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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奇安信:奇安信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日期:2023-05-20 01:09:55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56243) 用户喜爱度:等级978 本文被分享:997次 互动意愿(强)

    奇安信:奇安信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1. 证券代码:688561证券简称:奇安信公告编号:2023-028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安信”或“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2020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3.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4.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5. 2、2020年10月3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奇安信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2020-014),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徐建军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6. 3、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1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7. 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8. 2020年11月1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奇安信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2020-018)。

    9. 4、2020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10. 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11. 2020年11月1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奇安信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2020-019)。

    12. 5、2020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13.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4. 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5. 6、2021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16.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年11月23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次归属股票上市流通时间为2021年12月13日,归属股票数量为2,466,124股。

    9、2022年7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公司于2022年9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次归属股票上市流通时间为2022年9月7日,归属股票数量为0.7399万股。

    11、2023年2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3年5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离职,1名激励对象考核未达标,前述人员获授的共计2.0850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及技术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事项审议和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奇安信已就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自2022年11月16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一)《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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