要約、協議、購股權、認股權證及其他證券;(B)除了在下列情況下:(i)供股(定義見下文);或(ii)根據本公司購股權計劃授出購股權,或行使根據該計劃已授出或可予授出之任何購股權所附有之任何認購權;或(iii)根據本公司所發行之任何認股權證或任何可換股證券之條款而行使認購權或換股權;或(iv)根據本公司之公司細則以任何為配發股份而提供之以股代息計劃或類似安排,代替股份之全部或任何部份股息,根據上文(A)段之批准而由本公司董事會配發、發行、授出、分派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由董事會配發、發行、授出、分派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不論是否根據購股權、換股權或以其他方式)之股本面值總額,不得超過以下兩者之總和:(a)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百分之二十;及(b)(如本公司董事會獲本公司股東以另一項決議案如此授權)本公司於本決議案獲通過後購回之本公司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惟以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百分之十為上限),而上述批准將按此而受限制;及–3–(C)就本決議案而言:(a)「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通過日期(包括該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ii)本公司之公司細則或任何適用法例所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及(iii)本決議案所訂授權經本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撤銷或更改;(b)「供股」指於本公司董事會訂定之期間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股東名冊之股份持有人(及(如適用)名列於有關名冊之認股權證持有人及附有權利認購或購買本公司股份之其他證券之持有人)按彼等當時持有之股份(及(如適用)認股權證及其他證券)比例發售股份,惟本公司董事會有權就零碎股權,或考慮到任何司法管轄區或地區之法例中任何適用於本公司之法定或實際限制或責任,或考慮到任何司法管轄區或地區內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適用於本公司之規定,而作出其認為必要或適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及(c)「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各類股份及附有權利認購或購買本公司股份之認股權證及其他證券。
10. 」9.「動議:(A)在下文(B)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會於有關期間內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遵照所有適用之法例,包括香港公司股份購回守則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之證券上市規則(均不時予以修訂),在聯交所或股份上市並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就此認可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購買股份;–4–(B)根據上文(A)段之批准而購買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予以購買之股份面值總額,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百分之十,上述批准亦須按此受到限制;及(C)就本決議案而言:(a)「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通過日期(包括該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ii)本公司之公司細則或任何適用法例所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及(iii)本決議案所訂授權經本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撤銷或更改;及(b)「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各類股份及附有權利認購或購買本公司股份之認股權證及其他證券。
11. 」10.「動議批准及授權本公司董事會在本大會通告第8及第9項所載之決議案(分別為「第8及第9項決議案」)獲通過後,就第8項決議案(B)段(b)分段所述之本公司股本中行使第8項決議案(A)段所述之權力。
12. 」承董事會命北大資源(控股)有限公司主席黃啓豪香港,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附註:1.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大會上所有決議案將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除主席決定容許以舉手方式表決有關程序或行政事宜之決議案外)。
13. 投票結果將按照上市規則規定刊載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網站()及本公司網站()。
14. –5–2.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本公司任何股東均可委任超過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會並投票。
15. 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16. 倘委任超過一名受委代表,則須於有關代表委任表格列明獲委任之每名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數目。
每名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之股東,每持有一股股份,則有一票表決權。
3.有權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任何股東可委派他人為其代表,代其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
持有兩股或以上股份之股東可委派多於一名代表出席大會。
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
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由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最遲須於舉行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之時間48小時前(即不遲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正(香港時間))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方為有效。
所有委任代表文件必須於截止日期前交回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方為有效。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東仍可親身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在此情況下,委任代表之文據將被視作撤銷論。
4.為釐定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資格,本公司將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二)至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星期五)(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期間將不會辦理股份過戶登記。
為符合資格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所有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最遲須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一)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以辦理登記手續。
5.如屬任何股份之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身或委派代表於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就有關股份投票之人士,惟倘超過一名聯名持有人出席大會,則只有在本公司之股東名冊就有關股份排名首位之聯名持有人方可就有關股份投票。
6.載有本通告所載建議普通決議案之進一步詳情之通函將連同本通告寄發予全體股東。
7.本通告內所提述之時間及日期均指香港時間及日期。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由執行董事黃啓豪先生(主席)、王貴武先生、黃柱光先生及侯瑞林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錢志浩先生、鍾卫民先生及華一春先生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