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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莱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日期:2023-01-12 01:28:56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28686) 用户喜爱度:等级966 本文被分享:999次 互动意愿(强)

    福莱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1.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项目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对福莱新材拟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一、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目的公司拟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与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

    2. 在人民币对外币汇率浮动的背景下,通过合理的人民币远期外汇交易可以有效降低汇兑损失风险。

    3. 二、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情况公司拟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4. 三、预计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额度(一)远期外汇交易品种公司拟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美元,开展交割期与预测回款期一致,且金额与预测回款金额相匹配的外汇交易业务。

    5. 2(二)预计业务期间和远期外汇交易金额公司预计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累计美元币种金额不超过2,000万美元,上述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6. 四、风险分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在签订合约时严格按照公司预测回款期限和回款金额进行交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

    7. 远期外汇交易可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但也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远期结汇汇率报价可能低于公司对客户报价汇率,使公司无法按照对客户报价汇率进行锁定,造成汇兑损失。

    8. 2、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会造成延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9. 五、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1、公司采取原材料直接对外采购,采用外币交易直接支付外汇,以减少外币结汇量,从而降低汇兑损益。

    10. 2、公司采用银行远期结汇汇率向客户报价,以便确定订单后,公司能够以对客户报价汇率进行锁定;当汇率发生巨幅波动,如果远期结汇汇率已经远低于对客户报价汇率,公司会提出要求,与客户协商调整价格。

    11. 3、公司已制定专门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做出明确规定。

    12. 该制度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13. 4、为防止远期结汇延期交割,公司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积极催收应收账款,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

    14. 3六、相关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一)董事会审议情况2023年1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经全体董事表决,一致同意了该议案。

    15. (二)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系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及防范汇率波动风险的目的,审议事项及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可有效规避外汇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预计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累计美元币种金额不超过2,000万美元,上述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16.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三)监事会意见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主要是出于公司境外销售业务情况,为了降低外汇大幅波动带来的不良影响,稳定境外收益的实际情况。

    公司制定了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有效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体系,相关决策程序和审批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会议审议通过,在会议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已发表同意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基于公司境外销售业务情况,有利于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且公司仅涉及低风险的外汇交易业务,不涉及高4风险的外汇交易品种,风险相对可控;同时,公司制定了相关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本次董事会批准额度范围内的2023年度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卞朝帆邢哲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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