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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和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日期:2023-01-10 07:21:04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37605) 用户喜爱度:等级969 本文被分享:997次 互动意愿(强)

    永和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1.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股份”、“上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于2022年12月29日至2022年12月30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一)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保荐代表人王珺珑、王家骥(三)现场检查时间2022年12月29日至2022年12月30日(四)现场检查人员王家骥(五)现场检查手段1、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2、察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3、查阅并复印公司内控制度文件、持续督导期间的“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相关资料等;24、查阅和复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

    2.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了公司其他内控制度。

    3.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永和股份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4. (二)信息披露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检查了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并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

    5.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永和股份关联交易的制度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和公告文件,查阅了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的往来情况,并与永和股份高管人员进行了访谈。

    7.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永和股份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8.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大额募集资金支付凭证、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等材料。

    9.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管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已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3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

    10.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11.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永和股份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和对外投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12. (六)经营状况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重要采购销售合同等,并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交流,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

    13.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14.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无。

    15.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一)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16. (二)募集资金使用建议公司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并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4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永和股份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中信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对永和股份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中信证券认为:2022年度,永和股份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永和股份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我公司将持续关注永和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有效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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