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2.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3.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23年1月19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增补公。
4. 司董事的预案》进行了审议,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对冀相安先生的学历、职称、工作履历等相关资料进行审阅后,我们认为冀相安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6。
5.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
6. 位职责的要求。公司董事会本次增补董事的提名程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
7.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审议的《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预案》,并同意将相关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独立董事:严臻、施东辉、刘响东2023。
8. 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