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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宜化:关于控股子公司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日期:2023-01-13 00:12:13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45697) 用户喜爱度:等级960 本文被分享:994次 互动意愿(强)

    湖北宜化:关于控股子公司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1. 证券代码:000422证券简称:湖北宜化公告编号:2023-003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1.湖北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化新材料”)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66.67%的控股子公司,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化集团”)持有宜化新材料33.33%的股份。

    2. 为满足宜化新材料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与宜化集团各自按持股比例对其提供财务资助共计10,000.00万元,借款利率为3.2%(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确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

    3. 公司以自有资金对宜化新材料资助金额为6,666.67万元,宜化新材料接受宜化集团资助金额为3,333.33万元。

    4.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相关各方签署《统借统还协议书》。

    5. 2.本次财务资助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6. 3.宜化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宜化新材料接受宜化集团财务资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 助构成关联交易。

    8.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9. 4.2023年1月12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卞平官、郭锐、张忠华、强炜、陈腊春、揭江纯、黄志亮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10.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1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相关规定,宜化新材料接受股东财务资助涉及的交易事项金额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2. 二、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1.宜化新材料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湖北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冷超群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点:枝江市姚家港化工园成立日期:2018年7月18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肥料生产;饲料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机械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日用百货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化肥销售;饲料原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3.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宜化新材料66.67%的股权,公司控股股东宜化集团持有宜化新材料33.33%的股权。

    14. 实际控制人: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宜昌市国资委”)。

    15. 2.宜化新材料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项目2022年9月30日(未经审计)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40,499.4343,632.48负债总额18,668.7124,794.40所有者权益合计19,883.2218,838.08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合计13,256.1412,559.35项目2022年1-9月(未经审计)2021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29,318.9245,085.94净利润1,043.647,065.7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95.794,710.723.经查询,宜化新材料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6. 三、被资助对象其他股东暨关联方基本情况1.宜化集团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大真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注册地点:宜昌市沿江大道52号成立日期:1995年4月16日经营范围:矿产品(不含限制、禁止经营的项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爆炸化学品及国家限制经营的品种)销售;化工产品制造(不含危险爆炸化学品及国家限制经营的品种);化工技术咨询;化肥制造及销售;化工设备制造及安装(不含特种设备);火力发电;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及代理(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再生资源回收(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宜昌市国资委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宜化集团100%的股权。

    2.宜化集团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项目2022年9月30日(未经审计)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3,229,132.253,325,003.23负债总额2,537,426.133,047,141.02所有者权益合计691,706.12277,862.2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合计214,399.53-153,751.50项目2022年1-9月(未经审计)2021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2,456,395.092,770,448.23净利润438,757.32569,920.2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16,209.25346,752.523.经查询,宜化集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经各方协商,借款利率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公司与宜化集团各自按持有宜化新材料股权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主要用于支持宜化新材料生产经营,宜化新材料经营情况正常,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公司委派管理人员对宜化新材料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总体风险可控。

    六、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批准的资金拆借金额、利率、期限内签署《统借统还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一)公司与宜化新材料签署的《统借统还协议书》1.当事人甲方: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湖北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甲方统一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后,在下述借款时间内根据乙方的实际需求下拨至乙方账户。

    3.借款金额:合计人民币6,666.67万元。

    4.借款时间:2023年1月12日—2024年1月11日。

    5.还款及利息:3.2%(借款利率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确定),在借款到期时基于实际借用资金天数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

    6.乙方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提前还本付息,利息按实际借用资金天数计算。

    待乙方实际需要时,再由甲方拨给乙方,但借款期限需在上述借款时间内。

    (二)宜化集团与宜化新材料签署的《统借统还协议书》1.当事人甲方: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湖北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甲方统一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后,在下述借款时间内根据乙方的实际需求转拨至乙方账户。

    3.本次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333.33万元。

    4.借款时间:2023年1月12日—2024年1月11日。

    5.还款及利息:借款利率为3.2%(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确定),在借款到期时基于实际借用资金天数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

    6.乙方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提前还本付息,利息按照实际借用资金天数计算。

    待乙方实际需要时,再由甲方拨付给乙方,但借款期限需在上述借款时间内。

    七、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影响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向宜化新材料提供财务资助,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宜化新材料生产经营正常,本次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该项交易系宜化新材料股东支持其发展,满足其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拆借利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该议案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子公司持续发展和稳定经营,借款利率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本议案发表“事前认可”的意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接受公司及控股股东宜化集团财务资助,借款利率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期限12个月。

    我们认为,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子公司业务发展,借款利率经各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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