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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眼光: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眼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3-02-03 17:37:37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29800) 用户喜爱度:等级977 本文被分享:980次 互动意愿(强)

    新眼光: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眼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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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3.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4.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7.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2023年1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决定于2023年2月2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8.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1月11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的公告、通知刊载在公司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或.cc)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9.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2月2日上午10:00在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10号14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汤德林主持。

    10. 网络投票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1日15:00—2023年2月2日15:00。

    1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1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及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5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6,416,4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467%。

    14. 根据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29,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4%。

    15. 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6,846,1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090%。

    16.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59,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431,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回避表决情况: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为汤德林、潘爱霞。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6,846,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4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持续督导协议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6,846,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说明报告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6,846,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变更持续督导主办券商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6,846,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5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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