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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江生物: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日期:2023-01-11 01:18:30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60102) 用户喜爱度:等级981 本文被分享:985次 互动意愿(强)

    之江生物: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1.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作为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之江生物”、“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

    2. 具体情况如下: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11月2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14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3. 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8,676,088股,并于2021年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194,704,35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53,831,67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0,872,677股。

    4.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配售股份,涉及的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东1名,对应限售股数量为1,460,282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75%,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具体详见公司2021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5.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1,460,282股,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3年1月18日起上市流通。

    6.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7. 2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根据公司《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所作承诺如下: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8.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9.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1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11.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1,460,282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75%。

    12. 1、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1,460,282股,限售期为24个月。

    13. 经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2、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0股。

    14.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月18日。

    15.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序号股东名称持有限售股股数(股)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剩余限售股数量(股)1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1,460,2820.75%1,460,2820合计1,460,2820.75%1,460,2820(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3序号限售股类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限售期(月)1战略配售股份1,460,28224合计1,460,282—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1)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东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2)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16.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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