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NIMBLEHOLDINGSCOMPANYLIMITED敏捷控股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並於百慕達繼續經營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86)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茲通告敏捷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星期五)下午四時正假座香港新界荃灣海盛路3號TML廣場32樓C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以處理以下事項:1.省覽及採納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董事會報告及核數師報告;2.(a)(i)重選鄧向平先生為本公司執行董事;(ii)重選胡德勝先生為本公司執行董事;(iii)重選葉恒青博士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及(b)授權本公司董事會釐定本公司董事薪酬;3.續聘中匯安達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核數師,並授權本公司董事釐定其薪酬;2並考慮及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不論有否修訂):4.「動議:(a)受本決議案(b)段所規限,一般及無條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所有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額外股份(「股份」),包括出售和轉讓作為庫存股份持有的股份(其含義應具有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所賦予的含義)(如有),授出認購股份的權利或授出將任何證券轉換為股份的權利(包括發行任何可轉換為股份的證券,或可認購任何股份的購股權、認股權證或類似權利),並作出或授出於有關期間內或有關期間結束後將須或可能須行使有關權力的要約、協議及購股權;(b)除有關除外發行(定義見下文)外(包括出售和╱或轉讓或同意的任何庫存股份或無條件出售和╱或轉讓(如有)),本公司董事根據本決議案第(a)段的批准而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予以配發(不論是否根據購股權或其他安排)的股份總數合共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通過日期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面值的20%(不包括庫存股份,如有);及(c)就本決議案而言:「除外發行」指:(i)供股(定義見下文);(ii)根據當時採納及獲本公司股東批准的任何購股權計劃或類似安排,授出購股權或購買股份的權利,或根據此等計劃或安排下授出的購股權或權利獲行使後發行股份;或(iii)根據本公司授出的任何現有購股權、認股權證或類似權利,或任何附有權利認購股份或可轉換為股份的證券的條款,行使認購權或換股權。
3. 3「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通過日期起至下列三者的最早日期止的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ii)本公司的公司細則或任何適用法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的期限屆滿之日;及(iii)本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賦予本公司董事的授權。
4. 「供股」乃指在本公司董事指定期間內,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的股份持有人,按其當時持有有關股份的比例提呈發售股份,或發行購股權、認股權證或賦予認購股份權利的其他證券,惟本公司董事有權就零碎股權或經考慮香港境外任何領地的法例限制或責任,或當地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作出其認為必需或適宜的有關豁免或其他安排。
5. 」5.「動議:(a)受本決議案(b)段所規限,一般及無條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於聯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並就此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認可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股份,及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聯交所、百慕達一九八一年公司法及就此適用之所有其他法例之規則及法規以其他方式購回股份;(b)本公司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根據上文(a)段之批准可能購回或協定予以購回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本決議案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不包括庫存股份,如有),而上文之批准亦須受此限制;及4(c)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通過日期起至下列三者的最早日期止的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ii)本公司的公司細則或任何適用法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的期限屆滿之日;及(iii)本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賦予本公司董事的授權。
6. 」6.「動議待召開大會的通告所載第4及第5項決議案獲通過後,擴大上述通告所載第4項決議案所指的一般授權,將本公司董事根據該一般授權可能配發及發行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配發及發行的股份總數,加上相當於本公司根據上述通告所載第5項決議案所指授權購回的股份總數,惟該數額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
7. 」承董事會命敏捷控股有限公司主席譚炳照香港,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5附註:1.凡有權出席上述大會及於會上投票的任何本公司股東均有權委任一名或,倘其為兩股或以上股份的持有人,則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
8. 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9. 為免生疑問,庫存股份持有人(如有)無權在公司股東會上投票。
10. 2.代表委任表格必須連同經簽署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公證的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須盡快及無論如何不遲於上述會議或其任何續會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送達本公司於香港的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方為有效。
11.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東仍可於其後可以出席的情況下親身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而在該情況下,代表委任表格將被視為撤銷論。
12. 3.代表委任表格必須由閣下或閣下的正式書面授權代理人簽署,如委任人為法團,則代表委任表格必須蓋上該法團公司印章,或經由正式獲授權簽署的高級行政人員或代理人親筆簽署。
13. 4.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其中任何一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委派代表就該等股份在上述會議上投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投票的持有人。
14. 然而,如超過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上述會議,則於本公司股東名冊排名首位的聯名持有人將單獨有權就該等股份投票。
15. 5.於投票表決時,出席會議的每位股東均有權就其持有的每股已悉數繳足的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16. 按此投票表決的結果將被視為依照指示或按要求表決的大會的決議案。
6.為釐定出席上述會議並於會上投票的權利,本公司將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一)至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星期五)(包括首尾兩日)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以便釐定有權出席上述會議並於會上投票的本公司股東的身份。
所有股份過戶文件連同相關股票及過戶表格,必須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五)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遞交予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
7.本通告所提述的時間及日期均指香港時間及日期。
8.本通告的中文譯本僅供參考,倘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會由五名執行董事:譚炳照先生、鄧向平先生、嚴國浩先生、梁敏玲女士及胡德勝先生;以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林金鶯博士、陸正華博士及葉恒青博士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