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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兴通股份: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日期:2023-01-13 03:52:36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49679) 用户喜爱度:等级965 本文被分享:991次 互动意愿(强)

    兴通股份: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1. 1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竞得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贸易”或“交易对方”)持有的上海中船重工万邦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万邦”或“标的企业”)51%股权及中船贸易对中船万邦15,400万元债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进行逐项对照并予以论证,认为本次交易符合该条的规定,具体如下:1、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3. 上市公司已在《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4. 2、交易对方对标的企业及相关债权拥有合法的完整权利,不存在被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

    5. 标的企业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6.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7.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8.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9. 特此说明。

    10. (以下无正文)2(本页无正文,为《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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