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关于新增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审议的有关新增2022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2. 公司2022年度与部分关联方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部分具体类别实际发生数额与经审议的相应预计金额存在差异,系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所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3.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均依法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的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 上述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5.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
6. 2、关于公司预计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审议的有关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 我们认为,公司预计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采购材料、销售商品等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关联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8.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均依法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的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9. 上述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10.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
11. 3、关于预计2023年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独立意见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交的《关于预计2023年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
12. 我们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开展存款、贷款、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13.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均依法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的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4. 上述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15.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
16. 4、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交的《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规模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含25亿元)中期票据的事项符合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审议程序的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冼国明谢宏梁俊娇胡晓珂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