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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寒锐钴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8月)

    日期:2022-08-10 01:07:40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33979) 用户喜爱度:等级973 本文被分享:987次 互动意愿(强)

    寒锐钴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8月)

    1.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中国-南京二○二二年八月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管理,防范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

    3.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亦适用本制度。

    4.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5.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6.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7.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8. 前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9. 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10.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11. 第三章责任和措施第七条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建设工作。

    12.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13.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资产安全完整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14.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

    15. 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6.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内部审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它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时,公司董事会可直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追究其责任。

    公司董事会应强化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可立即申请对其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如不能以现金清偿,可变现股权所得以偿还所占资产。

    第十三条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罚第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

    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

    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三章责任和措施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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