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SinoHarbourHoldingsGroupLimited漢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663)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茲通告漢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正在香港九龍紅磡馬頭圍道37–39號紅磡商業中心B座1215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或其續會),以考慮並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不論有否修訂):作為普通事項1.考慮及省覽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與本公司董事(「董事」)會報告及本公司獨立核數師報告;2.(a)重選石峰先生為執行董事;(b)重選汪磊先生為執行董事;及(c)重選黃炳權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3.授權董事會(「董事會」)釐定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董事酬金;–1–4.續聘香港立信德豪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下一年度之獨立核數師,並授權董事會釐定其酬金;作為特別事項5.考慮並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不論有否修訂):「動議:(a)在本決議案下文(c)段之規限下,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一般及無條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本決議案下文(d)段)內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額外股份(「股份」)(包括庫存中的庫存股份的任何出售或轉讓(具有上市規則賦予的涵義))或可兌換或交換為股份之證券或購股權或可認購任何股份之類似權利,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須行使該等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b)本決議案上文(a)段之批准乃附加於授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權,並將授權董事於有關期間內作出或授出可能須於有關期間結束後行使該等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c)董事根據本決議案上文(a)段之批准而配發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配發、發行或處理(不論是否根據購股權或其他原因而配發者)之股份總數,惟根據(i)供股(定義見本決議案下文(d)段);或(ii)本公司不時按上市規則採納之所有購股權計劃所授予之任何購股權獲行使;或(iii)按本公司不時生效之經修訂及重列章程細則(「章程細則」),以配發及發行股份代替全部或部份股份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計劃或類似安排而須發行之任何股份不得超過以下兩者之總和:(i)於通過本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如有))總數之20%;及–2–(ii)(倘董事就此獲本公司股東以另一項普通決議案授權)本公司於本決議案獲通過後所購回之任何股份總數(最多相等於通過本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如有))總數之10%),及根據本決議案上文(a)段之授權亦須受此限制;及(d)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起至下列三者中之最早日期止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ii)章程細則、百慕達適用法例或任何其他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時;或(iii)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修訂或重續本決議案所載授權之日。
3. 「供股」指董事在其釐訂之一段期間內,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登記冊內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當時持有股份之比例提呈發售股份或提呈發售或發行購股權或有權認購股份之其他類似工具(惟董事有權就零碎配額或經考慮根據本公司適用之任何司法權區或本公司適用之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法例或規定任何限制或責任,或在釐定有關法例或規定任何限制或責任之存在或適用範圍而可能涉及之開支或延誤,作出彼等認為必須或適宜之有關豁免或其他安排)。
4. 任何股份配發、發行、授出或發售或處置之提述應包括出售或轉讓本公司股本中的庫存股份(其中包括履行轉換或行使任何可轉換證券、購股權、認股權證或認購股份的類似權利),惟以上市規則及適用法律法規所允許者為限,並須符合其規定。
5. 」–3–6.考慮並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不論有否修訂):「動議:(a)在本決議案下文(b)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本決議案下文(c)段)內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並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聯交所就此認可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按照證監會與聯交所經不時修訂之規則及規例、本公司之經修訂及重列章程細則(「章程細則」)及一切其他就此適用之法例並在其規限下購回其股份(「股份」);(b)本公司依據本決議案上文(a)段之批准,於有關期間內可能購回或同意購回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如有))總數之10%,而本決議案上文(a)段之授權亦須受此數額限制;及(c)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起至下列三者中之最早日期止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ii)章程細則、百慕達適用法例或任何其他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時;或(iii)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修訂或重續本決議案所載授權之日。
6. 」–4–7.考慮並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不論有否修訂):「動議待召開本股東週年大會通告(「通告」)所載第5項及第6項決議案獲通過後,擴大根據通告所載第5項決議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之一般及無條件授權,方法為加入相當於本公司依據或根據通告所載第6項決議案授予之授權而購回之及註銷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股份」)總數之數額,惟該數額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如有))總數之10%。
7. 」承董事會命漢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主席、首席執行官、執行董事兼總經理汪林冰香港,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註冊辦事處:ClarendonHouse,2ChurchStreet,HamiltonHM11,Bermuda香港主要營業地點:香港九龍紅磡馬頭圍道37–39號紅磡商業中心B座1215室附註:1.本公司將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一)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星期五)(包括首尾兩日)暫停股東登記冊(「股東登記冊」)登記,期間不會辦理股份過戶登記。
8. 為符合資格出席將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星期五)舉行之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未登記之本公司股東(「股東」)須將所有已填妥及簽署之股份過戶文件連同相關股票須不遲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星期五)下午四時三十分遞交至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寶德隆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北角電氣道148號21樓2103B室),以辦理登記。
9. 2.凡有權出席由通告召開之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股東均有權委任另一名人士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
10. 持有兩股或以上股份之股東可委派一名或以上受委代表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代其投票。
11. 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
12. 倘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則委任書須列明每名代表所獲委任之股份數目及類別。
13. –5–3.隨函附奉股東週年大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14. 倘閣下未能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務請按隨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備之指示將其填妥並交回。
15. 閣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續會,並在會上投票,惟在此情況下,受委代表的權力將被視作撤回。
16. 4.代表委任表格必須連同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證明之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最遲須於股東週年大會或其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寶德隆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北角電氣道148號21樓2103B室,方為有效。
5.倘屬任何股份之聯名持有人,其中任何一名持有人可就該等股份親自或由受委代表在股東週年大會上投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投票者;然而,倘有一名以上有關聯名持有人親自或由受委代表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則只有就該等股份而言於股東登記冊排名首位之上述人士,方有權就該等股份投票。
6.就上文第2(a)至2(c)項的建議決議案而言,石峰先生、汪磊先生及黃炳權先生將於股東週年大會退任董事並願膺選連任。
上述董事的詳情載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的通函(「通函」)附錄一。
7.就上文第4項的建議決議案而言,董事會(「董事會」)贊同董事會審核委員會的意見,並建議續聘香港立信德豪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獨立核數師。
8.就上文提呈之第5項及第7項建議決議案而言,董事並無即時計劃發行任何新股份。
9.就上文提呈之第6項建議決議案而言,董事謹此聲明,彼等將行使該項決議案所賦予之權力,在彼等認為就本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而言屬恰當之情況下購回股份。
上市規則所規定之說明函件載於通函附錄二,當中載有股東就所提呈決議案之投票作出知情決定所需之資料。
10.為遵守上市規則第13.39(4)條之規定,於本通告所載之所有建議決議案將以按股數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11.(a)在下文(b)段之規限下,倘若預料於股東週年大會指定召開時間前三小時內將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即將生效或發佈「極端情況」公告,則股東週年大會將會順延,而本公司將於本公司及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各自之網站登載補充通告,通知各股東有關押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b)倘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於股東週年大會指定舉行時間前三小時改掛較低信號或解除或極端情況並不存在,在情況允許下,股東週年大會將按計劃舉行。
–6–(c)倘黃色或紅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則股東週年大會將按計劃舉行。
(d)經考慮自身情況,股東需自行決定在惡劣天氣情況下,是否出席股東週年大會。
如決定出席者,需加倍留意及小心安全。
12.本通告中文譯本僅供參考,如有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會包括八名董事,包括四名執行董事為汪林冰先生(主席、首席執行官及總經理)、石峰先生(副主席)、汪磊先生及高嵐女士;一名非執行董事為陳健生先生;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為解剛先生、賀丁丁先生及黃炳權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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