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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光科技: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日期:2023-01-13 00:24:37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52668) 用户喜爱度:等级981 本文被分享:989次 互动意愿(强)

    电光科技: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1. 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电光防爆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电光防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07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6,802,200股新股。

    2. 公司本次实际发行新股39,405,880股,募集资金总额374,749,918.8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639,062.1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9,110,856.65元。

    3. 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第3号)。

    4.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披露的募投项目内容,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智慧矿山系统及高端智能化装备项目2(一期)”、“智慧矿山研究及产业化中心”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5. 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911.09万元,少于本次发行预案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100,000.00万元,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开展,公司根据各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调整,并履行了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6. 本次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1智慧矿山系统及高端智能化装备项目(一期)83,170.0023,611.092智慧矿山研究及产业化中心7,210.002,600.003补充流动资金29,106.0010,700.00合计119,486.0036,911.09由于募集资金部分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7. 三、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资金,在确保公司正常运营和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增加资金收益,更好的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为公司及股东取得更多的投资回报。

    8. (一)资金来源此次投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及公司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之一全资子公司闲置募集资金。

    9. 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实施的前提下,预计存在阶段性闲置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10. (二)额度及期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2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

    11. 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3环使用。

    12. (三)投资品种自有资金: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理财、结构性存款等产品。

    13. 募集资金: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14. 闲置募集资金拟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3、投资品种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的规定,也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风险投资品种。

    15. 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16. (四)投资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信息披露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及时披露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六)审议程序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四、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坚持规范运作,在确保正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和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好的投资回报。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4(一)投资风险尽管公司投资的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适度的进行投资及调整,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1、董事会授权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投向、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定期对所有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独立董事应该在定期报告中发表相关的独立意见。

    4、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专项意见说明(一)董事会意见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亿人民币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上资金额度在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相关人员在有效期内和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二)监事会意见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5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通过该项议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正常的资金周转需要,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此页以下无正文)。

    6(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汪建华洪涛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三、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资金来源 (二)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品种 (四)投资决议有效期 (五)信息披露 (六)审议程序 四、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意见 (二)监事会意见 (三)独立董事意见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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