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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織材控股: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日期:2024-05-13 12:35:09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14656) 用户喜爱度:等级973 本文被分享:981次 互动意愿(强)

    中國織材控股: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1. 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CHINAWEAVINGMATERIALSHOLDINGSLIMITED中國織材控股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3778)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茲通告中國織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星期四)上午十時三十分假座中國江西省奉新縣馮田經濟開發區江西金源紡織有限公司行政樓二樓會議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藉以考慮並酌情處理以下事項:普通事項1.省覽及批准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以及本公司董事會報告及核數師報告;2.重選鄭永祥先生為本公司執行董事;3.重選許貽良先生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4.重選黃德盛先生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5.授權本公司董事會釐定本公司董事酬金;6.續聘羅申美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核數師並授權本公司董事會釐定其酬金;及作為額外普通事項,考慮及酌情通過以下決議案作為普通決議案(不論作出修訂與否);27.「動議:(a)在下文(c)段的規限下,依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一般及無條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d)段)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未發行股份,並作出或授出可能須行使有關權力的售股建議、協議或購股權,包括可認購股份的認股權證;(b)上文(a)段所述的批准將授權本公司董事於有關期間作出或授出可能須在有關期間到期後行使上述權力的售股建議、協議或購股權;(c)本公司董事根據上文(a)段所述批准而配發及發行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配發及發行(不論是否根據購股權及其他情況)的股份總股數不得超過下列兩者的總和,惟以下情況除外:(i)供股(定義見下文(d)段);或(ii)行使根據本公司按上市規則不時採納的所有購股權計劃而授出的任何購股權;或(iii)根據本公司不時生效的組織章程細則,通過任何以股代息計劃或類似安排配發及發行股份,以代替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或(iv)根據本公司任何認股權證或任何可轉換為股份證券的條款,於認購權或換股權獲行使時發行的股份:(i)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股數的20%;及(ii)(倘本公司董事獲本公司股東另行通過的普通決議案授權)本公司於本決議案獲通過後購回的本公司任何股份總股數(最多相當於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股數的10%),而根據本決議案(a)段的授權亦受相應限制;及3(d)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ii)本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或開曼群島的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的期限屆滿時;或(iii)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授予本公司董事的授權。

    3. 「供股」指於本公司董事指定的期間內,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的股份持有人,按其當時所持股份比例提呈發售股份、或發售或發行認股權證、購股權或可認購股份的其他證券,惟本公司董事有權就零碎股權,或香港境外任何司法管轄區法例規定、或香港境外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任何限制或責任,或可能涉及決定任何該等限制或責任的存在或情況的費用或延誤,作出彼等認為必要或適當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4. 」8.「動議:(a)在下文(b)段的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c)段)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與聯交所的規則及規定、開曼群島法例第22章公司法(一九六一年第3號法案,經綜合及修訂)及就此所有其他適用法例,於聯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並就此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認可的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或同意購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股份;4(b)本公司根據(a)段的批准於有關期間可能購回或同意購回的本公司股份總股數,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股數的10%,而本決議案(a)段授出的批准亦須受相應限制;及(c)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ii)本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或開曼群島的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的期限屆滿時;或(iii)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授予本公司董事的授權。

    5. 」9.「動議待通過上文第7項及第8項決議案後,藉將本公司依據或根據上文第7項決議案(a)段授出的權力購回或同意購回的本公司股份總股數的數額,加入本公司董事依據或根據有關一般授權配發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配發的股份總股數,擴大根據上文第7項決議案(a)段向本公司董事授出的一般授權。

    6. 」特別事項及作為特別事項,考慮及酌情通過以下決議案作為特別決議案:510.「動議批准按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三日的通函(「通函」)附錄三所載方式修訂本公司經修訂及重列之組織章程細則(「現行組織章程細則」);批准及採納本公司第二次經修訂及重列組織章程細則(「新組織章程細則」),當中包含通函中提及的所有建議修訂(註有「A」字樣的文件已呈交本屆股東週年大會並經本屆股東週年大會主席簡簽以資識別),作為本公司第二次經修訂及重列組織章程細則,分別替代及廢除本公司現行組織章程細則,並即時生效;及授權董事作出一切必要事項以落實採納本公司新組織章程細則。

    7. 」承董事會命中國織材控股有限公司公司秘書張志輝香港,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為執行董事鄭永祥先生;非執行董事鄭洪先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黃德盛先生、許貽良先生及李國興先生。

    8. 註冊辦事處:CricketSquareHutchinsDriveP.O.Box2681GrandCaymanKY1-1111CaymanIslands香港主要營業地點:香港九龍荔枝角道888號南商金融創新中心22樓B5室6附註:1.凡有權出席上述股東週年大會及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有權委派一位或(倘其為兩股或以上股份持有人)多位代表代其出席大會,並於以投票方式表決時投票。

    9. 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10. 2.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經簽署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由公證人證明的有關文件副本,最遲須於上述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送交至本公司的香港證券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方為有效。

    11. 3.為確定股東有權出席並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投票,本公司將由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星期一)起至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星期四)止(包括首尾兩天)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期間概不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12. 為符合資格出席本公司將舉行的應屆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所有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須不遲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五)下午四時三十分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室)以辦理登記手續。

    13. 4.就上文提呈的第7及第9項決議案而言,現尋求股東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權,根據上市規則配發及發行股份。

    14. 5.就上文提呈的第8項決議案而言,董事謹此聲明,彼等將於其認為對本公司股東利益屬適當的情況下,方會行使獲賦予的權力購回本公司的股份。

    15. 說明函件載有上市規則規定的必需資料,讓本公司股東就提呈決議案投票時作出知情決定。

    16. 該說明函件載於股東週年大會通函附錄一內。

    6.倘屬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均可就有關股份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投票者;惟倘超過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出席大會,則在投票表決時,若排名優先的聯名持有人已投票(不論是親身或委派代表),其他聯名持有人概無權投票。

    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本公司股東名冊內有關該等聯名持有人的排名次序決定。

    7.交回代表委任文書後,股東仍可親身出席召開的大會及於會上投票,在此情況下,代表委任文書將被視為已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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