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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壹照明:有關重續租賃協議的須予披露交易

    日期:2023-01-11 18:05:37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94497) 用户喜爱度:等级982 本文被分享:982次 互动意愿(强)

    壹照明:有關重續租賃協議的須予披露交易

    1. 3B2EDGARHTMLfromTwordNew0..2500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ELightingGroupHoldingsLimited壹照明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222有關重續租賃協議的須予披露交易重續租賃協議董事會宣佈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作為租戶與業主代理人(獨立第三方)確定重續條款,以重續現有租賃協議作本集團旗下零售業務之零售店舖。

    3. GEM上市規則項下之涵義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租賃」,本公司於綜合財務狀況表內確認租賃該物業有關的使用權資產的價值。

    4. 因此,根據GEM上市規則,租賃交易被視作本集團收購資產。

    5. 由於重續租賃協議下進行之租約交易之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GEM上市規則第19.07條)超過5%但低於25%,該交易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須遵守申報及公告規定但獲豁免遵守股東批准規定。

    6. 緒言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交易時段後),照明設計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作為租戶與萊坊有限公司(業主代理人)確定重續條款,以重續現有租賃協議作本集團旗下零售業務之零售店舖。

    7. 重續租賃協議重續租賃協議的主要條款:生效日期: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訂約方:(i)萊坊有限公司(作為業主代理人);及(ii)照明設計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作為租戶)。

    8. 業主代理人為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主要從事代理人業務。

    9. 以各董事所知所信,並經過所有合理查詢,業主代理人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第三方。

    10. 業主為慈航淨院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註冊成立的無股本的擔保責任有限公司及認可慈善團體。

    11. 業主的主要業務為弘揚佛法及相關事宜,包括營運慈航學校及物業持有。

    12. 以各董事所知所信,並經過所有合理查詢,業主的創辦成員為釋智海、釋瑞通、釋瑞融、釋瑞祥、釋瑞行、釋真明及林楞真,均為獨立第三方。

    13. 物業:香港摩利臣山道20-30號B1舖租期: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包括首尾兩天)為期兩年。

    14. 應付代價總值:不低於1,728,000港元,即兩年租期內每月基本租金總數(不包括差餉、空調及管理費、推廣費用及其他支出)。

    15. 租戶須透過內部資源按月支付租賃款項。

    16. 正式協議:雙方將於租期開始或之前簽署及訂立正式租賃協議。

    本公司將根據重續條款確認的使用權資產價值(未經審核)約1,611,000港元,其為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於重續條款下的租期開始時應付總代價的現值計算。

    貼現率約6.82%用於計算重續條款下應付總代價的現值。

    有關本集團之資料本集團主要於香港經營燈飾及設計師品牌家具及家居產品的零售連鎖業務及批發餐具,禮品及其他貿易至世界各地。

    訂立重續租賃協議之理由及裨益由於於香港經營零售業務之性質使然,本集團須不時就租賃零售店舖訂立租賃協議。

    租賃該物業將使本集團受惠,使本集團於該等物業獲得穩定營運,而不需要為尋求、裝修及搬遷至新零售店舖而產生額外成本及開支,並確保本集團的營運、業務及發展不會中斷。

    重續條款(包括租金)乃由訂約方經參考附近地區可比較物業之公開市場租金及本集團根據現有租賃協議支付之租金後公平磋商釐定。

    董事會認為重續條款乃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GEM上市規則項下之涵義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租賃」,本公司於綜合財務狀況表內確認租賃該物業有關的使用權資產的價值。

    因此,根據GEM上市規則,租賃交易被視作本集團收購資產。

    由於重續租賃協議下進行之租約交易之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GEM上市規則第19.07條)超過5%但低於25%,該交易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須遵守申報及公告規定但獲豁免遵守股東批准規定。

    釋義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詞彙具有以下涵義:「董事會」指董事會「本公司」指壹照明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獲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於GEM上市(股份代號:8222)「關連人士」指具有GEM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董事」指本公司董事「GEM」指聯交所GEM「GEM上市規則」指GEM證券上市規則「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指由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港元」指港元,香港之法定貨幣「獨立第三方」指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且與彼等概無關連的人士「業主」指該物業的業主「該物業」指香港摩利臣山道20-30號B1舖「重續條款」指條款以重續照明設計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作為租戶與萊坊有限公司(作為業主代理人)的現有租賃協議,其租期將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屆滿「股東」指本公司股份持有人「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指百分比承董事會命ELightingGroupHoldingsLimited壹照明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主席許國釗香港,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於本公告日,執行董事為許國釗先生、許國強先生及許國榮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鍾偉文先生、梁偉泉先生及楊慕嫦女士。

    本公告的資料乃遵照聯交所GEM證券上市規則而刊載,旨在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董事願就本公告的資料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

    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所知及所信,本公告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屬準確完備,沒有誤導或欺詐成分,且並無遺漏任何事項,足以令致本公告或其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本公告將刊載於聯交所網站及於本公司網站.asia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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