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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佰集团: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日期:2022-08-11 00:23:40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26887) 用户喜爱度:等级973 本文被分享:980次 互动意愿(强)

    龙佰集团: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 证券代码:002601证券简称:佰利联公告编号:2011-007证券代码:002601证券简称:龙佰集团公告编号:2022-120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3.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4.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会议召开情况(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8月10日(星期三)下午14:30(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8月1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6.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 4、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8. 5、主持人:董事长许刚先生。

    9.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0. 7、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方式股东人数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现场参会18940,150,91839.3327网络参会63133,780,9975.5969合计811,073,931,91544.9296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7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4,132,5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667%。

    11.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12.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3.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提案1.00《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073,357,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5%;反对538,9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2%;弃权3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

    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3,557,9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99%;反对538,9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84%;弃权3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8%。

    15. 提案2.00《关于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073,358,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6%;反对573,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3,558,8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04%;反对573,7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3.00《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942,354,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7481%;反对131,457,0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2407%;弃权1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555,3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348%;反对131,457,0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0920%;弃权1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潘沁圣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所作《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四、备查文件1、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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